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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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61-FS-2012-01R4 咨咨 询询 通通 告告 下发日期:2012 年 6 月 12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胡振江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 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部)第93条以及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制定,适用于持有其它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或香港、澳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申请依据CCAR-61部换发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的中国公

2、民、外籍人士(以下简称申请人)。 2 2、办理程序、办理程序 2.1 私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按照CCAR-61.93(b)、(c)款进行申请。 2.2 申请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在申请换发执照之前,应先办理执照确认函、完成体检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通过相应的执照理论考试,对于原执照未注明语言能力的,还应通过ICAO英语考试并达到四级以上,完成上述步骤之后递交如下申请2 材料: (a)填写完整并签名的驾驶员执照申请表; (b)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c)现行有效的外国或港澳地区驾驶员执照原件及完整复印件; (d)执照确认函; (e)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的相

3、应体检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f)适合于所申请执照等级的理论考试成绩单; (g)ICAO英语成绩单(如适用); (h)二张小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近期光面纸彩色照片,底色为蓝色(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i)拟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申请人,由所属航空公司总飞行师向局方出具的实践考试推荐信。 上述材料经局方审查合格后指派考试员进行实践考试,材料不完整的不得指派考试员进行实践考试。考试通过后地区管理局为申请人办理临时执照,并报民航局办理正式执照。 3 3、执照确认执照确认 3.1 CCAR-61部和其它ICAO成员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规章都遵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一的原则制定,但根据国情又有所区别,因

4、此需要将原执照上载明的权利和等级转换成与CCAR-61部相对应的权利和等级, 此项工作由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受理, 申请人的雇佣机构可以在“飞行人员信息管理平台-咨询服务”(http:/)上直接申请, 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向原执照颁发民航当局确认后寄出“执照3 确认函”。 申请人收到“执照确认函”后须持原件到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部门办理执照申请手续,复印件无效。 3.2 对于颁发国安全监察审计(简称USOAP)不合格的,暂不受理该国执 照 确 认 函 申 请 , 具 体 名 单 见 国 际 民 航 组 织 网 站http:/legacy.icao.int/fsix/auditRep1_icvm.

5、cfm。 3.3 过期执照、作废执照、被吊销的执照、被原发照机构确认有事故历史或事故征候历史的执照将不被确认,过期等级、带限制等级(与CCAR-61部限制内容相同的除外)也将不被确认;飞行标准司或指定机构还应根据原执照颁发国执照规章与ICAO公约附件一存在的差异, 确认执照持有人所持执照是否存在与上述差异有关的签注或内容,不满足附件一要求的执照不予受理。满足附件一要求,但仍无法满足CCAR-61部对应的执照种类或等级的要求, 可根据差异内容实施补充训练后申请执照,该差异注明在执照确认函上。飞行标准部门应依据“执照确认函”上载明的内容办理后需手续,未载明的执照和等级不予受理。 4 4、理论考试理

6、论考试 申请人应接受进行理论考试所需的相关知识培训,特别是中国民航法律法规的培训,并通过局方组织的飞行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对于考试未通过需要补考的,应接受理论知识的补充培训,并由具备资格的人员推荐进行补考。 5 5、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 商用执照的申请人,须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3、直升机按照FS-PTS-004)进行商用执照实践考试;需要4 申请仪表等级的申请人,须按照仪表等级实践考试标准(FS-PTS-005)进行实践考试。由于商用执照和仪表等级实践考试不允许所有科目在模拟机或训练器上实施, 因此申请人应提供合适的机型进行实践考试,局方指派CPE委

7、任代表或者具备资格的监察员实施考试, 不得指派ATPE委任代表实施考试。 6 6、航线运输执照航线运输执照 6.1 航线运输执照的申请人,被确认有型别等级的,可以在该型别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进行航线运输执照和型别等级的实践考试。 6.2 对于没有型别等级但被确认在某型别等级机型担任副驾驶的的申请人, 可以在该型别的航空器或模拟机上按照相应的实践考试标准 (飞机按照FS-PTS-006、直升机按照FS-PTS-007)实施实践考试,通过后可以颁发航线运输执照,并签注该机型副驾驶资格,但不颁发型别等级。在进行这种实践

8、考试后考试员应填写仅限副驾驶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工作单(下载地址:http:/),同时填写副驾驶资格确认工作单。 7 7、汉语、汉语语语言言能力能力 无法用汉语完成全部考试科目(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的申请人,将被认为不具备汉语能力,并在执照上注明该限制。 8 8、执照升级执照升级 申请人取得中国驾驶员执照后,可以申请升级或增加等级,其在境外的飞行经历时间必须有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对其经历时间的官方证明文件(原件)方可用于所需飞行经历时间的计算。对于无法出5 示原执照颁发国民航当局的官方证明文件的申请人,仅计算其在获得中国执照之后在境内各飞行单位运行的飞行经历时间。 9 9、咨询通告废止咨询通告废止 此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 AC-61-001R3关于外籍飞行员执照转换过程有关问题的说明(2007 年 3 月 29 日发布)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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