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重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716263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503.7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如何重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如何重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重构差错案责任追究制(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理论探讨132010年11月10日 星期三 责任编辑孙 苑审判质量是法院工作的生命 线, 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集中体 现, 如何强化对审判质量的监督管 理, 切实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实现 公平正义, 是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 理的核心内容。近年来, 乌鲁木齐 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把加强审判质量 监督管理作为 “一把手” 工程, 以 “差 错案责任追究制” 为切入点, 努力构 建全方位的审判质量监督管理体 系。 差错案责任追究制, 是乌市新 市区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中出现的一 项旨在加强对法官的监督、 确保办 案质量的重要措施, 是内部的一种 自我约束机制。旨在通过追究法官 因行使职权不当的责任, 强化合

2、议 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 增强法官 的责任心, 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 提 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对保障诉讼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审判人员的 素质和确保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无 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差错案追究制为乌市新市区 法院建立一个以 “差错案件责任追 究制” 为主线, 将现有的监督形式有 机联系, 实行多层次全方位审判监 督管理体系创造了条件。 一、 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基 本规定 乌市新市区法院根据审判管 理职能、 不断加强制度的构建,于 2005年9月14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 第31次会议决定制定差错案件 责任追究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在结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下,对差错案件的

3、界定、差错案件 的责任承担以及差错案件的责任追 究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 指的“差错案件”是因违反法定程 序、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等原因造成错误裁判,但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 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 人民法院执 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不足以追究有关人员纪律责任的案件。 (一)认定差错案件的操作程 序 为了落实办法, 加强监督管 理, 提高案件审判质量, 乌市新市区 法院审判监督庭每一季度对发回重 审、 改判、 再审等案件进行评查, 对 是否构成差错提出初步意见, 审判 委员会逐案讨论决定是否构成差错 案件, 并且制定具体的工作步骤。 (二) 差错案件的界定 1、 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 应认定 为差错案件。 (1) 因程序违法导致发回重 审、 决定再审的; (2) 案件承办人对法律、 法规 理解和认识上有明显偏差, 导致案 件处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处理不 当的; (3) 案件承办人因对案件事实 和证据认识上有明显偏差, 导致案 件处理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 处理不 当的; (4) 案件承办人因对应当采信 的证据而未采信, 导致案件明显处 理不当的; (5) 案件承办人因工作责任心 不强或工作马虎, 造成案件超审、 超 执、 超期羁押的; (6) 采取诉讼保全、 强制措施 和执行措施不当的; (7) 审判委员会认为其他应该 追究差错责任的案件。 2、 有下列

5、情形之一的, 不以差 错案件追究责任。 (1) 因出现新证据而导致改变 裁判的; (2) 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 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3) 因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 定, 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 而被改变 裁判的; (4) 审判委员会认为不必追究 差错案件责任的。 (三) 差错案件的责任承担乌市新市区法院差错案责任 的承担形式根据差错案的性质、 原 因、 危害程度、 造成的后果等情况,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坚持事实求 是、 有错必纠、 责任自负、 区别对待、 慎重处理原则, 对差错案件依据不 同情形, 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1、 独任审理造成差错案件的, 承办人自行承担责任。签发人在签 发案件时

6、对应发现的明显错误没有 发现的, 签发人与承办人共同承担 责任; 2、 合议庭意见一致造成的差 错案件, 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责 任; 合议庭否定少数人正确意见造 成差错案件的, 由持错误意见的合 议庭成员承担责任; 3、 合议庭、 独任审判员意见已 经形成, 但签发人持不同意见造成 差错案件的, 签发人与承办人共同 承担责任; 4、 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造成差 错案件的, 由审判委员会承担责任, 但承办人或合议庭意见与审判委员 会意见一致的, 也应该承担责任。 在追究上述责任中, 坚持正确意见 的除外; 承办人认定事实、 证据有误 或汇报失实的除外。 (四) 差错案件的责任追究 对差错案件责任人

7、的追究根 据造成差错案的原因、 性质、 情节、 后果等给予不同处罚。 二、 产生差错案的原因分析 (一) 案件事实的不确定性 当纠纷诉至法院的时候, 它是 已发生的事实, 虽然事实具有客观 性, 但由于时间的不可逆转性, 想要 原原本本地再现客观案件事实是不 可能的。诉讼各方受利益所驱, 总 是想尽办法让法官相信自己所主张 的 “事实” , 在举证过程中诉讼各方 必定会经常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 据, 不提出甚至有意隐瞒对自己不 利的证据。 (二) 法律问题的不确定性以及局限性 法律应当具有确定性,具体性 和可操作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 知道什么是法律所支持的、什么是 法律所禁止的,什么是法律所允

