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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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一:行政许可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子项编码子项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备注1公证员执业 审查初审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 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2.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

2、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 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二)公证机构推荐书;(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 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 资格证书复印件;(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

3、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六) 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44号令)附件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62-63项目 将“公证员执业初审”、“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职能调整到区 (县)政府行使,报市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4、 。 4.事后阶段责任:4.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湖区效能 办: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2公证机构负 责人核准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第十条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证员中推选产生,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核准,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2.规范性文件2.规范性文件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汕头市人民政府令144号令)附件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62-63项目

5、 将“公证员执业初审”、“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职能调整到区 (县)政府行使,报市备案。1.受理阶段责任: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 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2.审查阶段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3.送达阶段责任: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 4.事后阶段责任:4.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湖区效能 办: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第1页,共10页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二:行政

6、处罚序号职权编码可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备注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 法律服务业务的责令停止非 法执业,没 收违法所 得,罚款法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阶段责任: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

7、法调查 (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龙湖区效能 办: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第2页,共10页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五:行政给付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备注1法律援助审批1.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

8、、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五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 法律援助。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 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人理由。 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修订)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

9、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 困难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十四条第二、三款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或 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根据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推诿。 第二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及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进行审查并按以下情形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一)对符合法律

10、援助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者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对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齐全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补充材料、说明的时间不计入决定期限内。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审查期限。 3.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 (司发通201318号)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自 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

11、)未成年 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的人。1.事前责任:1.事前责任: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 示范文本。 2.申请受理责任:2.申请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的材料目录。 3.审查责任:3.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 料等证件、证明材料。 4.实施责任:4.实施责任:在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定期限内指定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在承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

12、后,向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5.后续监管责任:5.后续监管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进行监督,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对 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律援助案件发生其他法定情形的,终止该项法律援助。龙湖区效能 办: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汕头市龙湖 区法律援助 处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1.行政法规1.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结案材料后,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 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 2.地方性法规2.地方性法

13、规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06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归档文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 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1.事前责任:1.事前责任:要求法律援助人员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 2.审查责任:2.审查责任:自收到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支付责任:3.支付责任:对于立卷材料齐全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向其支付办案 补贴。 4.事后责任:4.事后责任:对法律援助人员提交的立卷材料及受理、审查、指派等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 统一归档管理。 龙湖区效能 办

14、: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汕头市龙湖 区法律援助 处第3页,共10页汕头市龙湖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表六:行政检查序号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对应责任事项监督部门 和方式备注1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 为的检查部门规章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2004年司法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应当接受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1.计划责任:1.计划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收费情况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2.处理责任:2.处理责任:对有违规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责令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3.其他责任:3.其他

15、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龙湖区效能 办: 88461007; 龙湖区司法 局政工科电 话: 882678192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 监督检查1.法律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修订)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 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 2.部门规章2.部门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四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 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 (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 (三)监督律师履 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 (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 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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