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及试场规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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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試及試場規則規則1 所有學生必須嚴格遵守一切考試及試場規則,倘有違反以下任何一項規條, 大學將視情節輕重按違規或作弊作出嚴肅處理: (一)本校生參加平時考試、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及其他各項考試,其應遵 守之考試事項,均以本規則為準。 (二) 學生於考試前,應詳細閱讀有關考試之各項公告。 (三) 參加考試應服裝整齊簡單,不可穿背心、汗衫、短褲、拖鞋、戴帽子 或穿戴過多飾物等入場。 (四) 考生應于考試前二十五分鐘到達試場查看座位表。在開考前十分鐘進 入試場,按指定編號入座;必須保持肅靜,禁止與他人談話。違反紀律者,監考 員有權勒令學生離場,該科考試成績作廢,必須重修。 (五) 考生每次考試必須

2、攜帶個人之學生證及身份證,於入座後把有關證件 置於桌面左上角,以備監考員查核。未帶學生證者,一律不准參加考試。(如在 考試前遺失學生證,應立即向學院辦公室申請補發。如臨時發現學生證遺失,應 於抵達考場後立即向當值監考員申報,如情況許可學生將准許憑身份證參加考 試。) (六) 特許進場之遲到考生,一概不給予額外考試時間,而開考 30 分鐘後, 任何遲到考生,均不准進入試場。遲到考生即使不獲准進入試場應考,亦應向監 考員報到備案。 (七) 考生進入試場後,必須仔細聆聽主考人員所宣佈之注意事項,除與試 卷有關之事項,主考人員將不作任何試場規則之提示。當主考人員宣佈開考後, 考生必須先詳閱試卷,如有疑

3、問,應在開考後 30 分鐘內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前 來 協助。 (八) 考試題目如有印刷不清楚或其他問題,考生應立即舉手示意發問,不 得隨便起立或離座以擾亂考場秩序。 (九) 進入試場後,考生必須關閉傳呼機及手提電話,並必須將有關物品置 於桌面左上角。學生嚴禁在考試期間使用手提電話、傳呼機或使用免提耳機裝置。 若被發現在考試期間試圖接收或發送訊息,將一律被視為作弊行為。 (十) 未經預先批准,考生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紙張、電子產品或其他物品 入座,違反上述規定將被視為作弊。 (十一) 監考員在考生入座後考試前將抽查或統查考生所攜進試場之物品,考 生必須事先清楚考場規定,在入座前及後檢查攜帶之物品有

4、否違規,例如筆盒內 是否放有寫上課程內容之紙條、用作複習之紙張、手掌或其他身體部位是否寫有 複習內容等。如有發現必須立即舉手示意監考人員前來處理,否則在考試開始後 被監考員發現將按情況被視為違規或按作弊行為處理。 1 摘自 2016/2017 學年學生手冊 (十二) 在主考人員未宣佈考試正式開始前,考生不得胡亂翻閱試卷及提前 作答,否則有可能被視為違規或按作弊行為處理。 (十三) 答題時請將所答試題之試題編號填在答題簿封面,考試時間結束時 學生將不會獲額外時間填寫上述資料。 (十四) 考生必須自備足夠文具(例如筆、擦膠等)。 (十五) 若非必要,學生不應攜帶過多貴重物品進場,所有貴重物品必須隨

5、 身攜帶,有關物品學生必須自行負責保管,如有遺失大學將不負責任何賠償。其 他非貴重私人物件應按規定放在試場內指定地方。 (十六) 特許攜入試場之計算器一律不得發聲及出紙,監考員將予以檢查, 如認為不適當,可被禁止使用。考生若對其所用之計算器有疑問,應在考試前向 大學作出查詢,以免在試場內不獲批准使用。 (十七) 特許攜入試場之計算器內不得放置任何紙張、不得寫有任何字句或 編入任何與考試相關之方程式及不得借與他人使用或與他人交換,否則將被視為 違規或作弊行為。 (十八) 特許攜入試場使用之辭典內不得寫上任何與課程或考試內容相關之 字句或記號,否則將被視為違規或作弊行為。 (十九) 特許攜入試場使

6、用之電子辭典內不得放置任何紙張、不得寫有任何 字句或編入任何與考試相關之方程式及不得借與他人使用或與他人交換,否則將 被視為違規或作弊行為。 (二十) 如科目准許以開卷形式考試時,所有書本、筆記及其他資料均不得 與他人交換及借用,違反上述規定者被視同作弊。 (二十一) 考生不得試圖與試場內或場外人士通訊,一經發現,所有涉嫌者 將被視為違規或按作弊行為處理。 (二十二) 考生在未經主考或監考人員許可下禁止擅自離開試場。 (二十三) 考生在考試時如被發現抄襲、傳遞、攜帶夾帶、交談、與他人使 用手語、交頭接耳、左顧右盼、自誦答案等將一律被視作違規或按作弊行為處理。 (二十四) 禁止代替他人考試或替他

7、人作答,一經發現,所有涉嫌者將按作 弊行為處理。 (二十五) 學生因選修、重修等原因以引致考試時間互相衝突,應事先向學 院教務辦公室提出申報,由學院辦公室按情況作出安排。 (二十六) 學生於考場上必須嚴格服從主考或監考人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 學生不得與主考或監考人員發生爭拗或對有關人員作出不禮貌行為。 (二十七) 在試場內禁止吸煙、飲食或咀嚼糖果等。 (二十八) 所有試場內供應之考試用品,如試卷、答題簿、答題紙、統計表 及其他計算表或方格紙等一律不得塗汙、暗記符號、撕毀或私自攜離試場。違者 一律按作弊處理。 (二十九) 考生交卷離場後,禁止於考場外(包括走廊、樓梯及附近地方)徘 徊及喧嘩。

8、(三十) 所有試題必須根據科目之規定用中文、英文或葡文作答並書寫在答 題簿及補充答題紙上,否則不計考試成績,除非課程有其他規定。 (三十一) 考卷上除答案外,不可書寫與答案無關之字句或符號,除試題規 定外,亦不得在答案的文字上加顏色或線條,否則不計考試成績。 (三十二) 考生若身體不適或遇其他事故應舉手示意,待監考員前來協助。 (三十三) 違反考試規則或被發現作弊之考生,監考員有權勒令其離開試場, 該科目考試成績作廢。凡認定爲作弊之考生,必須重修以取得該科目之學分。 (三十四) 考生完卷後,必須把考試卷連同答題簿一併置於桌上並舉手示意, 待監考員前來檢收。 (三十五) 除非有緊急事故或疾病,考生于開考後之 45 分鐘內及考試結束前 15 分鐘內,不得離開試場。 (三十六) 未交卷者,不得藉故外出;已交卷者,不得逗留場內。 (三十七) 當主考人員宣佈考試結束時,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等候主考 人員通知,方可離開試場。 (三十八) 其他上述未有列明之涉嫌違規或作弊行為,將由學生獎懲委員會 視情節輕重作出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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