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621434 上传时间:2018-03-31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19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 号)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 2012 52 号)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

2、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 (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关系到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1 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五条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负责指导全国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

3、团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咨询行业发展。 中咨协会是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组织, 负责全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按照中咨协会的要求,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中咨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第六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记服务、执业检查、继续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项。 第七条第七条 咨询工程师 (投资) 应当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和掌握工程咨询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以及与工程咨询相关的新政策,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办法,由中咨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

4、记服务 第二章 登记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取得水平证书并申请登记的人员, 应当选择且仅能同时选择一个工程咨询单位作为其执业单位。 执业单位不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 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将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预登记资格。 第九条第九条 登记服务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继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四类。 2 第十条 第十条 登记服务每年集中办理, 办理时间及相关具体要求由中咨协会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咨询协会是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服务的初审机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人员应

5、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初审机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初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初审机构受理申请后提出初审意见,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中咨协会。 中咨协会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对评审合格的人员予以登记并颁发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一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人依据其所学专业、 工作经历和工程咨询业绩, 申请初始登记。 申请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 专业类别划分如下: (一)公路; (二)铁路; (三)城市轨道交通; (四)民航; (五)核电; (六)核工业; (七)水电; (八)火电;(九)煤炭;

6、(十)新能源; (十一)石油天然气; (十二)石化; (十三)化工医药; (十四)建筑材料; (十五)机械; (十六)电子; (十七)通信信息; (十八)广播电影 3 电视; (十九)轻工; (二十)纺织化纤; (二十一)钢铁;(二十二)有色冶金; (二十三)农业; (二十四)林业;(二十五)水利工程; (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 (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工程测量和岩土工程) ; (二十八)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 (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给排水、燃气热力、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 (三十)建筑; (三十一)城市规划; (三十二)工程技术经济; (三十三)其他(按

7、旅游工程、商物粮、邮政工程、气象工程、矿产开发、土地整理、减贫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体专业分别申请)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水平证书、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在取得水平证书的当年申请初始登记的无需提供)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

8、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 2 年; 4 (三)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后被注销登记,且自注销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 3 年; (四)受到刑事处罚,且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登记之日不满 5 年;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不应给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初始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执业单位)申请表(跨初审机构的还需提交备案登记表) ;

9、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新执业单位出具的聘用合同(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原执业单位解聘证明等。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登记(专业)申请表; (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原登记证书、职称证书、学制在 1 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培训、 学历或学位证明等的复印件, 以及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业绩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作为主要参加人完 5 成的工程咨询成果和相关证明;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变更登记不改变原登记有效期。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三节 继续登记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咨询

10、工程师(投资)登记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 应当在登记期满前按公告规定时间申请继续登记。申请人要求变更登记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继续登记申请表; (二) 人员证明材料: 包括原登记证书、 聘用合同 (或任命文件)等的复印件,以及职业道德证明、社会养老保险或人事证明等; (三)继续教育证明; (四)同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继续登记: (一)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执业检查; (三)受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 第二十五

11、条第二十五条 继续登记的有效期为 3 年。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四节 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咨询工程师 (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 应予注销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 (五)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从业;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 (七)执业检查不合格; (八)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注销登记: (一)超越职权或违反规定程序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12、申请人准予登记; (三)依法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中咨协会对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被注销登记的人员在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登记。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章 执业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是咨询工程师 (投资)的执业证明。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对其出具的工程咨询成果签名,加盖本人执业专用章,并承担相应责任。 7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中咨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不得有以下行为: (

13、一)在执业中弄虚作假; (二)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涂改或转让登记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业的酬劳。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可以从事以下工程咨询业务: (一)规划咨询; (二)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 (四)评估咨询; (五)工程项目管理;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工程咨询业务。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权利: (一)以咨询工程师(投资)的名义执业; (二) 受托主持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 (三) 任

14、何单位和个人修改咨询工程师(投资)主持完 8 成的工程咨询成果, 应当征得该咨询工程师(投资)同意并签名盖章;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其他咨询工程师(投资)修改、签名盖章,并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和业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业行为准则,保证工程咨询服务质量;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廉洁执业; (五)自觉接受执业检查。 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五章 执业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中咨协会负责组织各初审机构对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执业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规定进行处理。

15、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执业检查内容包括: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 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 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情况; (四)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情况; (五)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 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9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在登记申请中弄虚作假的,当年不予登记且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通报批评、注销登记证书并收回执业专用章。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初审机构及

16、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要求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申请; (二)在受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材料; (三)伙同申请人弄虚作假;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过程中,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中咨协会通过中国工程咨询网公布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有关信息。 10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投资200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