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门红楼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管理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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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西門紅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西門紅樓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心 管理規章管理規章 一、 櫃位管理 1. 櫃位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變更標的物(櫃位或儲藏室)之鑰匙。 2. 櫃位空間儲藏室其他可上鎖之空間,未安全隨時上鎖,造成之財務商品損失,由該櫃位人員自行負責,若為多家櫃位共用之儲藏空間,可查明未上鎖之櫃位人員,則由該員負責賠償;若無則由使用該空間之櫃位人員平均分攤損失。 3. 若商品遭顧客偷竊而發生糾紛,應第一時間與本中心通報並協調處理方式,若自行處理不當並擴大事端傷及本中心商之譽或其他;該櫃位所屬公司需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罰款或罰金及衍生費用,且賠償本中心之商譽及其他相關損失,事態嚴重時撤櫃處

2、理。 4. 陳列裝置藝術或品牌形象時 , 不得超出櫃位區塊或承租範圍 , 經勸告無改善者,本中心有權撤離該裝置或品牌。 5. 櫃位所屬公司對櫃位人員、財產、商品、服務及設施應自行投保相關保險,並自負其損害賠償責任。 6. 櫃位所屬公司應自行負擔櫃位所使用之電話通話費、網路使用費及相關申請費,終止設櫃時應自行辦理退租,並於前一日派工時通知本中心安裝、跳線或拆除之需求,如未通知將不得進入施作。 7. 櫃位所屬公司設櫃期間應指派適當代表為櫃位管理人,代表所屬公司常駐管理其員工、器材並負責一切櫃位所屬公司應辦理事項。 8. 櫃位所屬公司需負責派駐之所有從業人員之勞健保費用、管理、福利、衛生與安全等。

3、9. 櫃位所屬公司應恪遵勞安、環保、稅捐等法令規定,若有違失,概由櫃位所屬公司負責,與本中心無涉。 二、 櫃位布置 1. A區及D區網狀格間可用於吊掛商品,但不可刻意作輸出包覆,以免影響整體視覺穿透性。展櫃需通透性呈現,高度以不超過網狀隔間為主,高度約為165公分。 2. B、C區需使用提供之展櫃做為陳列或儲物使用,有特殊裝潢需求應主動提出協2 調,本中心保有最後調整權。 3. 為維持整體視覺穿透性,B、C區櫃與櫃之間之展櫃高度不可高於130公分,且須以原木色及黑色系為主。 4. B區如欲展示作品或視覺設計(畫作、展架等),需靠牆面擺放,展櫃高度不可超過200公分,且符合一定比例之穿透性,並事

4、先提出完整規劃及計畫書與示意圖,由館方人員確認後才可施作。 5. 為維持商場整體視覺及展現本商場紅磚牆面之特色,B區可使用不殘膠方式懸掛畫作或展示,但不得覆蓋超過承租區域所有之牆面一半以上。 6. A 、 D區懸掛招牌安裝之位置應於各區所提供之木料上且安裝於規定之門框內;B、C 區需自行設計及放置於展櫃上,其放置位置不得超出承租範圍,紅磚牆面及公設處不得以打釘或攻牙等方式固定招牌,如使用懸掛方式,不得懸掛於燈用軌道或消防灑水管路。 7. 黑色橫桿可懸掛裝飾物,但不可於燈用軌道上懸掛或跨越燈用軌道,且需考慮防止外物填塞及意外觸碰活電部分。 8. 本場域所有懸掛相關布類(例如:窗簾、拉簾、布幕等)

5、上皆需有防焰證明標章 或標籤,地毯類面積不得超過 2 ,其材料亦應符合消防法規內防焰規則之訂 定,販售品、藝術品不受此限。 9. 所有室內裝潢如遇合約終止時撤櫃,需復原為進駐前原貌。 三、 人員管理 1. 櫃位人員應依規定時間到櫃並打卡(每週一休館 , 週二至週日10:20至10:45),並出示識別證明。依本館打卡鐘為準,10:46(含)後打卡記一點,全年度記滿十點,將取消下年度的續留資格。請假者需檢附相關官方證明,例:看病請附掛號收據;交通誤點請附官方誤點證明。無官方證明者以遲到論。 2. 櫃位管理人員應出席本中心所召開之會議。 3. 櫃位人員離櫃達 30 分鐘以上;或無故離櫃次數過於頻繁;

