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电管理办法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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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机 电电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法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一三年十二月二一三年十二月2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管理(1)第一节第一节 总则总则(1)第二节第二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的前期管理(1)第三节第三节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3)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的检修设备的检修(4)第五节第五节 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设备的改造、更新与报废(6)第六节第六节 设备的基础管理设备的基础管理(7)第二章 固定机械设备管理(8)第一节第一节 通通 则则(8)第二节第二节 主提升机设备管理主提升机设备管理(9)第三节第三节 主扇风机设备管理主

2、扇风机设备管理(13)第四节第四节 主排水泵设备管理主排水泵设备管理(15)第五节第五节空气压缩机设备管理空气压缩机设备管理(15)第六节第六节制氮机、瓦斯机管理制氮机、瓦斯机管理(16)第七节第七节制冷设备管理制冷设备管理(17)第三章第三章 采、掘设备管理采、掘设备管理(18)第一节第一节 采、掘设备日常管理采、掘设备日常管理(18)第二节第二节 综采设备管理综采设备管理(19)第三节第三节 掘进设备管理掘进设备管理(20)第四节第四节 采掘设备吊运的管理采掘设备吊运的管理(21)第四章第四章 矿井运输管理矿井运输管理(22)第一节第一节 建立和完善矿井运输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矿井运输管理体

3、系(22)第二节第二节 倾斜巷道轨道和辅助轨道运输倾斜巷道轨道和辅助轨道运输(22)第三节第三节 斜巷安全装置斜巷安全装置(25)第四节第四节 调度、运输绞车调度、运输绞车(26)第五节第五节 钢丝绳及连接装置钢丝绳及连接装置(29)3第六节第六节 电机车电机车(29)第七节第七节 轨道运输的其他规定轨道运输的其他规定(30)第八节第八节 人车管理人车管理(34)第九节第九节 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技术管理(35)第十节第十节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架空乘人装置管理(40)第十一节第十一节 无极绳绞车、无极绳牵引卡规车无极绳绞车、无极绳牵引卡规车(45)第十二节第十二节 矸石山

4、的管理矸石山的管理(48)第十三节第十三节 无轨胶轮车无轨胶轮车(50)第五章第五章 井下电气管理井下电气管理(51)第一节第一节 总总 则则(51)第二节第二节 井下供电管理井下供电管理(52)第三节第三节 矿井电网电压波动引起大面积跳闸的预防管理矿井电网电压波动引起大面积跳闸的预防管理(57)第六章第六章 供用电管理供用电管理 (58)第七章第七章 供暖管理供暖管理(64)第八章第八章 特种设备管理特种设备管理(65)第一节第一节 通则通则(65)第二节第二节 锅炉管理锅炉管理(67)第三节第三节 压力容器管理压力容器管理(72)第四节第四节 电梯管理电梯管理(72)第五节第五节 起重机械

5、管理起重机械管理(73)第六节第六节 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厂内机动车辆管理(75)1第一章第一章 机电设备管理机电设备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机电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集团公司机电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选购、及时安装、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集团公司的技术装备质量,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和投资效益。第二条第二条 集团公司设备管理范围是:构成固定资产的生产设备和非固定资产的煤矿专用设备,即矿井生产设备、一通三防设备、洗选设备、加工制造设备、特种设备、发电供电设备、运输设备、煤矿专用设备、工具仪器设备等。第三条第三条 机电处

6、是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门。机电处在机电设备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对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程。根据集团公司经营方针、目标,对设备管理工作提出要求和考核指标,并组织检查执行情况;二、督促、检查基层单位做好设备计划检修工作;三、负责审定基层设备管理与维修方面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四、参与审定机电设备、机电工程的折旧、安全、维简和大修理资金计划,负责审定技术要求和掌握使用情况,论证和审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更新改造项目;五、负责审查机电设备外委修理工作;六、负责审批设备报废、报废设备残体的处理工作;七、参与机电设备到货后及机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工作;八、监督检查基层

7、单位对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生产设备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九、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检修新技术的交流及推广工作;十、对因重大、特大机电设备事故或设备购置、检修、使用不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后果的,组织或参与原因调查、责任追究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节第二节 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的前期管理2第四条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设备综合管理要求,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 、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管理,并按以下原则进行:一、需增置主要生产设备时,使用单位应根据使用需求,提出设备增置计划报有关部门。在集团公司有关领导主持下,经机电处会同有关单位对拟增置的设备进行技术、经济、可靠性论

