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界的贫乏与培养法学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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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 年 1 月 2 日星期三专刊主编: 蒋安杰编辑: 张香平见习编辑: 牛文君美编: 李晓军责校: 孔令玲电子信箱: 何勤华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 研究院院长)10 个月的审判经过长达 10 个月的审判, 法庭最 终于 1946 年 9 月 30 日进行了宣判。 判 决书分为 7 个部分。 法官们在第一天共 宣读了前 6 个部分的内容, 即审判的总 体状况, 包括法庭组建和进行审判的法 律依据; 纳粹的 “发迹史” ; 纳粹政府准 备、 策划与发动侵略战争的各个阶段; 给策划和发动侵略战争行为定罪的法 律依据; 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 对被告 组织有罪与否的认定。 第二天 10 月

2、1 日, 宣判继续进行。 上午, 四位法官按照 起诉的顺序宣读法庭对每位被告的判 决。 除了沙赫特、 巴本、 弗里切被判无罪 外, 其他被告均被判处有罪, 其中 12 名 被告被判处绞刑, 他们是戈林、 里宾特 洛甫、 凯特尔、 卡尔滕布龙纳、 罗森堡、 弗兰克、 弗里克、 施特赖歇尔、 绍克尔、 约德尔、 赛斯英夸特和博尔曼(其中博 尔曼缺席)。 赫斯、 冯克和雷德尔被判处 终身监禁, 席拉赫和施佩尔同是 20 年 监禁, 牛赖特和邓尼茨分别为 15 年和 10 年监禁。 1946 年 10 月 1 日下午, 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宣布闭庭。纽伦堡审判基本原则10 月 15 日晚, 即执行死

3、刑的前夜,戈林服毒自杀。 第二天凌晨, 盟军开始 执行其他被告的死刑。 为了处理这些战 犯的尸体, 管制委员会于 10 月 10 日就 已作出决定: 将全部尸体火化, 并秘密抛 撒骨灰。 在执行死刑后的第二天, 管制委 员会正式宣布: 11 具尸体(包括戈林的在 内)已全部被火化, 骨灰也被处理掉了。 纽伦堡审判同时承担着结束第二 次世界大战和开启战后和平的历史重 任, 它所创建的若干国际法原则于 1946 年 12 月 11 日, 为联合国大会所确认, 并于 1950 年 12 月 12 日由联合国大会公 布, 这就是 “纽伦堡原则” : 一、 任何人实 施了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都应

4、 为此而承担责任, 并受到惩罚。 二、 即使 国内法不处罚在国际法上构成犯罪的 行为, 行为人的国际法责任也不能由此 而得以免除。 三、 个人以国家元首或负 有责任的政府官员身份行事, 实施了国 际法上构成犯罪的行为, 其官方地位不 得作为免除国际法责任的理由。 四、 依 据政府或上级命令行事者, 假如他能够 进行道德选择, 就不得免除其国际法责 任。 五、 任何因实施了国际法上的罪行 而受到起诉的个人, 都有权在事实和法 律上得到公平的审判。 六、 国际法上应 受处罚的罪行是: (一)违反和平罪: 1. 计划、 准备、 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 国际条约、 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2. 为完 成

5、上述第 1 项所述任何一种行为而参 与的共同策划或共谋。 (二)战争罪, 系指 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习惯的罪行, 包括 但不限于, 屠杀或虐待占领区平民, 或 以奴隶劳动为目的(或为其他任何某种 目的)将平民从占领区(或在占领区内) 放逐, 屠杀或虐待战俘, 屠杀或虐待海 上人员, 杀害人质, 劫掠公私财产, 肆意 破坏城镇乡村, 或无军事之必要而予以 摧毁的行为。 (三)违反人道罪, 包括在实 施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的过程中, 或与 违反和平罪或战争罪相关的如下行为: 对平民进行的屠杀、 灭绝、 奴役、 放逐或 其他非人道行为, 或基于政治、 种族或宗教的理由而进行的迫害。 七、 实施上 述犯罪

