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海外多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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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发广发海外多元配置海外多元配置 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 (QDIIQDII) ) 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基 金金 管管 理理 人:人:广发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基 金金 托托 管管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二一八年一月 2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8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 号 经营范围:基

2、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268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3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3、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

4、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 、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广发海外多元配置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中实际可以监控事项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 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ETF) )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6、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7、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6 (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产品(包括股票型基金、股票(含优先股)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20%-90%; 2)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3)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8、、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 c、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4)每个交易日日终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得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5)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

9、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8)本基金在境外投资中,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9)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7 产; 10)本基金管理

10、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11、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1-2 项、第 5-10 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

12、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8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13、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

14、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15、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0 五五、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

16、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按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应由托管人履行的报告义务;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11 受托人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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