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63-02 友邦友邦康悦保康悦保两全保险两全保险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悦保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岁(释义一),或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故, 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与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两者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二、满期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满期金 = 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本合同满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 第三第三条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第四四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因下列情形之一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自本合同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除外;; ((4 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主动主动吸食或注射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释义(释义二二));; ((5 5)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释义(释义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释义四四)),或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释义(释义五五))的的机动机动车车;; ((6 6)战争、军事)战争、军事冲突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第五五条条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63-02 第第六六条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二十年,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第七七条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若发生合同效力恢复,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定义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且本公司已给付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5)本公司已给付本合同所附的《友邦附加康悦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6)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第八八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九第九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第十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63-02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
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本合同效力将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释义七)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第十六六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犹豫期内合同的解除解除 投保人在犹豫期犹豫期(释义八)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1163-02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