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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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重量 鉴定规程液体 产品静态计重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Static measurement of liquid products SN/T0993 2001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 1.1 199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编写的。 本标准石油及其液体产品计量方法与SN/T 0185 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石油及其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相同。 进口液体商品的空舱鉴定及残留货物的估算,采用ISO 8697:1999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

2、责任 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原油量的估算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鉴定处、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樊惠良、何贤伟、周绍峰、徐伟忠、汤宏兵。 本标准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计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液体产品静态时的质量计算。可用于立式固定顶油罐、浮顶油罐、卧式油罐、铁路油槽车、油舱及输油管线中液体产品质量 的计算。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

3、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 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884 1992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 1998 石油计量表 GB/T 4472 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4883 1985 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正态样本异常值的判断和处理 GB/T 5526 1985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 GB/T 8170 1987 数值修约规则 GB/T 8927 1988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温度测量法 GB/T 8929 1988 原油水含量测定法(蒸馏法

4、) JJG 1014 1989 罐内液体石油产品计量技术规范 SN/T 0186 19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流量计计重 SN/T 0188 1993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衡器鉴重 ISO 8697:1999 原油和石油产品转运责任 船上货量和余留在船上原油量的估算方法 3 定义 除下述术语外,本标准还采用GB/T 1885 1998的术语和定义。 3.1 液体产品静态计重 液体产品在容器中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计量方法。 3.2 沉淀物 容器内液体产品中存在的因重力作用沉积于液体底部的不溶性物质。如:锈、泥、砂等物质。 3.3 悬浮物 容器内液体产品中存在的除沉淀物以外的不溶性物质。 3

5、.4 溶解水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溶解于液体产品中的水。 3.5 悬浮水 液体产品中所含的一种最终可分离而形成小水珠的水。 3.6 底水 以分层状态存在于液体产品下层的水。 3.7 总水量 液体产品中所含溶解水、悬浮水和底水的总量。 3.8 总观测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下,测定的包括所有水和沉淀物在内的液体产品体积。 3.9 毛观测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条件下,测定的包括溶解水、悬浮水和悬浮物在内的液体产品体积。但不包括底水和底部沉淀物的观测体积。 3.10 净容积 在一定温度和常压条件下,扣除总水量和沉淀物总量后的液体产品体积。 3.11 船上残留物 卸货结束后或开始装货前,液体货舱和压载舱中

6、以及船上有关液货管线和油泵中的残留物,包括所有未卸净的液体产品、水、油泥渣等。 3.12 纵倾 船舶艏艉吃水不同,船艉吃水大于船艏吃水,称“ 艉倾” ,船艉吃水小于船艏吃水,称“ 艏倾” 。 3.13 横倾 船舶艏艉线平面偏离垂直平面。 4 计量器具和用品 4.1 量油尺、温度计、密度计应在计量合格有效期内,并完好无损。 4.2 取样器 4.2.1 液体产品的取样器应为不锈钢、铜质或铝合金材料制成;取样器的材料不应与液体货物发生化学反应而影响液体产品的品质;取样器应符合相 应液体产品的清洁,卫生要求。 4.2.2 取样器的提拉绳应选用符合防静电要求的材料制成。 4.3 试油膏 应均匀地涂在尺上

7、浸入试油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10 s,与停留20 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 mm。 4.4 试水膏 应均匀地涂在尺上浸入试水中,颜色变化清晰,完全发生变化不应超过5 s,停留5 s与停留20 s的示值变化不超过0.5 mm。 5 计量精度 5.1 计量容器准确度应不大于2 。 5.2 各项测量、计算数据按照GB/T 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精度要求见表1。 表 1 6 方法概述 在计量容器容量表规定的计量口,以经检定的量油尺和温度计分别测量容器中液体产品的深度或空距以及温度,然后按容量表求得液体产品在测 量温度下的总观测容积,经各项修正后,计算出该计量容器内液体产品的重量。石

8、油及其液体产品、动植物油脂、化工产品的计算方法见表2。 表 2 表 3 项目 单位 精度 测量 计算 液深、空距 m(in)0.001(0.05)0.001(0.01) 船舶水尺 m(in)0.01(0.5)0.01(0.01) 温度 0.20.1 密度 m t/m3(g/cm3) 0.000 1(0.1)0.000 1(0.1) 密度温度修正系数 0.000 01 体积温度修正系数 0.000 01 体积 m3(kl) 0.001 重量 m t 0.001 数量 BBL 1石油及其液体产品 动植物油脂 化工产品 体积 t时液体体积Vt V20=Vt VCF20t t时液体体积Vt t时液体体

9、积Vt V20=Vt K V20=Vt1-f(t-20) 密度 20(真空中) 空气中计重用密度 20-1.1 (真空中)t时真空中密度 t时空气中密度 20、t(真空中) t时真空中密度 t=20-(t-20) t时空气中密度 t- 重量 m=V20 (20-1.1) 纯油在空气中的重量 Wc=W (1-w) 密度修正法 1.体积修正法W=V20 (20-) 2.密度修正法(如无条件采用体积修正法,用本方法)W=Vt (t-) 其中: V20 标准温度20时液体货物的体积,也称标准体积,单位:m3; Vt t时,液体货物的体积,也称计量温度下的体积,单位:m3,据舱容表、罐容表查出并经各项修

