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广东省)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复习重点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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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学 基 础 第一节 法的概念与特征一、法的概念法的本质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和人民意志和利益 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是共同意志,是统治集团或人民的统一意志。法所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国家意志并不一定必然体现为法,但是法必须体现为国家意志。法现象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二、法的特征法的基本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1.法具有概括性。2.法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3.法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二)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和解释。体现为两个基本属性:1.法的国家性。法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性。

2、 (1)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的;(2)法的适用 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3)法的实 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2.法的普遍性。(三)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四)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 法的作用与价值 一、 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法的告示作用。(2)法的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性的指引和不确定性的指引。(3)法的评价作用。(4)法的预测作用。(5)法的教育作用。(6)法的强制作用。2.法的社会作用(1)维护一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

3、的统治。(2)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第三节 法 的 体 系一、法的体系的特点1.法的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2.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形成的有机整体。3.法的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4.法的体系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1、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 则;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主要有(1)整体性原则;(2)均衡原则;(3)以现行法律为主,兼顾即 将制定的法律。第四节 法的分类与效力 一、 法的分类多数国家法的分类1、国内法和国际法。2.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

4、即宪法。3.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对一般人和事在不特别限定地区和期间内有效的法律。特别法 是对于特定的人或事,或在特定的地区,或在特定的时间内有效的法律。4.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所规定的主要是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是指 所规定的主要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或方式的法律。5.成文法和习惯法。二、法的效力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 合同等的法律效力。法的效力可以分为四种,或称四个效力范围

5、: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 保护主义相适合。法律的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法律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3法的溯及力。各国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2)从新 原则,新法有溯及力;(3)从轻原则,新旧法比较,适用处理轻的法律;(4)从新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新法有溯及力,但旧法处理轻的,从旧法;(

6、5)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 但新法处理轻的,从新法。第二章 立法 第一节 立 法 权 限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一)国家立法权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制定法律的权力。国家立法权是独立、完整和最高的国家 权力。国家立法权具有以下特点:1.国家立法权具有最高权威,其他国家权力必须服从。2.国家立法权是国家主权的核心内容,集中体现国家意志。3.国家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权力机关独立行使。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是制定国家基本法律。当然,全国人大也有权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全国

7、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最高权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有两个方面:一是制定和修改非基本法律;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 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基本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二)专属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是指一定范围内规范社会关系的事项,只能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权力。其 他任何机关非经授权,不得进行立法。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了 10 个方面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包括:(1)有关国家主权事项;(2)各级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与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

8、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制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国务院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全国性行政工作的领导权;二是部门 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三是行政机关的编制和人员的任免奖惩权;四是行政监督权。授权事项:被授权主体是指被授予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法确定国务院、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 及其常务委员会为被授权主体。国务院可以获得的授权范围,是全国

9、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尚未制定法律而又可以 授权的事项。授权的范围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授权立法的事项主要包括:(1)有关犯罪与刑罚的事项;(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事项;(3)有关司法制度的事项。三、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 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能够变通的情况有两种:(1)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通的事项;(2)国家 立法虽未明确授权;但是不完全适合本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

10、情况:(1)不得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变通;(2)不得对 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变通;(3)不得对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四、国务院职能部门的立法权限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 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的总称。部门规章的事项范 围包括三个方面:(1)调整的事项范围。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 事项,非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制定规章;(2)部门权限。(3)处

11、罚设定问题。尚未制定法律、法 规的,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立 法 程 序一、法律创制的程序(一)法律案的提出这里“法律”不包括宪法,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殊的程序。1、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 民法院、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2、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根据立法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常委会组成人员 10

12、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法律案的通过: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 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 过半数通过。法律案的公布: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 的法律案均应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二、国务院创制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职能部门创制部门规章的程序(一)国务院创制行政法规的程序1.立项。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向国务院报请立项。2.起*。起*工作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也可以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或组织 起*。3.审查。行政法规起*完成后由国务院法

13、制机构进行审查。4 决定和公布。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不实行表决制,而实行决定制。一般由总理最终决定: 通过、原则通过、下次会议再审或暂不通过。行政法规应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二)部门规章的创制程序 1.立项。国务院部门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认为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申请立项。2.起*。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工作, 也可以确定由法制机构起*或者组织起*。3.审议。一般先由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查。4.决定和公布。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部门规章通过以后,由部门首长签 署命令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4、的创制程序: 1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制定,而只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公布。第三章 行政法学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 一、 行政法的概念: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活动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2行政活动的范围包括国家事务和其他公共事务;3行政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对国家事务和其他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关系概念包括四层含义:(1)行政关系中必有一方为行政主体。

15、(2)行政关系是行政主 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3)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与各类社会主体之间 的关系。(4)行政关系既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也包括行政事实关系。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 权的组成部分。它有三层含义:(1)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2)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3)行政权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性。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合理性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有以下几个具体内容:1.行政权力的存在必须有法律依据。2.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行使。(二)合理性原则

16、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这一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大量存在。应急性原则也通常被视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中,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原则的基础和灵魂,适用于一切行政行为。合理 性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第二节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一、行政法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职权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且能够 独立承担相应法律现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具备四个要件:(1)具有国家行政职权。(2)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3)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法律规定的组织2、行政主体职权。行政职权包括以下几类:(1)行政立法权(2)行政决策权(3)行政决定劝(4)行政命令权。(5)行政执行权。(6)行政处罚权。(7)行政强制执行权。(8)行政司法权。(二)行政主体的种类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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