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传统型及立即型彩券经销商合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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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合約書立合約書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丙方)茲因乙方經擔任公益彩券發行機構之甲方遴選取得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經銷商資格,為辦理甲方發行之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銷售事宜, 特立本合約書,以為三方共同遵循:第一條彩券銷售 乙方辦理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以下簡稱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銷售,應依本合約書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二條批購方式 乙方應持經銷證至約定往來之批購地點批購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 乙方批購彩券時,應付清彩券券面總金額扣除銷

2、售佣金後之價款,始 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之機構領取彩券,並應當面點清批購本數。批購 之彩券經點收後,如有毀損或滅失之情事時,不得向甲方主張辦理退 換、掛失或補發。第三條批購數量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批購數量以本為單位,必要時甲方得視情 況訂定最高批購限額。第四條銷售佣金之計算 乙方之銷售佣金按其批購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券面總金額十%計算。第五條批購彩券之退貨 乙方所批購之整本未拆封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得向甲方或甲方指定 之機構辦理退貨,惟須於該期彩券下市 (開獎)前三個營業日以前辦 理。甲方或甲方指定之機構得依退貨彩券面額之一%收取退貨處理費, 甲方如認有必要時得限制最高退貨數量。乙方如發現所批購

3、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有任何瑕疵,且經甲方或丙 方認定確屬瑕疵時,乙方得將瑕疵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依前項約定2辦理退貨,並免付退貨處理費。 甲方得視實際銷售狀況需要,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傳統型及 立即型彩券下市期限與退貨規定。第六條銷售處所 乙方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但於第一次批購前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七條於固定銷售處所之銷售行為 乙方於固定銷售處所銷售彩券時,應依甲方規定之方式置放識別證。 乙方應於固定銷售處所出入口標示未滿十八歲者不得購買或兌領彩券。乙方不得於銷售處所銷售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且未由

4、甲方同意之彩券。 乙方於銷售處所擺放電子遊戲機具,應事先經甲方同意。第八條於非固定銷售處所之銷售行為 乙方於非固定處所銷售彩券時,應明示其經銷證並親自銷售,不得委 由第三人為之,且應符合甲方所訂識別制度。第九條廣告販促物 乙方應依甲方規定之方式使用及擺設公益彩券相關廣告販促物。第十條經銷商資格之取消乙方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甲方得取消乙方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 經銷商資格(含註銷經銷證)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合約書。若因而致 甲方遭受損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為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曾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 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

5、逾 五年者。三、曾被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五年,或自願放棄經銷商資格尚未逾 二年。 四、為在學學生或未滿十八歲者。 五、發給經銷證後,犯賭博罪,經刑之宣告確定者。 六、發給經銷證後六個月尚未批購彩券,或開始批購彩券後連續六個 月以上未有批購彩券記錄。 七、提供有關非法彩券之訊息、資料,或提供公益彩券銷售之相關資3料予他人。 八、經發現不符合甲方所訂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規定之資格者。 九、有甲方所訂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七十八條 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第十七款、第二十四款、第二十八款 之情事,且屬情節重大者。 十、有甲方所訂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第七十八條 第

6、十二款、第十三款、第十六款、第十八款、第二十二款、第二 十三款、第二十五款之情事,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且 屬情節重大者。 十一、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 適合擔任經銷商者。 乙方對前項處分如有不服時,得依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 要點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所訂救濟程序提出申訴。第十一條 經銷商資格之放棄 乙方欲自願放棄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時,應於七個日曆日 前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於收到乙方書面通知後,即以書面通知乙方 並註銷其經銷證且終止本合約書。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後之處理 於本合約書終止後,如乙方尚有已批購而未售出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 券,仍得依

7、本合約書第五條約定辦理退貨。第十三條 受委託機構受託執行業務 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將其依本合約書辦理之公益彩券相關 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批購限額訂定、經銷商之管理、廣告販促物相關 事務之處理等)均委託丙方代理甲方執行。丙方應依與甲方之約定提 供相關服務。惟乙方同意甲方有權更換丙方或自行執行,並於甲方以 書面通知乙方後生效,其後如有異動,亦同。丙方或其他受委託機構於本合約書之範圍內為甲方辦理公益彩券相關 業務。乙方同意依本合約書對甲方所為之相關意思表示、通知、聯絡、 申請、送達等均應透過丙方或其他受委託機構為之。且丙方或其他受 委託機構應依與甲方約定將前述意思表示、通知、聯絡、申請、送達

