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投资发展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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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励投资发展政策摘编 宜宾市投资促进局 2016 年 2 月 目 录 1 一、项目用地 1. 加强重点引进项目用地保障。对符合省重点项目标准的重大产业项目, 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并加大项目用地保障力度。 对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经省重大引进项目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其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省匹配 70%、地方匹配 30%政策执行,并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全面清理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的土地和“退二进三”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腾出的土地指标,

2、 优先用于安排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川办发201531 号) 2. 对列入省 50 项重大推进项目的民营企业用地,统筹使用省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依法按2 程序及时调整。民间投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工业项目在原土地上增加厂房建筑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不再增收或调整土地出让金。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川办发201344 号) 3.启动林权流转立法调研,建立林权交易平台,落实林权流转税费减免政策,鼓

3、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荒山荒地造林及退耕还林还草地向专业大户、 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川府发201541 号) 4支持川商返乡建设创新创业园。对落户川商创新创业园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可为企业代建定制厂房, 由企业先租3 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等政策,支持川商创新创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引导川商企业建设多层厂房。租赁使用废旧厂房进行生产经营的,按投资规模和贡献大小给予租金补助。 川商企业在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厂房

4、或增加原厂房层数与容量, 提高土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修建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可视情况给予激励。 (宜府办发20161 号) 5.做好返乡川商投资建设用地保障。 项目用地保障,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 降低企业用地成本项目用地保障,按照“保落地、保开工、保当期”原则,开辟“绿色通道” 。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未落实具体建设项目的存量建设用地和批而未供地块, 优4 先用于保障川商创新创业的重大项目。 川商在宜投资的重大项目在工业用地中配

5、建产品研发、 研试相关设施,符合规划和项目条件的,不计入 7%的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但企业产品研发、研试设施与内部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15,严禁将其改变为其他用途。 (宜府办发20161 号) 6.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 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可依法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宜府函201470 号) 7.有条件的工业项目给予优惠供地, 在确定出让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 70%执行。(宜府函201470号) 8.对现代服务业项目实行差别化供地。 对

6、投资建设经营面积在 5 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5 物业 50%以上的大型综合市场和 3 万平方米以上且自持物业 50%以上的专业市场,按照该区域基准参考地价确定招标、 拍卖、 挂牌的起始价, 带建设方案出让。 对建设经营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市场交易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 重大旅游等消费服务业项目用地, 可按评估地价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 对物流项目、 科技产业化项目及其他鼓励发展类服务业项目用地, 参照国家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作为招标、拍卖、挂牌的起始价。(宜府函201470 号) 9.对农业开发和农

7、业产业化项目实行扶持供地。在产地对农、 林、 牧、 渔业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标准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6 行。引导农民通过土地转包、出租、委托流转、入股等形式, 依法有序参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市场进行性企业生产经营。(宜府函201470 号) 10.投资总部经济用地,依据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和税收贡献等情况进行优惠。(宜府函201470号) 11. 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公路、铁路、能源、电信、水利、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医疗卫生、养老等领域的示范性重大项目,并在土地、能源、人才、用工等要素保障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对列入省

8、重大推进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 列入省重大推进项目的省上配套70%、地方配套 30%; 列入省重点支持项目的省上配套 30%、地方配套 70%。地方配套部分根据项目配套情况再确定市、县(区)承担比例。优先保障外商投资符合城市、土地利用,产业布局总体规划及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7 生产性项目用地,依法及时供地。 (宜府办函2014265 号) 二、财税政策 1.川商返乡兴业项目,对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川商返乡投资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

9、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有关规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川办发201598 号) 2.对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或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 2013 年 8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 2 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按国家规定上限执行我省增值8 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起征点为月营业额(销售额)2 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

10、业额(销售额)500 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 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依照研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民办学校资产过户涉及到的股权(股份)转让收入,房屋、土地权属转移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收。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 3 个月缴纳税款。 (财税201144 号) 3.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

11、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川9 办发201358 号) 4.对获得国家新药证书的药品以及拥有国家发明专利证书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重大医疗器械创新产品首次在川产业化的, 给予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川办发201520 号) 5.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民营企业建立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10万元的资助或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实施或参与国

12、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和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资助开展省级以上技术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民营企业,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 纳入政府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兑现加速折旧政策。支10 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按规定给予成果转化资金资助。 鼓励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性、 全国性和区域性博览会、 交易会、展销会, 同等享受政府专项补助。 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同等条件下优先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严禁通过设定附加条件变相对民营企

13、业设置门槛。 (川办发201344 号) 6.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 退耕还林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林业产业贴息贷款予以支持。(川府发201541 号) 7.要开发有针对性的培训项目, 统一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行动、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 农村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和农民女企业家电商培育等专项培训计划, 对参训人员实行免费11 培训,由培训机构按政策规定代为申报培训补贴。鼓励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创办的企业大力开展技能提升计划, 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宜府办函201

14、5207 号) 8.全面落实支持农业发展、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 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农民工等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免征教育费附加等政府性基金,免收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发票工本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宜府办函2015207 号) 9.对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办的企业,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未经工商

15、登记注册的网络12 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同等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 各级财政在梳理适用于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的财政支持政策的基础上, 建立支持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返乡创业财政支持政策目录, 保障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享受财政优惠政策的权利。 (宜府办函2015207 号) 10.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各类担保机构探索抵押方式创新, 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为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针对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返乡创业人员, 可提供最高额度为 1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创业项目规模大、投入资金多、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创业实体,可提高创业担保贷

16、款限额) ,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 年龄在 1840 岁的返乡创业人员申报 SYE 项目,申请 310 万元无利息、免抵押、免担保,贷款周期为 3 年的贷款。创办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13 业,适合贷款贴息的,优先给予贴息;对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领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 2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准利率 50%的财政贴息。 (宜府办函2015207 号) 11.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对 2015 年以后成功创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投入资金金额大,吸纳就业人员多的,可提高创业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订。 (宜府办函2015207 号) 12.将返乡农民工和农民企业家投资项目纳入招商引资范围,享受与外地客商同等优惠政策。对引进资金和技术的,按当地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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