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箱租用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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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承租人確認本契約業經承租人於合理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日)審閱,並已完全了解本契約內容。承租人同意與貴 行往來,將遵守本契約書各項約定。 承租人: (簽章) 茲 (保管箱承租人) 向貴行租用位於 (地址) 之 型第型第 號號 保管箱乙個,並親自領用鑰匙號碼 號暨磁卡號暨磁卡 張,張,並同意遵守下列各條款: 第一條 契約性質:契約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 第二條 對價繳付方式:對價繳付方式: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 (以下簡稱費率) , 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打,租用保管箱: 租金及保證金 租金:新臺幣

2、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金),於起租日續 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 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於起租日其他( )給付。 其他方式(優惠: ) 第三條 租用期限: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年 月月 日起算,以半年半年為一期。 如有展延者,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契約即 自動展延一期;嗣後亦同。 貴行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四條 對價之調整、補繳、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貴行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

3、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 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貴行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貴行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 2.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貴行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 至繳納日止,依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 ,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 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基準利率最近三個月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算術帄均值 一定比

4、率,最近三個月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算術帄均值係以金融業拆款中心所公布之金融業 隔夜拆款利率算術帄均值為計算之依據,一定比率係參酌貴行資金成本、作業成本及利率風險等因 素據以訂定,貴行得視市場變化情形檢討調整之。) 貴行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 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貴行未為第一項或前項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有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五條 繳款方式及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轉帳授權約定約定: 本契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除已約定須通知承租人外,悉委託貴行 於

5、到期時:得毋須通知毋須通知即就承租人開立於貴行 分行分行/ /部,部, 帳號帳號 帳戶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 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契約到期時須通知承租人) 第六條 押租金或保證金之扣抵:押租金或保證金之扣抵: 驗印:驗印: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貴行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貴行於通知承租人後, 得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保管箱租用約定書保管箱租用約定書 帳 戶 原 留 印 鑑二 第七條 承租人開箱手續: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以下列方式為之: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1.1.人工作業保管箱:鑰

6、匙及原留印鑑,填具保管箱開箱申請單,經貴行驗印後會同開箱人工作業保管箱:鑰匙及原留印鑑,填具保管箱開箱申請單,經貴行驗印後會同開箱 2.2.電子化保管箱:鑰匙及磁卡,自行開箱電子化保管箱:鑰匙及磁卡,自行開箱 3.3.其他: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其他:鑰匙、原留簽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 對開箱人之身分貴行不負查驗責任,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開箱對開箱人之身分貴行不負查驗責任,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開箱,承租人不得異議。開箱後除另有特,承租人不得異議。開箱後除另有特 別約定外,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別約定外,貴行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7、。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拒絕。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貴行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但入庫人數眾多時,貴行有權合 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開箱方式及及符合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 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貴行不得拒絕。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貴行不得拒絕。 第八條 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保管箱由承租

8、人自行置放有價證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紀念品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 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及其衛生物品、潮濕有異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及其 他他 。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壞保管箱或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壞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造成其他損害,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或因而使貴行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 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應賠償貴行因此所生之損害。 若有事實足令貴行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

9、,貴行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若有事實足令貴行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項約定,貴行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 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貴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 通知承租人。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貴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貴 行行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10、。租人。 第九條 保管箱鑰匙、磁卡之持用、留存與保管:保管箱鑰匙、磁卡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備有兩把鑰匙,除另有約定外,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留存貴行承保管箱備有兩把鑰匙,除另有約定外,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貴行共同加封後留存貴行承 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及磁卡及磁卡應歸還貴行。應歸還貴行。 貴行於貴行於契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第十六六條及第十條及第十九九條情形者,不在條情形者,不在 此限。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或磁卡,一

11、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或磁卡;因而發生糾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或磁卡,一經發現即由貴行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或磁卡;因而發生糾 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遺失鑰匙或磁卡應依貴行規定照價支付賠償金承租人遺失鑰匙或磁卡應依貴行規定照價支付賠償金新臺幣新臺幣 元 , 並同意依貴行公告之元 , 並同意依貴行公告之收費標準收費標準 調整;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調整;因而致貴行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十條 安全維護之注意義務:安全維護之注意義務: 貴行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

12、、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貴行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 工作應行注意事項,或貴行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 之程序操作者,視為貴行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 分,於該注意事項修正時應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一條 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

13、、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 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1.1.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_元元 ( (不得低於新不得低於新臺臺幣五幣五 萬元萬元) )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之範圍內,由貴行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 2.2.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並經貴行同意者,由貴行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 最高賠償金額為新

14、臺幣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_元元( (不得低於新不得低於新臺臺幣五十萬元幣五十萬元) )。 承租人證明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三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貴行及承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貴行片面決定。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應由貴行及承租人個別商定,不得由貴行片面決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貴行語音服務系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行; 1.遺失鑰匙、磁卡或變更密碼。 2.更換或遺失印鑑。 3.變更姓名。 4.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5.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者。 貴行於前項第 1、2、5 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 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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