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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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公正、公平,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以及投资较大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均应执行本办法。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

2、规的招标条件,或者投资总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独立发包的 50万元以上的室内外装饰装修及灯光、绿化工程项目,30 万元以上的勘察项目,20 万元以上的地基处理工程,都应当实行招标投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业主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各类房屋(含古建园林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绿化、灯光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投标,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水利水电、 交通、 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由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开、依法规范、确保质量、保证工期”的原则

3、。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按项目建设规模、隶属关系和投资来源,实行分级监督管理。(一)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1、州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州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下同)以下的工程项目;2、 各县市及大理省级经济开发区、 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 (以下简称 “两区”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3、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大理市辖区内限额以下中央、省属单位的投资项目。(二)大理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1、市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3000 万元(含 3000

4、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三)县级和“两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1、县(“两区”)级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县(“两区”)所属企事业单位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2、大理州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工程项目。(四)独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及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项目的立项审批或者备案管理部门的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五)水利水电、交通、土地整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范围,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按照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应当进行前置

5、审计的招标项目,前置审计价作为工程控制价。不需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价作为工程控制价。招标人应当在前置审计完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招标备案登记。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预算、 银行出具的招标项目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工期在 1 年以内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 70%以上;工期超过 1 年的项目,资金到位率应当在 50%以上,并且后续资金来源有保障)。审计机关对前置审计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编制的工程预算价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工程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 15 日向投标人公布。若投标人对工程控制价有异议,可在开标前

6、10 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根据投标人的书面异议,应对工程控制价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投标人。如因对工程控制价的复核影响开标时间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公布开标时间。第十条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相应条款所规定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可实行邀请招标之外招标都应实行公开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7、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增加的投资不超过中标价 10%或 50 万),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含恢复重建工程)等工程;(五)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第十二条利用非国有资金或者非国有资金

8、控股投资的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关条款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是否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凡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卫生、体育等应当实行招标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业主自由选择。第十三条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 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 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9、(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如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分级审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第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和县级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当进入“大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县级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当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公开交易。第十五条凡符合资质标准,社会信誉好,投标法人和项目负责人具有法定的真实性,近

10、一年内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施工企业(含项目负责人),均可报名成为投标人,任何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外。第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发展改革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预审)。资格预审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预审机构对预审结果负责。第十九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组织进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其成员名单应当于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

11、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大理州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为七人(含七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实行纵向横向交流制度。县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本县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州、市、 “两区”监管项目,原则上在大理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非大理市(含“两区”)辖区内专家不少于 2人;投资规模较大、工程技术相对复杂、施工技术要求相对较高的项目,可抽取省评标专家参与评标。评标专家原则上每月评标不得超过两次; 取得各类注册执业资格的专家

12、不得超过三次。评标专家管理按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库大理州分库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评标的一般程序为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分,提交评标报告。第二十二条初步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审查投标人是否与资格预审合格的名单相一致;(二)投标书的有效性、完整性;(三)投标书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并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四)投标报价的正确性。第二十三条经初步评审后,应当确定合格的

13、投标文件和作废的投标文件。废标条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废标。投标人的投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投标预算价超过前置审计价5%,或者投标报价超过前置审计价房屋建筑工程3%8%,其余工程5%10%的;(二)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 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

14、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五)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七)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属于第二十三条所指的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人的投标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15、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二十五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进入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分为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一)技术评审技术评审为通过性评审,采用百分制审查评分,通过分值为 80 分以上(含80 分)。技术评审详见附件一技术部分的审查评分办法。(二)商务评审投标人只有通过技术评审才能进入商务评审。商务评审详见附件二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第二十六条有效报价必须符合商务部分的评审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商务评审中,

16、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3%8%区间内,市政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投标报价在工程控制价的5%10%区间内为有效报价。投标人的有效报价(不少于 3 家)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中标基准价,以最接近(不分正负)中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排序第一(其余排序以此类推),该报价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有效报价少于 3 家时,不能计算中标基准价,按以下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为 2 家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排定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为 1 家时,推荐为唯一中标人;有效报价为 0 家时,在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中优先推荐低价中标或重新招标。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对投标报价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正确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保障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可靠性进行询问和调查,若有欺骗、隐瞒行为的,即可作为废标;在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 对同类问题表达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及细微偏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以上询标,评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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