10、正,见表8及9.2.4; VCF20 由计量温度下的体积,换算到标准体积的体积修正系数。原油体积修正系数、(石油)产品体积修正系数表,润滑油体积修 正系数表分别见GB/T 1885 1998表60 A、60 B、60 D; f 化工产品体积温度修正系数,见附录A,表A1; 油单位为g/cm3,其余为m/t/m3;t t时,液体货物的密度,真空中或空气中应在括号中标明,单位:原油、(石油)产品、润滑油单位为g/cm3,其余为m/t/m3; 标准温度20时,液体货物的密度与4纯水密度的比值(纯水密度表见附录B); 实测温度t时,液体货物的密度与4纯水密度的比值; 动植物油脂或化工品的密度温度修正系

11、数;m 原油、(石油)产品、润滑油的质量,单位kg或m/t; W 液体货物的重量,对于含水的石油,也称毛油重量,单位:m/t; Wc 含水石油的纯油重量,单位:m/t; W 含水石油的水分含量,以重量百分比计%; 空气浮力修正值,与密度有关,见表3。 m/t/m3 0.465 9 0.466 01.129 7 1.129 81.793 5 1.793 62.457 4 0.001 20.00110.001 00.000 97 计量程序 计量程序见表4。 表 4 7.1 计量准备 7.1.1 安全注意事项 7.1.1.1 遇恶劣天气,如:七级以上大风、雷电、大雨、大雪等,应暂停测量工作。 7.1

12、.1.2 进入码头、罐区及登轮,应遵守罐区及船方有关防火、防爆安全规定。 7.1.1.3 登及油罐、油轮作鉴定时,应穿着防静电服和防滑、防静电鞋,使用防爆电筒或防爆灯照明。登罐前应用手触摸金属物(如铁梯)以消除静 电。测量时,应站在计量口上风头。 7.1.1.4 对腐蚀性货物、有毒货物计量时,应使用透明面罩,防腐鞋、防腐服,戴防护手套。 7.1.2 液体产品岸罐计量的条件 7.1.2.1 计量岸罐必须经有资质的国家计量部门标定,并有在有效期内的罐容表,罐容表已到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岸罐检定、结构或管线改变 时,事先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7.1.2.2 罐区具有扫线设备,扫线压力符合

13、要求,初次使用或罐区布置有变化时,可选一段管线,计算体积,试验扫线效果。 7.1.2.3 泵浦、管线、阀门等布置清楚,能够通过对阀门施封,防止旁流、串罐。 7.1.2.4 罐区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执行良好,配合检验鉴定工作。 7.1.2.5 在具体操作中,避开岸罐的非计量区,在低液位时有三种措施: a) 放空; b) 使液位高于非计量区; c) 发现液位已经处于非计量区后,可以放空,也可以用相同品质、相同密度的同种货物(必须附有实验室检测报告)补足,使之符合b条要求。对 放出或补充的货物要进行计量并从货物总量中扣除或计入货物总量。 7.1.2.6 罐区管理及装卸、计量过程中,不应有其他影响计量准

14、确性的因素。 7.1.3 液体产品船舱计量的条件 7.1.3.1 计量船舱必须经有资质的部门标定,舱容表准确有效,并有纵、横倾修正资料。 7.1.3.2 船方配合检验鉴定工作,并提供本规程要求的相关资料。 7.1.3.3 在装卸、计量过程中,不应有其他严重影响船舱计量准确性的因素。 7.1.3.4 经常发生重大短重或船舱计量与岸罐计量有重大差异的船舶,不宜用船舱计量结果出证。 7.1.4 确定计量方法。 7.1.5 准备计量器具。 岸 罐 计 量 船 舱 计 量 备注 出口 进口 出口 进口 1.准备; 2.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3.测量液温、罐区 气温; 4.取样; 5.测定密度;

15、6.装货完毕后,重 复13; 7.计算复核 1.准备; 2.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3.测量液温、罐区 气温; 4.取样; 5.测定密度; 6.卸货完毕后,重 复15; 7.计算复核 1.准备; 2.查核船舶水尺, 纵倾、横倾; 3.测量液深或空 距、底水深度; 4.测量液体温度; 5.取样; 6.测定密度; 7.计算复核 1.准备; 2.查核船舶水尺, 纵倾、横倾; 3.测量液深或空距 及底水深度; 4.测量液温、罐区 气温; 5.取样; 6.测定密度; 7.空舱鉴定或船上 残留物测定; 8.计算复核 1.在不影响计量准确性的前提下,部分步骤可互换或同步 进行如出口液体产品,可先取样测

16、密度,后登轮鉴定。 2.每一步骤都必须做好原始记录。 3.罐车计重参照本程序 7.1.6 检尺前应查明输油管线内存油情况,使其在输油前、后保持相同状态。 7.1.7 浮顶油罐计量时,应在浮顶全部起浮状态下测量;在检尺前,浮顶上不应有积雪、积水和其他 杂物。 7.1.8 岸罐计量时,对于不是单罐单线的罐区,应对相关的管线阀门关闭并加封。 7.1.9 了解库(港)方关于油罐内油温状况。如罐内重质油品因温度原因近于凝结,应建议其设法加温,使之达到适于准确测量的油温。 7.1.10 船舱计量时,了解并查核与计重有关的情况(可由船方书面报告): a) 本航次拟计量货物舱位、数量以及装/卸程序; b) 上航次承载何种货物,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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