8、许 的,从而依法设计自己的选择,趋 利避害。而法律的相对不确定性则 始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立法者 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与社会生活的无 限广泛性之间的矛盾、法律的相对 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变动之间的冲 突也是造成法的不确定性的主要原 因。 (三) 事实与法律外的因素影 响法官裁判 法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 案件作出裁判, 法官的社会阅历、 教 育背景等因素必然影响其对法律的 理解, 法官也不能对主流的社会价 值导向置之不理。司法判决有时也 受到情绪、 直觉的预感以及其他非 理性因素的影响, 从而使裁判结果 也不那么确定。 法官的教育过程、 思想品德、 思维方式和潜在的好恶心理等个人 因素在不同程度上

9、起着作用; 政策、 习惯、 地位、 意识形态等社会因素亦 无时无刻地对法院判决施加影响 这些法律外的因素最终导致了 法官在某种程度上认定案件的偏 差。 三、 差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新 思路 (一)建立差错案分析通报制度 要对发回改判案件定期进行 综合分析, 查找错案产生原因, 分析 原审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以及执法不 统一的问题, 研究相应对策。 (二) 规范办案行为制度 加强对制度执行监督,发现 不规范行为进行惩戒,规范执行行 为,促进执法公正。差错案件的定 义内涵广,范围大,对于任何影响 人民法院追求公正与效率价值的审 判行为,均可以实行责任追究,避 免了仅从审判结果来判断司法公正 与否的困难,

10、有利于全面实施对人 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 审判监督机制的制约作用。实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有错必纠,过 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的原则。 (三) 追究关口前移 一是提高法官准许入门资 格,加强培训,提高素质;二是加 强正面引导,典型引路,利益保 障,让法官真正成为不受任何组织 和个人干涉、不为任何利益驱动的 公正裁判者;三是强化激励,奖优 罚劣,动态管理,实现精英化审 判;四是制度保障,科学谋划,系 统思考,让全社会都了解、关心、 尊重、支持法官开展工作;五是公 开透明,阳光审判,实时监督,除 依法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让公众随 时查阅,要让生效的裁判和执行成 为经得起时间和公

11、众考验的法律行 为。 (四) 完善法官惩戒制度 对法官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法 律上和物质上的诸多保障, 主要为 职务、 报酬方面, 还包括选任、 升迁 及人身安全保障等内容, 藉以保障 法官办案工作的顺利实施, 减少法 官工作中的阻碍, 调动法官工作的 积极性, 保证处理案件的质量。 (五) 提高法官素质 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审判独 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原 则,同时也是司法裁决获得正当 性的重要资源。法官素质的全面 提高是审判独立和公正审判的基 础。通过司法改革,严格法官任 职资格,确保司法具有公信力。 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定期考 核和年终考核,提高法官的整体 素质。严把法官入口关使诸多高

12、学历的优秀人才进入到法官队伍 中,从而在人员素质方面保障司 法公正的顺利实现。差错案件责 任追究制弥补了审判方式在形式 上规范审判行为之不足,它可以 从控制办案质量角度,促进法官 自身素质提高,强化法官的职业 责任感,从而预先降低案件质量 差错发生率,达到控制审判结 果,巩固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目的。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徐全林一、物权法颁布前不动产善 意取得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国在物权法颁布之前,虽 然法律没有明确以立法形式规定不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但 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的民事行为无效。 ”这里从反面推

13、导,可以认为是肯定善意取得行为 是可以存在的。同样,在民法理论 教科书中,比较广泛地认可善意取 得的法学概念,对民事行为中只要 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 法规,主体合法就认定为是合法的 民事行为,就受法律保护,这种合 法的民事行为中当然就有善意取得 行为。同样,民通意见第89条明 显涉及到这个问题,该条规定“共 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 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 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 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 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 财产的人赔偿。 ” 在司法实践适用民通意见第 89条的过

14、程中,对该条的含义和适 用范围出现了多种不同的理解和做 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种 理解和做法是全面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即认为此条司法解释确立了我 国善意取得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依 照这一司法解释,可以全面适用善 意取得制度,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二种理解和做法是附条件的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即认为此条司法解 释明文限制只有在共同共有财产发 生交易的场合,才能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在一般财产交易的场合,则 排除在外,因而,这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种理解和 做法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 用, 即认为此条司法解释规定仅对 共同共有财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 度,其实仍然是指共同共有的不动 产

15、,主要是指共同共有的房屋。我 认为第三种观点更符合此条司法解 释当时的根源和目的,因为,该制 度的前提是共同共有的财产,部分 共有人处分无效的问题,而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保护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以看出当时 的司法现状,我国只是部分认可了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对于共 同共有不动产以外的、因登记瑕 疵、未登记等原因发生无权处分行 为而产生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则 未作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此条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导致其 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尽管该司法 解释早在 1988 年就通过了,但在 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类案件时,不同 法院仍有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不 同的判决。 二、物权法

16、对不动产善意取 得制度的有关规定 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明 确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 得制度,这是我国法律在立法方面 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重大突破。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要件,物 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 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 得 该 不 动 产 或 动 产 的 所 有 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 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 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或者不动 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 前两款规定。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 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1、转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3、价 格合理;4、完成公示或交付手续。 三、物权法颁布前后对不动 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比较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在不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问题上和 之前民通意见第89条司法解释的 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