8、等轉知甲方。惟甲方如自行辦理時,則應向甲方為之。第十四條 往來簽章 乙方於本合約書上留存之簽名、印章,皆為同時簽蓋,嗣後乙方就本4合約書範圍內與甲方或丙方往來簽章之方式,除與甲方或丙方另有書 面約定外,悉憑該簽名或印章任擇一式,即生效力。 第十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與電腦處理 乙方同意甲方、丙方、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及因公益彩券業務需要而 與甲方或丙方訂有契約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利用、電腦處理 及以國際傳遞方式處理乙方個人資料。第十六條 委外處理 乙方同意就本合約書範圍內與甲方往來之相關作業,委由第三人處理, 並同意將前述往來資料揭露予該受委託之第三人,該第三人應於受委 託範圍內使用乙

9、方資料並予保密。第十七條 通知 乙方依本合約書與甲方或丙方或其他受委託機構往來時,同意以本合 約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乙方之通訊地址變更, 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丙方或其他受委託機構,本合約書當事人同意 即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如未為通知,甲方或丙方或其 他受委託機構將有關文書於向乙方後列通訊地址(或最後通知甲方或 丙方或其他受委託機構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 為已送達乙方。第十八條 有效期間 除本合約書有終止之情事外,本合約書有效期間自本合約書簽約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惟甲方發行彩券期間經主管機 關縮短或延長時,本合約書有效期間亦隨

10、同變更之。第十九條 轉讓之禁止 乙方於本合約書下之權利及義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均不得轉讓。第二十條 附件 乙方同意甲方所訂附件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之規定, 為本合約書之一部分,乙方願切實遵守。嗣後附件內容如有修正,應 由甲方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後生效。第二十一條未盡事宜 本合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公益彩券相關法令規定辦理。5第二十二條份數 本合約書一式三份,由乙方、甲方及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合約書人 甲方: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羅聯福丙方: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鄧彥敦乙 方 : 親自簽名蓋章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11、地 址 :同戶籍地址 另列於後:聯 絡 電 話 :(乙方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合約書全部條款之內容,茲簽章承諾切實遵循如上)覆核經辦6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7附件附件 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 一、總則一、總則 第一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 ,為遴選 及管理公益彩券(以下簡稱彩券)經銷商,特依公益彩券管 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本要點之用詞定義如下: 1. 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 給經銷證,銷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者。 2. 電腦型彩券經銷商:指與本行簽訂契約,並經本行發給經銷證, 銷售電腦型彩券

12、者。 3. 身心障礙者: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 4. 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登記為原住民身分者。 5. 低收入單親家庭:指依社會救助法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列冊之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 18 歲至 25 歲在國內就讀屬 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 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6.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外事課 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足以佐證彩券經銷商五年內無偽 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 罪等犯罪紀錄。 7.

13、未受禁治產宣告:未因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 務而受法院宣告禁治產者。 8. 甲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 售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 9. 乙類經銷商:指前與台北富邦銀行或其委託機構簽訂契約,銷 售電腦型彩券之經銷商。 第三條本行與彩券經銷商間之約定事項,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條彩券經銷商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人名義重複申請、亦不得以虛 偽不實之文件申請,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全部申請資格,經 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消經銷商資格。 第五條原台北富邦銀行之彩券經銷商自願放棄台北富邦銀行經銷商 資格尚未逾兩年,或經台北富邦銀行取消經銷商資格尚未逾 五年者,不

14、得申請為本行之彩券經銷商。一經發現,立即取 消全部申請資格,經遴選為彩券經銷商後始發現者,立即取 消其彩券經銷商資格。 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二、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之遴選 第六條凡屬中華民國國籍且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 庭三項資格之任一項,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者皆可報名申請8參加本行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 1. 未受禁治產宣告。 2. 具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 3. 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手冊中障礙類別及障礙等級登載非屬智 能障礙重度以上、植物人或失智症者。 4. 最近五年內無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 欺、背信、賭博罪等犯罪紀錄。 5.

15、 年齡限制:報名申請時年滿二十歲。 6. 不具公務員或在學學生身份。 7. 其他由本行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公告之條件。 第七條報名申請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及面試時,應檢附下列 各項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分批於報名時和面試時繳交,繳交 時程詳見本行另行公告之遴選簡章。 1. 申請人身分證。 2.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其指定之審查機關核發之公益彩券經銷商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證明書。 3.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 警察局外事課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 本行公告之規定期限內請領之全戶戶籍謄本,足堪證明申請人 是否具備原住民資格。

16、 5. 身心障礙者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6. 低收入單親家庭之申請人應檢附戶籍所在直轄市、縣(市)政 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最近一年度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及其他相關文件,足堪證明申請人為低收入戶且獨自扶養未滿 18 歲未婚仍在學子女,或獨自扶養 18 歲至 25 歲在國內就讀 屬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 1 項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 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 7. 非公務員、在學學生或受禁治產宣告者之聲明書。 8. 其他由本行公告之應檢附文件。 第八條具有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資格者,應檢附第七條所列 之各項證明文件,向本行或本行指定之機構申請為傳統型及 立即型彩券經銷商。經過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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