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行为致雇主受损雇主能否向雇员索赔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574640 上传时间:2018-03-30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385.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雇员行为致雇主受损雇主能否向雇员索赔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雇员行为致雇主受损雇主能否向雇员索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雇员行为致雇主受损雇主能否向雇员索赔(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审判周刊电子信箱: 理论与实务本版编辑李佳高群2017 年 9 月 22 日第3版【案情】 王某雇佣刘某为其驾驶挂车运输 货物, 王某为挂车投保了交强险、 第三者商业 险及车上人员责任险。 2013 年 4 月, 刘某行驶 至湖北某路段时, 与一辆货车追尾, 致两车受 损, 刘某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 刘某未与前车 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负事 故主要责任。 2014 年 8 月, 刘某、 王某分别以 货车司机、 汽运公司及承保的保险公司为被 告, 诉至当地法院, 并分别获赔 29 万余元、 1 万余元。 此后, 刘某与王某就各自未获赔偿的损失 及挂车停运的间接损失进行协商,

2、但未达成一 致。 刘某遂以王某及承保挂车保险的保险公司 为被告诉至法院, 要求王某就其未获赔偿的损 失进行赔偿。 该案审理过程中, 王某提出反诉, 要求刘某赔偿其未获赔的车辆损失、 处理事故 人员误工费、 营运等损失。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与刘某系雇 佣关系, 刘某作为被雇司机, 在运输过程中负 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的义务, 其违 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规定, 未与前车保持足以 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造成交通事 故, 并负主要责任, 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错, 根 据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及 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 释 )的规定, 雇员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 应由雇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但刘 某存在重大过失, 故可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 王某对刘某未获赔的损失宜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 对于王某的反诉请求, 刘某因重大过错致使王某遭受财产损失, 应负相应 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 刘某对王某的损 失以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为宜。 最终, 法院判 决: 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刘 某 10 万元; 王某赔偿刘某 17 万余元; 刘某赔 偿王某 3 万余元。 该案判决后, 王某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 院经审理后, 作出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的终审

4、 判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因过错致使雇主遭受财产损失时, 雇 主能否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等对于这一问题的 规定并不明确。 对此, 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 认为, 雇主无权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 雇员系受雇主指派从事雇佣活动, 其后果应由 雇主承担; 其次, 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雇主可 要求雇员赔偿损失的规定; 另外, 雇员处于雇 佣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 从保护弱者的角度 出发, 也不应对其随意苛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 雇主有权要求雇员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雇员在 雇佣活动中存在过错, 违反了相应的义务, 并 因此造

5、成了雇主的财产损失, 因而应承担相应 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而造 成雇主财产损失时, 雇主可以要求雇员承担赔 偿责任, 但应仅限于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的情形, 原因在于: 其一, 在法律关系方面, 雇员在享有权利 的同时也负有义务, 违反义务时法律应当作出 否定性评价。 遵循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原则, 雇佣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同时既是权利的享 有者, 又是义务的负担者。 雇员在享有获得劳 动安全保障、 领取劳动报酬等权利的同时, 也 负有按照雇主指派完成任务、 安全从事劳动等 相对应的义务, 不能只注重维护雇员的权利, 而忽视其应负担的义务。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定 或约

6、定义务而导致的不利结果, 判断某一主体 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应看其是否 负有相应的义务, 并违反了该义务。 当雇员违 反其所负义务时, 法律应作出否定性评价, 并 可以要求雇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 雇员刘某在接受雇主王某指派从事货物运输 的途中, 负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 义务, 刘某因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 措施的安全距离而导致交通事故, 并导致雇主 财产受损, 系对上述义务的违反, 法律应对其 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 其二, 在法律责任方面, 雇员于此情形下 构成侵权行为, 这是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的基础条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规定了 雇主在雇员致

7、人损害时的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 是一种对他人之不法行为负责的民事责任, 但 雇主承担替代责任需要一个前提条件, 那就是 被 替 代 者 即 雇 员 要 有 构 成 责 任 的 基 础 条 件 侵权行为。 在侵权法理论上, 无过错责 任是过错责任的补充, 在法律未作出特别规定 的情况下,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过错致人 损害的情形, 只能适用过错责任而构成一般侵 权行为。 而事实上, 无论致雇佣关系以外的第 三人损害, 还是致雇主损害, 只要存在过错, 都 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雇员有致人损害的加害行为, 其行为导致了雇主或第三人受 损的损害结果,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因果关系,