6、或離櫃位未依互助櫃規定通報互助櫃人員知悉;或未落實互助櫃動作,造成空櫃狀況。經查獲屬實者,通報櫃位所屬公司,累犯且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 3 4. 櫃位人員散佈不實謠言損害其他櫃位權益或影響本中心商譽或營運,經查獲屬實者,櫃位所屬公司負擔衍生相關責任及賠償,撤換櫃位人員或嚴重者撤櫃。 5. 櫃位人員因商品、服務或其他發生消費糾紛或偷竊,致顧客申訴或客訴,應主動通報本中心並由櫃位主管出面負責處理;經查獲消費糾紛可歸責櫃位人員或櫃位人員未通報且自行處理不當,而衍生或擴大事端者,撤換櫃位人員或嚴重者撤櫃 。 另本中心為協助處理此類事件所產生之一切費用(包含但不限於車資、交際費、醫療費、和解金等)皆須由

7、櫃位所屬公司全額負擔。 6. 若櫃位所屬公司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櫃位人員服務態度欠佳,言行舉止不當或其他因素引發客訴,經消費者或甲方人員檢舉且查證屬實者,得要求櫃位所屬公司應立即處理及改善;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或撤櫃。 7. 櫃位人員委託他人代打卡,經查獲屬實者(打卡者/代打卡者),雙方各記一點,全年度記滿十點,將取消下年度的續留資格。 8. 櫃位人員需配合本館營業時間閉館,在尚未閉館前打卡下班,記一點,全年度記滿十點,將取消下年度的續留資格。 9. 各品牌每個月皆有上、下班忘記打卡減免各一次記點之額度,如櫃位人員忘記打卡,該品牌負責人或主管需主動告知本中心,並由本中心調閱監視器確認實為櫃位人員

8、忘記打卡,且皆在規定的時間內上班或下班,即可減免記點一次。每月上、下班各一次減免記點額度不可累計至隔月使用;遲到早退無法使用減免記點規定。 10. 八角樓整修期間,櫃位人員需配合於 21:00 後始能丟棄櫃位垃圾(週五、六為 21:30 後)。 四、 帳務管理 1. 顧客消費後,應主動將發票給與顧客,若將發票私自留存或漏開發票或以他店發票開立者,應賠償顧客損失,經查獲屬實者,通報櫃位所屬公司,撤換櫃位人員或嚴重者撤櫃。 2. 顧客購物後未將發票攜走,櫃位人員須保留 7 日,待客人返回索取。若 7 日內顧客返回索取,經顧客舉發或查獲屬實當時購物未開立發票,則補開發票賠償備註:此條款記點與帳務管理

9、之記點為分開計算。 4 顧客損失,並通報櫃位所屬公司,撤換櫃位人員或嚴重者撤櫃。 3. 櫃位人員將作廢發票遺失,或無法向顧客追回溢開之發票,應由櫃位所屬公司自行負責。 4. 櫃位人員以刷卡方式換取現金,經查獲屬實者通報櫃位所屬公司且撤換該櫃位人員。 5. 櫃位人員刷卡超過新台幣一萬元以上,應致電發卡銀行確認身分。若因偽卡消費事件所衍生相關法律責任及賠償,由櫃位所屬公司及人員自行負責承擔。 6. 未於每月 5 日前繳交前月營業報表,或未於單數月 20 日前繳交前期 401 報表(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繳交),且無事先以 email 告知者,記一點,全年度記滿十點,將取消下年度的續留資

10、格。 7. 未於每月 5 日前交付當月之包底金額進駐費用,或未於單數月 25 日前繳交前兩個月之抽成金額(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個工作日繳交),且無事先以email 告知者,記一點,全年度記滿十點,將取消下年度的續留資格。 五、 櫃位安全 1. 櫃位人員進出及進行相關貨品、道具、器材等之進出配送或轉調作業,應事先提出申請並經核可;若未依核可之規範時間及動線進行或商品拒絕受檢;或未小心進行致本中心或其他櫃位所屬之相關貨品、道具、器材及財務損失,櫃位所屬公司無條件賠償所有相關品、道具、器材及財務損失。 2. 未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獲許可,或不依指定規定地點,私自堆放貨品、紙箱、展示商品、生財器具

11、於公共區域或佔為私有(含倉庫走道) ,超越櫃位承租範圍,治本中心衍生相關災害發生及器材損壞(毀) ,或顧客安全意外。櫃位應自行清除完畢,若由本中心代為處理產生之費用由櫃位貨款逕行扣除;並照價賠償本中心之損失,及顧客相關人員意外衍生賠償、醫療相關費用及相關法律責任。 3. 嚴禁於櫃位內存放易燃物或危險物品或違禁物品,致本中心衍生相關災害發生或器材損壞(毀) ,通報櫃位所屬公司,並照價賠償本中心之損失,及顧客相關人員意外衍生賠償、醫療相關費用,嚴重者撤櫃。 備註:此條款記點與人員管理之記點為分開計算。 5 4. 櫃內未經申請許可私自使用公共區域插座、安裝延長線、變壓器、電器,若裝設 UPS(不斷電

