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心血站二层检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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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中心血站二层检验科日照市中心血站二层检验科 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合合同同书书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方(全称发包方(全称) :日照市中心血站承包方(全称承包方(全称) :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日照市中心血站二层检验科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工程地点:日照市中心血站工程内容: 包含招标区域内的二层检验科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设置的

2、楼层及有关图纸布局要求,二层检验科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的设备、材质规格、型号(详见投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进行采购,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及安装。二、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二层检验科实验室核酸检测净化系统项目, 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三、合同价款三、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贰拾壹万捌仟元整(人民币);¥:218000.00 元。四、质量标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五、合同工期五、合同工期开工日期:双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书为准)竣工日期:双方约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 50 日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

3、书2.合同通用条款3.合同专用条款4.竞争性谈判文件、谈判响应文件和中标通知书5.施工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技术要求7.谈判响应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八、 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九、 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十、 合同生效及其他合同生效及其他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一式六份,以中文书写,甲乙双方各执二份,政府采购办、采购代理机构

4、各执一份。 。3.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发包方:承包方: 济南中海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0531-85957535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帐号:帐号:1512 1101 0400 54926单位地址:单位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天成路 6 号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第二章合同通用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甲方”系指本项目的招标人。1.2“乙方”系指本项目的中标人。1.3“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

5、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1.4“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1.5“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或其它材料。1.6“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当的其它义务。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根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2.适用性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它部分所取代的范围。3.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可来自所有的国家和地区

6、,在合同格式中有进一步的说明。3.2 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货物的来源地。 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 商业上公认的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原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4.技术规格和要求4.1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部分。5.专利权5.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对此提出起诉,乙方应负责与之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损失。6.包装6.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

7、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保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6.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7.运输标志7.1 乙方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作出下列标志:7.1.1 收货人7.1.2 合同号7.1.3 装运标志7.1.4 收货人代号7.1.5 目的地7.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1.7 毛重/净重(公斤)7.1.8 尺寸: (长

8、宽高,以厘米计)7.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或者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米高, 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 标明 “重心” 和 “吊装点” ,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 、 “防潮” 、 “勿倒置” 、 “易燃”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8.运输条款8.1 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的一种:8.1.1 现场交货: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由甲方出具的收货证明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8.1.2 工厂交货:由乙方负责办理运

9、输和保险事宜。有关运输和保险以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8.1.3 甲方自提货物:由甲方在合同规定的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上的日期为最终交货期。8.2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 15 天,以电传或传真的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以及在装运港备妥待装的日期。同时,乙方需邮寄甲方详细清单一式五份。内容包括合同号、品名、规格、数量、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单价、总价、装运港及货物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8.3 乙方须安排内陆运输保险并承担运费、保费以及相关费用。8.4 乙方装运货物的数量和重量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否则甲方对超过部分的费

10、用不予承担,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8.5 乙方需在货物装船后 24 小时内,以电传或传真通知甲方合同号、品名、数量、毛重、体积、发票价格、船名以及启运日期。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 2 吨或2 吨以上,或者超过 12 米长、2.7 米宽和 3 米高,乙方需通知甲方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如有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也需要说明。9.保险9.1 由乙方办理以甲方为受益人的货物“一切险” ,投保金额为货物价格的110%,保险保至项目最终交货地点。10.付款方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特殊条款 )11.技术资料合同项下技术资料将以下列方式交付:11.1合同生效后 15 天之内, 乙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

11、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甲方。11.2 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11.3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乙方将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 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甲方。12.价格12.1 合同总价与报价总价应一致;若不一致,以低价为准。13.质量保证和验收13.1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

12、足或故障负责。13.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 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13.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13.4 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13.5 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和乙方出具最终验收报告。但该报告不能免除乙方对由于设计、 工艺或

13、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或质量问题应承担的责任。14.检验14.1 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重量等进行精确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将成为向甲方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对于合同货物的质量、规格 、性能、数量/重量来说,不能成为最终检验证明。供应商所做检验的详细情况和结果必须写出报告,该报告应附在证明书中。14.2 货物运抵现场后, 甲方将对货物的质量、 规格、 数量/重量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如发现规格和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无论什么理由,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缺陷,或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

14、90 天内,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14.3 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了不合适的材料,甲方将有权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14.4 甲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督,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监造人提供方便。14.5 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实验和性能实验时,必须提前通知甲方。15.索赔15.1 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

15、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5.2 如果乙方对甲方根据合同第 13 条和第 14 条的规定向乙方提出质量不符和索赔要求负有责任时, 乙方须经甲方同意按以下一个或多个综合的方法来处理该项索赔:15.2.1 同意拒收货物并用合同规定的相同货币归还拒收货物部分的货款,并应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由此产生的利息、银行费用、运费、保险费、检验费、储存费、装卸费以及其它所有保管和维修被拒收货物所必需的费用。15.2.2 根据货物劣质、损坏程度及甲方所受损失的范围降低货物的价格。15.2.3 将不符部分换成与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性能相符的新部件,乙方应承担甲方所承受的一切费用和损失。1

16、5.2.4 由乙方自费派出技术人员对货物的不符和有缺陷部分进行修理,如乙方不能派出技术人员时,甲方有权代为修理,由此产生费用应由乙方承担。15.3 对于上述索赔如果甲方在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应视为乙方接受了甲方的索赔要求。如乙方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10 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未能按照本合同第 15.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甲方将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出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补偿。16.延期交货16.1 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16.2 如果乙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扣除相应额度的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加收迟交罚款和/或终止合同。17.违约赔偿17.1 除了甲方同意延期或本合同第 18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甲方可从货款或乙方交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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