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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非流動資產折舊政策非流動資產折舊政策 折舊政策折舊政策 1.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註冊局)有責任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頒布的香港財務報告準則及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第 505 章) 編製財務報表,令財務報表作出真實而公平的反映及落實註冊局認為編製財務報表所必要的內部控制,以使財務報表不存在由於欺詐或錯誤而導致的重大錯誤陳述。 2. 按照香港會計準則第 16 號第 61 段的規定,註冊局採納了一套非流動資產折舊政策,當有關資產出現重大變動及在有需要時,註冊局須檢討及調整該項政策。 折舊方法折舊方法 3. 根據註冊局於截至二零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年度的折舊政策,折舊撥備是按非流動資產的估計可用年期及下列年率,以直線法(Straight-line method)計算,至其成本被撇銷: a) 物業(物業成本按土地租約及建築物均分) (i) 土地租約 850 年(租約期)後撇銷 (ii) 建築物 2.5%(40 年後撇銷) b) 租約物業裝修 20%(5 年後撇銷) c) 家具及固定裝置 20%(5 年後撇銷) d) 辦公室設備 20%(5 年後撇銷) e) 電腦設備 33.33%(3 年後撇銷)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 二零一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