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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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 为什么要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 众所周知, 依法诚信诉讼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 务,但在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诉讼活动中,仍然存在 着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滥用诉权、破坏诉讼秩序等不诚 信的行为,统称为诉讼失信行为。 近年来,徐州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对诉讼失信行为的 惩处力度,以 2015 年度为例,徐州两级法院以伪证罪、 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判处刑罚 51 人,对提供伪证、破坏诉 讼秩序等妨害诉讼行为进行民事制裁 16 人, 以民事裁 判确认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伪造证据、滥用诉权 5 人, 对依法维护诉讼秩序、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了 积极的作用。 为推进社会征信制度的完善,今年徐州两级法院将

2、 诉讼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 在市信用办的大力支持 下,完成 2015 年度首次信息对接和移送工作,此次共移 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 25 件。 据了解,这是徐州法院继 公布执行老赖信息后又一完善社会征信信息的重要举 措,是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项目的探索和落实,在全国 和省内征信制度建设中均属于开创性的实践。 B 移送的都是哪些诉讼失信行为人?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本次移送诉讼失信信息主要 涵盖三类: 一是因诉讼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构成刑事犯 罪,例如伪证罪、妨害作证罪等,已经被定罪处罚的;二 是人民法院的制裁决定书,明确认定行为人存在诉讼失 信行为并给予制裁的; 三是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文书 中,明确

3、认定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 等诉讼失信行为的。 在移交的 25 件行为人信息中,记者看到:因妨碍民 事诉讼秩序并受到民事制裁的 7 人,被确认在行政诉讼 中滥用诉权的 2 人,在民事诉讼中被确认伪造证据的 3 人,经民事再审程序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 2 人、恶意诉 讼的 1 人,被刑事程序判处虚假诉讼、妨害作证罪 1 人、 判处伪证罪的 3 人、判处帮助伪造证据罪 1 人、判处帮 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 人、判处妨害作证罪 1 人、判处窝 藏罪 1 人、包庇罪 1 人,还包括因未按要求在法定期限 内提交相关证据妨碍案件正常审理的某企业法人。 需要提醒的是,司法实践中,诉讼失信行为

4、人不限 于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证人,鉴定 人、翻译人等司法辅助人员,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旁听 人员等,出现上述诉讼失信行为的,均可构成诉讼失信 行为的主体。 今后,徐州两级法院将每年度定期移送诉讼失信行 为人信息。 C 失信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的后果是什么? 根据江苏省、徐州市相关征信文件的规定,失信行 为根据失信情节轻重,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 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同时,移送部门需要根据 情节轻重确定失信行为信息在信用系统公示的最低期 限,即失信行为有效期。 诉讼失信行为等级及有效期,需 要根据每次移送信息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确定。 据了解, 在今年移交的 24 位

5、自然人和 1 个企业法 人的诉讼失信行为信息中,将妨害诉讼秩序受到民事制 裁和滥用诉权的,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因其情节较轻, 未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 仅作移送征信信息库处理;对 于民事裁判文书认定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在民事 诉讼中伪造证据的,确认为较重失信行为,同时规定失 信行为有效期三年;对于因诉讼活动中失信行为被定罪 处罚的,确定为严重失信行为,鉴于行为人已经受到相 应刑罚处罚,同时考虑到本次移送信息的行为人量刑均 未超过五年,故本批次移送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均确定 有效期为五年。 确定失信行为有效期的,将在一定范围内共享和公 示失信信息,工商、房产、税务、建设等单位均可查询到 相应信息

6、,失信行为人在银行贷款、信用评级、工程招投 标、行政许可等方面会受到不利评价。 采访中,市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下一步,对于诉 讼失信行为人,法院不仅定期移送失信信息,还将在裁 判文书或制裁决定书生效后,及时向失信行为人所属单 位、管理机构或社区通报情况或发送司法建议。 同时探 索建立诉讼失信行为信息档案,构建全市法院防范和打 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伪证、妨碍诉讼秩序等诉讼失信 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责任编辑 王竹玉 美编 丁佩昂 校对 耿萌A02重点2016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一直播 彭城【 案情】 2011 年 1 月 5 日, 原告姜某 从其银行账户转到被告邵某某的账户人民 币

7、10 万元。 原告姜某持有借据,但原、被 告对该借据上 “ 邵某某”印章的真实性各执 一词。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 裁判】 本案经审理,原告姜某在本案 中提供的该借据, 与其之前在其它案件中 提供的借据复印件不一致, 且其之前在其 它案件中从未提供过盖有 “ 邵某某”印章的 借据复印件。 目前, 涉及邵某某其它案件 中,当事人所提供的借据,均为打印式,系统一格式,且借据上均无 “ 邵某某”印章。原 告姜某虽然提供了向被告邵某某账户打款 的银行凭证, 但因其提供的借据上“ 邵某 某”印章的真实性不被认可,该凭证也不能 证实其与被告邵某某存在借贷合意, 不能 证实被告邵世强向其借款的事实

8、。 鼓楼法 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姜某不服提起 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 点评】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案 件时,? 仅有资金往来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 系,书面欠条是认定借贷关系的重要证据。本案中,姜某为达到胜诉目的,不惜伪造他 人印章, 虚构重要证据, 为典型的虚假诉 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 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 该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 当忠于事实本身, 诉讼过程中的各项行为 均应当诚实守信。 姜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 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 乱了正常的诉讼程序, 因此法院依法全部 驳回其诉讼请求。6个典型案例本报讯 ( 通讯员 张艳

