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家庭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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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家庭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 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 准。 第二条 投保年龄 第二条 投保年龄 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 符合我方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可作为主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如属续保, 则主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 经我方同意,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次被保险

2、人参加本保险。次被保险 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天至六十周岁。如属续保,则次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六十四周岁,但有本条 款第十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以下如无特殊说明,被保险人指主被保险人和次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住院治疗, 我方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每日住院保 险金。 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每次

3、住院最多可达三百六十五天。 如果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九十天,则本次 住院将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超过九十天,那么我方在决定保险金给付时,将作为两次住院。 二、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而住院,在住院期间又需要治疗意外伤害之外的身体损伤或疾病,我方 将仅赔偿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住院治疗。 三、在我方给付保险金之后,对于经查实不属于保险责任或不符合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我方有权要求退 还保险金,保险金获取人应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我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

4、险人住院是由下述任一事项造成,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拒捕、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 见或其它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之前已存在的病症,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异常,性病或与性病有关的疾病; 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不孕症,不育症,避孕、节育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 人工生殖,以及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例行身体检查,任何与入院诊断、疾病或身体伤害没有直接联

5、系的检查,任何从医疗角度看不必要 的治疗和检查;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1九、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以调查研究为目的的住院,疗养,休养,康复治疗,美容,矫 形,视力矫正手术,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十一、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训期间(无论身体伤 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 十二、被保险人酒后驾驶任何种类的机动车辆,或无证驾驶,或持无效驾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交通工

6、具;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参与任何水、陆、空交通工具的竞赛,或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 竞赛; 十四、被保险人参加任何空中运动、空中旅行或任何航空活动,但是以乘客身份付费乘坐民用或商业航 班进行旅行时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六、战争、入侵、内战、叛乱、革命、起义、使用军事力量,或被保险人参与任何暴力动乱、内乱或 扰乱公共秩序的活动、恐怖主义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十七、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核爆炸,致病的或有毒的生化原

7、料的使用、散发或释放。 第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 第五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同主合同。 第六条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条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本合同自该保险费到期日起中止效力。 如果我方在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收到您方补交的保险费, 则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 恢复效力,但我方对本合同中止效力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自本合同中止效力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本合同自该记账日起终止效 力。 第七条 保险期间及续保 第七条 保险期间

8、及续保 本合同自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北京时间)开始生效,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八条 续保条件 第八条 续保条件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一年。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但我方拒绝续保或本合同终止或中 止的除外。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我方将向您方发出自动续保通知,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应在保单周年日前通 知我方。 第九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第九条 您方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一、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在扣除十 元保单制作费后,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的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后要求解除

9、合同的, 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效力,但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本合同将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 期日起终止效力。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之外的其他交费方式,解除合同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 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解除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或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终止,本合同也须一并解除。 二、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你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交付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2的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本合同

10、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后要求解除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 我方自收到解除保险责任申 请书之日起终止该次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则我方自收到解除保险责任申 请书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到期日起终止该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您方选择的交费方式为月交之外的 其他交费方式,解除保险责任的同时,我方在扣除手续费后按日计算(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向 投保人退还该次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如果您方申请解除部分次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则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 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十条 合同效力终止 第十条 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终止: 一、您方支付首期

11、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支付分期保险费,且在该保险费到期日后的第一个保险 费记账日我方仍未收到保险费; 二、主被保险人身故; 三、主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之后的第一个保单周年日; 四、保险合同没有续保; 五、最高保险金额已经支付; 六、本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被解除或终止。 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我方对主被保险人和所有次被保险的保险责任一并终止。 若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或次被保险人在保单周年日满六十五周岁,则我方对该次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而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仍然生效,本合同仍然生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索赔 第

12、十二条 索赔 一、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方或受益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天内通知我方,否则,对于因迟延通知所增加的任何调查 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二、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治疗或住院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任何医生、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本 合同第十三条释义中所定义的医生、医院)或诊所,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 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住院、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 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若认为必要可要求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被保险人应当同意,费用由我方支付。 三、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我方

13、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提出的索赔,我方将不予受理。 四、保险金的申请 申领保险金时,受益人应填写索赔申请表,并向我方提供下列所有文件: (一)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人身份证明; (三)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出院小结原件; (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五)受益人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 第十三条 释义 第十三条 释义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3在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您方:指保险单上所显示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公司、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

14、限公司。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事故:指突然发生、不可预见的事件。 意外伤害:指意外事故对被保险人身体的任何部位所造成的伤害,这些伤害是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由于 外部性的、猛烈的和显而易见的手段所造成的,而且其发生不是由于疾病(包括潜在的疾病和机能障碍)所 导致,也不是出于当事人的本意。 每日住院保险金: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时,我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每日应支付的金额。 之前已存在的病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日期的二十四时前或您方增加保障的申请经我方批注生效日期的 二十四时前(以较迟者为准) ,被保险人已发生的身体不适或已呈现的异常体征(无论是否已寻求医护意见 或已进行检查治疗) ,或被

15、诊断、治疗的疾病,或已遭受的身体残疾和损伤。 住院:指被保险人由于遭受意外伤害而遵照医嘱办理入、出院手续,留在医院中占有病床并接受超过 二十四个小时以上的连续治疗,所住之病房为医院住院部正式病房,但不包括在门(急)诊观察室、急诊科 病房、康复病房、家庭病床及其他非正式病房的治疗。 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作为住院病人在医院接受连续治疗的期间,每满二十四小时为一天。被保险人 在住院期间请假或外出的,我方将扣减该日的住院天数,并扣除相应保险金。 同一次住院:指由于同一意外伤害而引起的住院治疗,如果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到九十天,则 视为是同一次住院治疗。本定义适用在决定保险金的给付之时。 医院: 指

16、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 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 本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 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 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治疗和护理服务。本合同所提及的 医院不包括: 1.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部门; 2.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3.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机构。 医生: 指在医院内合法执业并具有医师执照的人。 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医生的情况, 也不包括任何与被保险人具有商业联系的医生。 战争:指无论宣战与否的战争,或者是任何类似战争的行动,包括由政权国家出于经济、领土、民族、 政治、种族、宗教等目的所采取的任何军事行动。 恐怖主义:指危害人身或财产的武力行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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