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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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草案)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 八 月二一二年 八 月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草案) 3-1-1 目录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

2、开放期 . 10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6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7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3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2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2 十五、基金的投资 . 33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38 十七、基金的财产 . 38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 39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 42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 4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三

3、基金的业务规则 . 49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9 二十五、违约责任 . 52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草案) 3-1-2 一、前言 一、前言 (一) 订立 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

4、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5、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6、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材料 基金合同(草案) 3-1-3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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