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上传人:实*** 文档编号:36709419 上传时间:2018-04-0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20172017 年国家司法考试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背诵笔记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组织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 3 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条约不要求书面。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成立的 3 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

2、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 1.仅针对多边公约 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可考】条约解释 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条约在中国适用 1.WTO 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国际法与国内法

3、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 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 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3 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1 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 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 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 (强行法性质强行法性质) )六项原则: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

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国家继承 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 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国际组织 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

5、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可考】民族自决原则 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2.2004 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

6、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 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 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4.危难或紧急状态领土 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

7、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联合国 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 5 个常任理事国和 10 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 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 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可考】国家责任 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3.其他必须要

8、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国际法上的空间 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热点可考】海洋 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

9、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

10、、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1.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

11、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4.开发 200 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 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登临权 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3.登临

12、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登临应当审慎。紧追权 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 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应当审慎国际航空法 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

13、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环保 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

14、式:“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

15、、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 4 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 5 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 6 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 9 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 11 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 12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

16、.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 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 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 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 1 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 6 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引入:(高法量刑承诺,高检追诉承诺,外交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 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教师资格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