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热天气缺乏保障劳动者有权拒绝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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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122012年6月1日 责任编辑: 卢慧敏 美编: 钟 馨 美编助理: 吕婷婷 校对: 杨淑雅律师信箱有权获得安全工作环境 2011 年 7 月 6 日上午,鉴于 室外最高温度已达37,为确保 劳动安全,从事室外作业的梁纬 向经理要求发放降温、防晒、解 暑的防护设备及药品。经理不仅 没有答应,反而责怪梁纬有意找 茬。 梁纬一气之下拒绝上班。公 司随之以梁纬拒不服从公司工作 安排为由,解除与梁纬的劳动合 同。 点评:司的做法违反法律规 定,梁纬可以要求劳动仲裁。一 方面,劳动法第54条规定: “用 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 鉴于在高

2、温下工作存在一定 的职业危害,梁纬因而有权要求 公司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及药 品。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32 条规定: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 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即在 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 件,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 下,梁纬有权拒绝冒险作业,公 司不能以此为由施加处罚。身体不适, 有权要求调岗钟玲患有脑血管性疾病,医生曾对其一再叮嘱不要在高温下 工作。2011年7月15日,因当地 天气预报播出将连续一周气温在 37至39,钟玲遂要求公司领 导调换岗位,但被公司拒绝。理 由一则是“一个萝卜一个坑” ,每 个人都有自己的岗位,实在无人 可换;二则是若

3、大家都这样拈轻 怕重,岂不乱套? 点评:钟玲有权要求换岗。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 工会2007年发出的关于进一步 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用人单 位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高 湿作业的员工,应调离高温、高 湿作业岗位。暂不能调动岗位 的,应在高温、高湿天气对其加 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适当调整 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 高温时段作业;不得因高温停止 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 劳动者工资。高温天气须发放高温津贴2011年7月底,连续两个月 在超

4、过了33的高温环境下工作 的杜蒙等员工发现,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比上个月少了,经仔细 对比,发现原来是没有了高温津 贴。杜蒙等遂要求补发。 点评: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 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第4条第7项规定,用人单位安排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 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 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 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足额向劳 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颜东岳)现行法律、 法规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赋予了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特殊权利 暑热天气缺乏保障 劳动者有权拒绝上班案情

5、回顾: 李文原是高州市第一小学 教师,后又调到高州市第二中学 任教。其从1953年2月开始任教 至1994年8月(实际任教) 。1993 年 12 月办理 退休证 退休。 退休证 写明其的出生日期为 1933年12月,退休时间是1993年 12月28日。 但李文本人干部档案中填 写的多个出生日期不一致,而且 档案中的出生日期与其居民身份 证的出生日期也不一致。其居民 身份证的出生日期是1936年12月 15日,而最先记载其出生日期的 档案是1954年2月17日由本人填 写的茂名县小学教师简历表 。 1993年10月全国工资制度改 革,李文最初核定按1993年10 月在职人员参加工改后新增工资

6、额为284.06元。1994年12月有群 众反映李文不能按在职人员工 改,他早已到龄退休,应按退休 人员增加退休费。 事后,经高州市教育局和人 事局组织对全市退休教师的个人档 案重新审核,认定李文是1931 年8月出生,理应在1991年9月退 休,根据1993年工资改革的国发 199379文件规定,李文不能按 在职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并从 1995年1月起取消了李文按在职 人员的增资,改按退休人员增加退 休费,每月少了128.5元。 李文不服,2010年3月22 日,以高州市教育局和人事局为 被告向高州市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要求恢复每月非法克扣的退 休金128.5元及补发从1995年1月 至今

7、(2010年5月)总计27766元 及请求赔偿精神伤害费20000元。 高州市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李文的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其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 期不一致,且一直未能提供其准 确的出生日期。李文最先记载 出生日期的档案是1954年填写的 茂名县小学教师简历表 ,记载 李文 1954 年时是 23 岁。根据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 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 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核定李文的出生日 期为 1931 年。根据国发199379 文件规定,核定李文按退休人 员增加退休费每月155.56元是正 确的,不存在每月非法克扣退休 费128.5元的事实,一审判决驳

8、回 原告李文的诉讼请求。 李文上诉认为,高州市教 育局和人事局在未到上诉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 实的情况下,直接适用以最先记 载的出生日期核定上诉人的出生 时间显属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 实错误,应予撤销。 茂名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李文起诉的是要求 被上诉人高州市教育局和高州市人 事局履行补发减少的退休金,属于 行政不作为案件。因此,上诉人 李文应对其提出补发减少的退休 金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但上诉人 李文本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 以确认其准确的出生日期。因此, 上诉人李文请求两被上诉人履行 职责,证据不足。终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法官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

9、文的退 休时间、出生时间如何核定的问 题。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 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 (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凡干部 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 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 在办理其退(离)休手续时,应会 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 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 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 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 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 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 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 生日期为依据。 ” 本案中,李文的居民身份证 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其本人档案记 载的不一致,其

10、本人档案中又有 多个出生日期,属于规定中“无 法查实”的情形,因此应以最先 记载出生日期的档案茂名县小 学教师简历表记载的出生日期 核定李文的出生日期为 1931 年。又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附件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 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 定: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 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 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 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 的。 ” ,核定李文的退休日期应为 1991年。再有根据国发199379文 件规定: “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 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 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不 实行

11、新的工资制度,参照同职务在 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离退 休费。 ”高州市教育局和人事局 1994年12月重新核定李文按退休 人员增加的退休费是每月155.56 元,不存在每月非法克扣退休费 128.5元的事实,二审判决驳回原 告李文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辉球【问】我朋友与其同事 刘某相恋,后怀孕并生下 一个女孩。由于不喜欢女 孩,加之尚未办理结婚证, 刘某打算与我朋友分手。 我朋友要求其每月支付孩 子抚养费、教育费 1800 元,直至孩子成年,刘某 却称孩子是非婚生子女, 拒绝支付。请问,刘某的 说法有依据吗? 读者王萍【答】 刘某拒付抚养 费是违法的。 婚姻法第25

12、条规定: “非婚生子 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 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 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 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 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 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活 为 止 。 ” 刘 某 作 为 生 父,应当承担生活费和教 育费,否则,你朋友可以 代女儿起诉其要求支付, 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 2030%的比例给付。 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 宁伟辉任劳任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需得到维护。 我国法律法规从多方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高温天气将至,劳动者要善于 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出生日期无法查实 以档案最先登记的作为依据非婚生子女 也有权索要抚养费劳动合同应

13、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 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任; (八)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 定其他内容。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 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 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 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 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 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 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 定的。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 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 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 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 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王路)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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