8、证后,做出租赁、购置或制造的选择;二、设备选型应考虑通用化、标准化,成套设备的购置尽量选用同一厂家或统一标准图纸生产的设备,以减少同类配件的多品种储备;三、采购的设备必须为资质证件齐全的厂家生产的非淘汰型产品,在矿井使用的,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四、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会同订货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发现问题应在质量保证期和索赔期内办妥索赔手续;五、购置设备符合如下要求:1. 设备采购技术要求必须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指准。2. 到货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提供齐全有效的随机证件和相关资料。3. 购进的设备不得影响生产或遗留安全隐患,签订合同时对质量问题造成后果的处理应规定明确的制约条款。4. 对

9、使用单位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订货单位应及时与供货单位联系解决。5. 使用单位对购置的设备提出质量投诉时,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6. 订货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设备交接手续,设备的附件、备件、工具和技术资料等应完整齐全。7. 供货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采购部门不予作为采购候选厂家:1) 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设备到货后,存在重大隐患或重要质量问题被投诉的厂家,五年内不能列为采购候选单位。2)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设备到货后,出现质量问题或故障,处理不及时或未能处理的厂家,两年内不能列为采购候选单位。3)设备安装使用后,因厂家责任造成机电列级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厂

10、家,禁止列为采购候选单位。六、因选型、购置不当、合同签订有误造成设备闲置、积压、浪费,或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第五条第五条 新购置设备到货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不使用的设备,零部件等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库存设备严禁拆套使用或拆新设备维护旧设备。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健全设备的验收交接、建档管理与考核制度,并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移交资料管理部门进行整理、建档登记保管。第七条第七条 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编制安装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安装完毕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

11、投入使用。第八条第八条 新型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对管理人员、检修维护人员、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第九条第九条 所有设备都必须有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及完好标准。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熟知设备完好标准,严格遵守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凭证操作。设备实行包机制,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并做好记录。第十条第十条 设备司机应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 、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合理使用设备、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符合 1987 年原煤炭部

12、颁发的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设备的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动作灵敏可靠,防爆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保养(维修)制度,设备保持整齐、清洁,杜绝跑、冒、滴、漏,达到集团公司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主要设备应分别制定合理的运行标准和工作时间,及时进行调整或检修。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不得盲目追求生产而拼设备。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维修工作实行区域维修负责制。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应作好巡回检查、维护和故障检修,对设备的关键部位应坚持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加强

13、设备润滑管理,建立并严格执行润滑“五定”制度(定人、定质、定量、定点、定期),做好换油记录。主要设备应建立润滑卡片,实行润滑专责管理。润滑油剂应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生机电设备事故时,应按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查清原因和责任,严肃处理,并认真吸取教训,制订和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对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应加重处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记录,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经常发生的设备事故类别、时间、地点、设备部位和原因等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发现设备本身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的检修设备的检修第十

14、八条第十八条 认真执行设备维护保养与预防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按设备状态合理确定检修时间和检修制度,逐步向预知检修和专业化检修方向发展,以提高检修质量,降低检修费用,缩短检修停机时间。检修标准按照 1987 年原煤炭部颁发的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设备的大修原则上由集团公司机械制造公司承担, 需要委托外部厂家或联发公司厂点检修的,由使用单位(租赁设备由租赁分公司负责)提出申请,经机电处审核,并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防爆电器设备的检修单位必须持有防爆电器设备检修许可证,无证单位不得承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设备检修计划必须纳入生产计划。主要设备应编制检修作业计划, 包括检

15、修前的技术准备和生产准备;修理复杂和工作量较大的重点设备,应编制修理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准施工;两个或多个单位联合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机电设备按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要求,采取不同的检修方式:一、采掘、运输和其它移动设备,应保持一定的备用数量、实行按计划轮5换检修;二、使用中的采掘、运输设备的维修,每天应不少于 4-6 小时,交接班时应有 15 分钟的互检时间;三、有备用的大型固定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周期轮换开动,无规定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周期轮换开动,停下来的设备应及时检修备用。矿井主要排水泵及其管路、水仓等,应在每年雨季前全

16、部检修完毕;四、矿井主、副井提升系统、斜井及主要上、下山运输线、井口装备等平时不能检修的设备,应在矿井停产检修日进行检修;五、矿井主要提升、运输系统每天应保证 2-4 小时的检修维护时间,确保所有检修、检查内容全部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缩减;六、其它设备检修时间及要求,应根据各自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检修办法,合理安排检修时间。检修安排报机电处备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矿井停产检修计划的安排和实施,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一、矿井停产检修,应解决平时不能检修的主要设备缺陷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的试验和整定;二、停产检修时间和项目确定后,必须编制机电设备停产检修计划、检修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以及施工网络图或施工指示图表,并在检修开始前 5 天报送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三、主、副井设备的停产检修,应提前 5 天将拟检修的内容和项目报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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