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_-_学习笔记_-_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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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安 全全 生生 产产 法法 及及 相相 关关 法法 律律 知知 识识第一章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我国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法的特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 依照特定程序制定 具有国家强制性 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法的分类: 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按照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层级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依法行政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依照法律。 。 。 合理行政:遵守公平公开原则。 。 。 程序正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 。 。 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 。 诚实守信: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

2、、准确、真实。 。 。 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下位法一般多于上位法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综合法与单行法的区分是相对的、可分的 安全生产法基本原则: 人身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一致 社会监督和综合治理、依法从重处罚第二章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 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

3、活动、能够承 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工会单价安全管理和监督时的权利: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有 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 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 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4、 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局的主要职责:1.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 3.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4.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1.公安部: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交通运输部:道路建设和运输企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铁道部:铁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4.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的监

5、督管理工作 5.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事故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安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1.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重大事项的决策并组织实施 2.副职人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班组长:督促执行制度和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冒险 5.岗位职工:

6、遵守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 高危行业: 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存储 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00 人以上: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00 人以下:安全生产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兼职安全员 安全培训要求: 学习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特殊工种: 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 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 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 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 安全检查工矿内机动车司机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

7、建设项目的规定”: 1.必须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2.安全设计计划(设计专篇)需报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3.安全设施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4.安全设施的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 5.投入生产和使用前需要验收,验收部门及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重大危险源管理: 1.本单位进行登记建档 2.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4.重大危险源及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报地方政府安监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有多个承包

8、承租单位的,应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约定各自 的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民事赔偿”是工伤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 安监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审查批准的权利(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立即予以取缔,依法予以处理 3.对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4.不得收取审查、验收费用,不得指定产品 安监部监督检查时的职权: 1.现场检查权:进入单位调阅有关资料。 。 。 2.当场处理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 。 3.紧急处置权:排除重大事故隐患。 。 。 4.查封扣押权:设施、设备、器材。

9、。 。 “监察机关”对安监部和有关部门以及人员实施监察 县级以上安监部和有关部门是法定的举报受理机关 关闭:县级以上安监部报请,人民政府实施 拘留:县级以上安监部建议,公安机关实施 证件:发证机关决定,暂扣证件或暂停职业资格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可以履行行政处罚能力的机构: 公安、工商、铁道、交通、民航、建筑、质检、煤矿安全监察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吊销证照、关闭 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降职、撤职、罚款、拘留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给他人造成

10、伤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连带赔偿 安监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降级、撤职第三章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且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规范 矿山企业必须对“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 矿长职责:1.认真贯彻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 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

11、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矿山企业培训: 全员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矿长培训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报审、消防设计变更、建筑的竣工验收均与“公安消防机构”有 关 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和开业、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的预案措施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 报 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破环伪造现场: 对单位处警告和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 15 日以下拘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支付限额

12、内的抢救费用 超过保险限额的或未参加保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刑法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 4.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的; 5.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行政相对人的 5 项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诉讼权、索赔权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所有行政处罚,包括“限制人身自由” 2.行政法

13、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 3.地方性法规:除了“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3 万元以下,超过需报国务院批准)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不满 14 周岁,不予行政处罚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高之后 3 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 7 日前,通知当事人时间、地点 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

14、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15 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未成年工:年满 16 周算未满 18 周岁 女工保护 1.正常:矿山井下、第 IV 级强度劳动 2.经期:高处、低温、冷水、第 III 级强度劳动 3.孕期:第 III 级强度劳动,7 个月以上不能加班不能夜班 4.哺乳:第 III 级强度劳动,不能加班不能夜班 未成年工保护 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 IV 级强度劳动 2.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 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

15、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 生产和使用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 1.设置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 2.制定防治计划和方案 3.建立制度和规程 4.建立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应由 3 名以上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疑似职业病向所在地卫生部门报告 确诊

16、职业病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降级、撤职、开除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煤矿生产条件 1.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煤炭生产许可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4.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 5.矿长资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6.矿长安全资格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7.特种作业操作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责令停产整顿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3 个月内 2 次或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煤 监部门和机构应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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