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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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科研人员多出科研成果,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第二条第二条 根据科研任务来源不同,分为纵向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包括学校专项划拨的教改项目资助经费、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和各类校级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等)三类。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资助第三条第三条 以学校为主持单位申报获准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上级单位下拨经费的,学校将予以配套经费支持。配套金额按项目下达部门当年下拨经费的实际可使用部分计算。详情参见下表 1:

2、注:上级有文件规定配套比例的并经学校同意申报的项目,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对于只立项而没有下拨经费的项目,学校给予自筹经费资助。详情参见表 2: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拨付第五条第五条 科研经费资助金额由项目立项单位或院学术委员会审定。科研经费一次性核拨,分期使用。第六条第六条 科研处在接到立项通知书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项目立户、经费入帐及提扣,并协助科研处填写科研经费到帐确认单;项目开题且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即可在科研处领取科研经费使用手册,按照规定办理报销手续。第七条第七条 科研经费分三次使用:第一次在项目开题后下达,额度为资助总金额的 30%;第二次在

3、项目通过中期检查之后下达,额度为剩余经费的 30%(若中期检查不合格,则不划拨剩余经费),第三次在项目结项后下达,额度为扣除结项鉴定费用后的全部剩余经费。第八条第八条 项目结题鉴定费从研究经费中支出;项目结项后,结余部分经费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财务结账手续,注销原经费使用手册;过期不办理者,其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作为科研基金统一支配。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九条第九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1.科研科研业务费业务费(1)资料通讯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誊印、复印、复制、翻拍、翻译费用及图书购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文献检索费、论文版面费、邮寄费、上网费、电话费

4、等。(2)办公用品及耗材:含纸张、墨粉、文具、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消耗材料。(3)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纵向项目最多支付经费总额的 30%,横向项目最多支付经费总额的 40%)。2.调调研差旅研差旅费费: :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包括港澳)社会调研活动及参与和课题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等活动的开支,含交通、住宿及其他费用。调研及学术活动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人员。原则上,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国外考察、培训或学术会议。3.小型会小型会议费议费: :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组织召开的咨询会、论证会、鉴定会等各种会议发生的费用,含交通费、住宿费、场地租金以及专家酬

5、金。4.设备购设备购置和使用置和使用费费:指项目研究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配件购置费;设备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费、加工费;设备使用费。5.接待接待费费: :指用于课题有关的接待用餐费用(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 10%)。6.管理管理费费: :主要作为科研处在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间和结题后的跟踪、提供科研条件支持和管理服务等费用的补偿。科研项目(含校级课题)的管理费为经费总额的 5(划拨科研处)。科研管理费与科研项目拨款同步按规定比例提取。7.其它:其它: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第六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 科研经费应用于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事项,实行实报实销制,

6、报销时均应提供合法票据。课题组应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的经费使用严格按对应项目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纵向项目的经费使用优先从下达经费支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包括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差旅费、设备费、修缮费、材料费、交通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实验与加工费、技术咨询费、文献资料费、出版费、通信费、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评审鉴定费、会议费、招待费等与项目研究相关的费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自筹或配套的科研经费支出名目同第十二条。其中招待费、交通费、燃料及动力费等的总支出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15%。劳务费按年度发放。第十

7、四条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须雇佣外单位人员的,须到校人事部门签订劳动合同,雇佣人员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项目鉴定,支付鉴定专家每人不超过 800 元鉴定费;其它项目的结题评审、项目鉴定,支付评审专家每人不超过 500 元评审费。鉴定费、评审费从所在项目经费中支出。第七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一次性支出均须经过以下流程:二级学院分管科研院长审批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分管校长审批校长审批。第八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以项目作为核算单位,由科研处核拨经费指标,进行日常管理。财务部门进行专项

8、核算。科研项目立项或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科研处办理经费使用薄,并通知课题负责人使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科研经费所购买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仪器)、文献资料等均属学校资产,须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办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原因没有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开展研究,影响到学校声誉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项目经费将采取行政手段追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科研处按项目合同检查课题经费的使用情况,课题组应如实向科研处汇报经费支出情况,并由科研处向分管校长汇报。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结题后

9、,项目负责人应在两个月内同科研处、财务处认真清理核实项目的各项收支帐目,做好课题经费决算工作,按要求填写项目经费决算表,一式三份存档,交回项目经费使用手册,办理项目经费决算手续。批准撤消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也应按上述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如因调动工作或其他原因离校,科研处要认真检查其项目履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提出具体意见。对于未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仍在本校更换项目负责人继续完成,原课题经费继使用。 第九章 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的分配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已结题的纵向项目,上级下拨经费有结余的,其分配比例是:项目组奖金 10%;所在部门(系、部、处、室)留成 10%

10、;学校科研基金 80%。上级单位对下拨经费的结余处理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已结题的学校自筹经费的纵向项目经费余额、校级项目经费余额以及学校配套经费余额,转为学校科研基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校外横向项目验收结题后,课题组可以提取结余经费的 80%(个税自理),学校和系部各提留结余经费的 10%作为校系科研基金。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未完成研究计划或被中止、撤消的项目,结余经费全部转入学校科研基金,用于学校科研活动或前期研究。第十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科创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与奖励暂行办法(重科创研2011185号)同时废止。重庆科创职业学院2014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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