12、系統)限 500VA 以下,致本中心衍生相關災害發生或器材損壞(毀) ,通報櫃位所屬公司,並照價賠償本中心之損失,及顧客相關人員意外衍生賠償、醫療相關費用,嚴重者撤櫃。 六、電力配置 1. 本場域用電系統-單相三線式-對地 110V(伏特),各櫃應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 (電工法規)暨臺電營業規則為施工標準並遵守相關規範。本場域單一電器設 備(係指移動性電器,例如:吹風機),不得使用額定瓦數高於 1200W(瓦特), 固定電器(例如:冰箱)不得超過額定瓦數 700W(瓦特)。單一迴路電器設備總合 不得超過 1500W(瓦特),瞬間電流不得超過 20A(安培)。單一專櫃內插座、店 舖內既設插座皆屬單

13、一迴路,店舖內用電為獨立電盤,租用人需評估既設插座 用電之瓦數是否合乎規範,如不達需求可於獨立電盤另增設專用迴路或插座。 2. A區及D區屬獨立店鋪並配有獨立電盤,可自行增設相關電力設備,獨立電盤 接出之分路應配管,管材需以黑色束帶固定,其分路之末端應以開關盒/出線 盒內結線或接續負載,其盒內應有充分之容積;如接續負載需裝設分路開關, 並提供備查。 3. A區及D區櫃內配置之LED燈管屬本場域提供基礎照明,燈用軌道亦可自行增設 燈具,應以LED燈具且外觀為黑色為主,其燈具總瓦數不得超過500W(瓦特)。 4. B區每櫃上方之燈用軌道可安裝10盞14W(瓦特)以下之軌道燈 , 其燈具應以LED

14、為主且外觀為黑色,另B5、B6櫃位因場域限制,可裝設10盞以上LED軌道燈, 惟總瓦數不得超過250W(瓦特),且需事先告知本場域人員安裝需求並取得同 意後,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電工法規)之規定施工。 5. 燈用軌道額定電壓為220V(伏特)/無熔絲斷路器30A(安培)屬專用迴路,不得裝 用一般插座之電器,且不得破壞軌道或接線盒分接其他分路之用。其餘燈具及 電器設備請使用地插或壁插,並以不殘膠方式固定護線板。 6. C區之燈具及電器設備請使用地插或壁插,並以不殘膠方式固定護線板。 7.本場所屬新設場所電力配置不得使用花線,建議以配管配線或電纜安裝迴路, 如安裝於照明燈具內之結線或引接、吊線盒之

15、配線、移動式電燈及小型電器之 6 配線、固定式小型電器改接且單一迴路不得超過3M(公尺)以上不在此限。花線 不得有中間接續,且應使花線不受張力為原則。 8. 新設與水相關之電器設備(如電熱水瓶),應裝設漏電斷路器。 9. 不可破壞或拆解原設有之插座。 10. 使用燈具需注意不得使易燃物遭受超過攝氏90度之溫度,且燈具若裝於易燃物之上方,應使用無開關之燈座,若燈座裝有保護設施使燈泡不易被取下者不在此限。 11. 各櫃位可自行加裝UPS(不斷電系統),額定不得超過500VA(伏安),以備停電不時之需,UPS應經本中心列管,登記設備規格與出廠序號等相關資訊。 七、 商品管理 1. 櫃位人員對櫃位內之

16、商品,應自行妥善保管。 2. 櫃位販售、陳列仿冒品、偽劣品或品質不良(變質)商品或任何損害顧客利益之行為,由櫃位所屬公司負擔衍生相關責任及賠償,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或撤櫃解約,並沒收設櫃保證金。 3. 櫃位所販售商品應標明價格,櫃位人員不得隨意調整商品售價,經顧客舉發或查獲屬實者,通報櫃位所屬公司,累犯且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或撤櫃解約,並沒收設櫃保證金。 4. 商品未依政府相關法令標示或標示不清 , 或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 消費者保護法、商品標示法、菸酒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情形,經顧客舉發或查獲屬實者,應負擔衍生相關責任及賠償,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或撤櫃解約,並沒收設櫃保證金。 5. 櫃位人員或櫃位所屬公司,不得與本中心及其櫃位營業區域內,經營違法行業行為,亦不得收受、寄賣、存放及買賣各項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法情事,經顧客舉發或查獲屬實者,應負擔衍生相關責任及賠償,嚴重者撤換櫃位人員或撤櫃解約,並沒收設櫃保證金。 八、 行銷活動 1. 為辦理整體行銷活動,製作本中心刊物、記者會等各式文宣,應按本中心之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中英文文案、照片及相關說明等)。 2.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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