9、 杨梅花 记者 张元涛) 记者昨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为推进社会征信制 度的完善, 市中院近日将两级法院 2015 年度诉讼失 信行为信息进行整合、评定,向徐州市信用办首次进 行信息对接和移送工作,共移送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 25 件。 据悉,首批移送的诉讼失信行为人信息将全面 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此举在全国和省内征信制度建设 中均属于开创性实践。【 案情】 原告袁某系某市港头镇一村 民,原告家屋后北面建有大棚地,原告家房 屋与大棚地之间间隔有一条路和几户人 家。 2012 年原告因养猪需要,与邻居代某 商量后,两家在屋后新建一处院墙。几个月 后,原告垒好的院墙被屋后几家推倒。院墙 被推倒后原告

10、报警要求处理, 被告所属港 头镇派出所以及村委会工作人员几小时后 到现场给予调解处理, 当日调解未果。 事 后, 村委会及村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多次 因该院墙之事给原告调解处理,均未解决。 为此,原告向新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 被告某市公安局将其院墙垒好, 并赔偿其 误工损失 30 万元。 【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原告院墙被推倒的事实客观存在, 且原告当庭 陈述且承认其院墙系屋后几户人家推倒。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原 告诉称的将院墙垒好即要求恢复原状这一 诉求应由直接侵权人承担。 垒院墙并非法 律明文授予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故原告 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11、 本案 中被告所属港头派出所民警在原告院墙被 推倒报警后当天下午及时赶到现场, 并组 织原告与侵权人调解。 被告已履行了法定 职责,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被告并不存在 行政不作为。 另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被法定机关确定 为违法。 本案被告不存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 故原告要求行政赔偿的请求不 能成立, 应予驳回。 原告袁某不服提起上 诉,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点评】 本案是行政诉讼实施立案登 记制后,原告滥用诉权的典型案件。本案原 告袁某明知其院墙系屋后邻居推倒, 且在 推倒后公安机关已出警予以处理, 却要

12、求 公安机关将其院墙垒好并赔偿其误工及尊 严损失 30 万元。 原告滥用诉权的行为,违 背了诉讼法依法维权、诚信诉讼的精神,扰 乱了正常的行政执法秩序。 判决中列明相 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对原告进行法律释明 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然后依法判决驳回诉 讼请求,对滥用行政诉讼权利,恶意提起行 政诉讼的行为人,具有警示意义。【 案情】 刑事被告人张某实际管理某 房地产公司并持有印章,系实际负责人。查 明:张某为帮助姚某将有产权争议的 A 房 屋卖给甄某并办理房产证,帮姚某、甄某伪 造还款协议书, 以借贷关系和以房产抵债 形式掩盖买卖关系, 张某负责的房地产公 司为一担保人,并约定管辖法院。为达到办 理

13、过户手续的目的,张某、姚某及甄某提起 诉讼,各方在法院达成调解,约定姚某和某 房地产公司于某日前将 A 房屋过户到甄某名下,并依据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后省 检察院抗诉, 省法院裁定撤销二审法院调 解书及执行裁定。 【 裁判】 沛县法院判决认定,张某作为 民事案件中的诉讼代理人, 帮助当事人姚 某、甄某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 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帮助 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点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 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害的客体 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 具

14、有社会危 害性和刑事应罚性。 本案当事人为达到给 有争议的房产办理产权证的目的, 帮助伪 造还款协议书, 骗取法院调解书和执行裁 定,此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 同时损害案 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的后果,其 行为触犯了刑法,被定罪并处以刑罚。【 案情】 朱某保管的某苏道奇车 系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由其保管。 2013 年 6 月 19 日,原告于某与被告朱某签订购 买合同, 双方约定: “ 因朱某欠于某壹十万 元整,愿将苏道奇车壹部于 2013 年 6 月 19 日转交给于某使用,车辆出现其他任 何问题与双方无关。 ”合同签订后,2013 年 6 月

15、19 日, 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车款 10 万元汇至田某账户,付清车款后,车辆交付 于某使用。 于某使用约三个月时,该车辆被 法院依法处置。 于某因此诉至法院。【 裁判】 本案先后历经两级法院一审、 二审、发回重审等多次审理,田某曾被列为 一审被告, 后田某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发 现,原告朱某代被告田某联系聘请代理人, 并由朱某的妻子曹某在授权委托书上以田 某的名义签字捺印, 致使田某未实际参与 诉讼,故该案件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 铜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并对朱某及其妻 进行民事制裁。 【 点评】 本案中,朱某明知案涉车辆系 法院裁定由其保管, 在法院已经书面告知其保管期间不能随意处分, 否

16、则承担相应 责任的情形下,先卖与王某,后王某知晓其 查封车辆要求退车退款的情况下又卖与于 某。在案件审理中,朱某又串通其妻虚构授 权委托书、伪造他人签名。朱某恶意处分法 院查封的财产、 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并伪 造授权委托书等诉讼失信行为, 给相关当 事人造成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破坏了正常 诉讼秩序,其行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法院 考虑其特殊的身体状况, 对其本人及其妻 均罚款 5 万元。【 案情】 原告王某为其所有的轿车在 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相关商业险。 保险 期间, 周某驾驶投保车辆发生造成轿车损 坏的单方交通事故, 某交警大队认定当事 人周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市价格认证 中心鉴定原告事故车辆损失为 431400 元。 原告委托某汽车维修部对车辆进行维 修,车辆维修费为 431400 元。 本次事故原 告车辆损失为 431400 元, 鉴定费 10000 元,施救费 500 元,原告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 【 裁判】 一审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 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 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遂裁 定撤销原判,将该案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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