8、 雇员存在主观过错。 在侵权法意义 上, 既然雇员存在侵权行为, 那么便具备了雇 员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条件, 无论雇主遭受的 是财产损失还是人身损失。 其三,在法律精神方面,赋予雇主于此 情形下的求偿权,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理 念。法律规范和司法裁判的价值之一,在于 通过引导作用建立良好的生活生产秩序。雇 员行为在某种意义上视为雇主行为的延伸, 但如因此而判定,雇员因过错致雇主受损时 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很可能引发雇员只重权 利、不重义务的不良后果,这既不利于维护 雇佣双方的长远利益,也有悖于现代法律精 神。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规定,雇 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时,应当与雇 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9、。由此可知,雇主对于 雇员行为的结果并非在任何时候都照单全 收,在雇主尽到相应义务而雇员存在严重过 错时,雇主的合法权益也会得到相应保护。 在法律上,雇员行为致使雇主受损,与雇员 行为致使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受损,这两 种情形并无实质区别。遵循公平原则,在此 类纠纷发生时,应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即雇员对雇主的赔偿责任应以雇员在从事雇 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前提,并 视其过错程度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同 时,考虑到雇员系受雇主指派、为雇主利益 而从事雇佣活动,原则上,雇员应以承担部 分赔偿责任为宜。安兆宝张恩厚雇员行为致雇主受损雇主能否向雇员索赔【案情】 某日上午 9 时许, 村民小

10、组组长李 某根据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安排, 召集部 分村民修剪村内苗圃。 劳动过程中, 李某突发 疾病晕迷, 于次日 1 时许死亡。 其妻刘某以李 某系村委会工作人员, 其突发疾病死亡应认定 为工伤为由, 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 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县人社局认 为, 村委会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 的用人单位范围, 遂作出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 受理通知书 , 对刘某的申请不予受 理。 刘某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撤 销县人社局作出的 工伤认定申请不 予受理通知书 , 并责令县人社局重新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 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

11、村委会不是适格 的用人单位, 县人社局作出的 工伤认 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无不当, 应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考 虑, 李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 且在发 病 48 小时内死亡, 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 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应 予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村委会不属 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适格用人单位, 亦不具 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李某虽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 但不能适用 工 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从相关法律法规看, 用人单位应符合规定 情形, 并依法成立。劳动和

12、社会保障部关于确 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 12 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工伤保 险条例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 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 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 雇工, 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

13、保险待 遇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下称 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本法。 国 家机关、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 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下称 劳动合同法 )第 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个体 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适用本法。 国家 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 履行、 变更、 解除或

14、者终止 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明确:“依法成立 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 金会, 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女 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 企业、 事业单位、 社 会团体、 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 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适用本规定。 ” 2016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 制作、 发放、 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 员会、 用人单位、 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 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

15、发放等工作。 ” 上述规定, 从正面列举了用人单位的种类, 村 委会均未被纳入列举的用人单位范围, 故依法 不属于适格的用人单位。 从村委会的产生和职能看, 村委会亦不属 于适格的用人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民委员会组织法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办法山东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 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村委 会成员、 村民小组组长均依照上述法 律法规规定由村民直接选举或由村民 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其罢免及终止职 务亦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村 委会成员、 村民小组组长任职期间根 据工作情况和当地经济社

16、会发展状 况、 农村劳动力平均收入水平, 给予适当补贴。 村委会不具有缔结用工劳动合同的法定资格, 不属于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等劳动法律规 定的用人单位, 其不是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 适格用人单位。 综上, 县人社局在收到刘某的工伤认定申 请后, 根据 工伤认定条例 和 工伤认定办法 相关规定, 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 作出的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并无 不当。 刘某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依 法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王洪海【案情】 2014 年 3 月, 原告张 某开始在被告某石材公司处从事 路沿石倒角工作, 直至 2014 年年 底。 2015 年 2 月, 被告法定代表 人之妻厉某向原告出具欠条一 份, 载明欠原告劳务费 19700 元。 庭审中,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已经 被撕成 13 瓣又重新拼贴起来的 欠条, 以证实其诉讼主张。 双方对 于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 但对 欠条是在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