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有条件有能力提前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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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需要中部地区有个重要支撑点 本报评论员:武汉正努力迈向国家中心城 市,国家中心城市体现为综合实力的国家辐射, 这也对全面协调发展就提出了要求, 从这个角 度看,武汉有着怎样的机会?吴传清:现在武汉的实际地位,其实可以把 它就当作国家中心城市看待, 只是按照这个概 念和要求,从全国引领、辐射、集散功能的角度 看,武汉还需要努力。 武汉也不好与其他国家中心城市简单类 比,毕竟工业体量不一样,行政级别不一样,更 关键的是发展阶段不一样。 例如北京、上海、广 州,它们处于后工业化阶段,现代的服务业、高 端制造业均衡发展,相应的,一些城市的行政考 核指标都有很大改变,更看重的是资源、环境的 保护,而

2、非简单的 GDP 了。 武汉的发展要更加 注重这一点,要更加发挥科技优势,譬如,要在 基础研究上创新, 要在科研成果转化方式上创 新,要发展高新产业。 武汉最有希望的是, 国家需要中部地区有 个重要支撑点。 随着国家区域梯次开发的战略 实施,相继涌现了辐射华北和渤海湾的京津、辐 射长三角的上海、辐射珠三角的广州、辐射成渝 的重庆五大国家中心城市, 中部地区一直处于 一个缺位状态。我们要承认有差距,认清现在所 处的阶段,然后长远谋划,探讨适合武汉发展的 小康社会的目标。3201 2年1 1月1 9日 星期一责任编辑: 张莉美编: 段莉莉(上接第二版)第一章 党 员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

3、、军 人、 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 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 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 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 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 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 一员。 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 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 何私利和特权。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 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4、、政策和决议,学 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 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 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 范作用。 (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 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 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 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 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 团活动

5、,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 谋诡计。 (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 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 现象作斗争。 (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 遇事同群众商量, 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 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 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 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 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 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 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6、和倡议。 (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 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 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 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 的干部。 (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 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 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 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 员的上述权

7、利。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 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 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 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 品质、 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 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 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 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 进行严格的审 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 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 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 辖

8、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 宣誓。 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 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 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 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 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 党组 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 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 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 具备党员条件的, 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 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9、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 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 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 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 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 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 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 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 编入党的一个支部、 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党 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 会。 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 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要求退 党,应当经支部大会

10、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 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 不履行党员义务,不 符合党员条件, 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 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 他退党。 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 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如被劝告退党的党 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 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 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 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支部大会 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 批准。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 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 党的民主集中

11、制的基本原则是: (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 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 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 员会。 (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 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 都由选 举产生。 (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 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 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 产生的委员会。 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 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 和党员群众的意见, 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 题。 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 告工作, 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

12、内的问题。 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 支持和互相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 行党务公开, 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 解和参与。 ( 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 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 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 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 责。 (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要保证 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 威信。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 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选举采用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候

13、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 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 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 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 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选举人有了解 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 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 人。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 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 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 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 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

14、,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 决的重大问题。 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 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 或是撤 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 会闭会期间,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 表机关。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 行巡视制度。第十四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 对同下级 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 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要保证下级组织 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 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 要

15、干预。第十五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 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 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 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 决定。 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 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 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 下级组织必须执 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 一级组织报告。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 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第十六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 必须执 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 行表决。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 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

16、方人数接近,除 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 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 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 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 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 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 党员不论职务高低, 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 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 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 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 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第十七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 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 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 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 思想政治状况。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第十八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 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中央委员会认为有 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 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 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 中央委员会决定。第十九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纪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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