6、过程中的共谋行为也是国际法 上的罪行。正义维护世界和平纽伦堡审判及其确立的基本原则 不仅具有持续的历史意义, 而且对人类 社会的今天和未来具有不同凡响的重 要性, 尤其是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决 定性和持续性的影响。 应该说, 在人类 历史上发生的所有战争罪犯的审判中, 纽伦堡审判是最为彻底、 也是最富有创 造性的。 纽伦堡审判除了创建以上原 则之外, 还在两个方面, 为惩罚和威慑 战争罪犯、 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 一是它宣告战争本身就是犯罪, 当国 与国之间发生了争执和纠纷时, 应该 通过协商和仲裁, 而不是诉诸武力的 方式来解决问题; 二是它以自己的实 践表明, 审判战犯并不是战胜国报复

7、 战败国的狭隘的、 原始的心理和行为, 而是警示后人: 国家的发展和崛起要 走和平发展之路, 走互助合作之路, 试 图通过战争这一罪恶途径来扩张领 土、 掠夺他国财富, 必须承担相应的战 争责任和代价。 ( 纽伦堡审判(上) 刊登于 10 月 19 日法制日报 法学院专刊 10 版)纽伦堡审判(下)法律文明巡礼之二十四西欧中世纪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阿奎那 蒋来用公元 13 世纪, 西班牙、 意大利和法 国等地的宗教裁判所极其残酷地迫害 所谓的异端分子, 压制一切进步思想和 科学主张, 其重要原因之一, 就是当时 有一位声名显赫的神学家大肆鼓吹要 借助法律手段毫不留情地镇压异端。 他 声称:“从异

8、端分子本身的观点看, 他们 罪孽昭彰, 因此不但应该把他们逐出教 会, 而且应该处以死刑, 把他们从世界 上消失掉” , 因为他们的行为 “可以引起 基督教的广泛的败坏” 。 这位基督教的 铁杆维护者就是托马斯阿奎那。 阿奎那(1225 年至 1274 年)是西欧 中世纪著名的神学家和政治思想家。 他 14 岁进入那不勒斯大学攻读哲学、 法学和神学, 大学学习未结束时就决心献身 基督教事业。 25 岁时, 他成为神父, 不久 即登上巴黎大学的讲坛讲授神学和哲 学, 在此期间, 他撰写了许多的著作, 包 括 神学大全论真理反异教大全 和 论君主政治 等。 其中 神学大全 充 分体现了阿奎那的思想

9、体系, 是基督教 神学的经典之作, 阿奎那凭借此书成为 继奥古斯丁以后最大的神学权威。 在 神学大全 里, 阿奎那阐释了自 己的法哲学思想, 对法的概念、 性质、 目 的等都作了精到的论述。 他认为, 法是 人们决定做出某些行动和不做其他一些行为的行动准则或尺度; 法的表现形 式是一种意志, 但是这种意志受理性的 制约;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 福利的安排。 这些观点都具有相当的合 理性和科学性。 但是, 在法的分类上, 阿 奎那就完全是以神学世界观为指导的, 其维护上帝以及基督教会地位和权威 的目的昭然若揭。 他对法的分类及其解 释, 只是为了将全部法学置于神学的控 制之下, 使法学成

10、为 “神学的婢女” 。 阿奎那认为, 整个宇宙是由上帝、 理性和政治权威这三重秩序构成的, 据 此, 他把法律分为四类: 永恒法、 自然 法、 人定法和神法。 一、 永恒法。 永恒法是上帝的智慧 规则, 上帝以此来统治整个宇宙, 指挥 宇宙万物的运动, 所以永恒法是最高的 法, 是所有其他法律的源泉。 阿奎那说: “如果世界是由神治理的话, 宇宙的整 个社会就是由神的理性支配的。 所以上 帝对于创造物的合理领导, 就像宇宙的 君王那样具有法律的性质这种法 律我们称之为永恒法。 ” 在阿奎那看来, 上帝在超时空的永恒中计划了一个宇 宙的蓝图, 规定了宇宙中一切事物的本 性, 宇宙的出现是上帝计划

11、的结果, 宇 宙间的自然秩序是上帝意志的反映, 万 事万物无不遵循上帝的意志去实现各 自的本性和目的。 二、 自然法。 在古希腊罗马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如西塞罗等的心目中, 自然 法是最高的法律, 而阿奎那却将自然法 的地位降到永恒法之下。 阿奎那认为, 一切事物都受神意的支配, 但是, 与其 他一切动物不同, 作为理性动物的人是 以一种非常特殊的方式受着神意的支 配, 他们不仅能够理智地支配自己的行 动, 而且还支配着其他动物的行动, 所 以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 是 神 意 本 身 的 参 与 者 。 这 种 有 理 性 动 物 人所参与的永恒法, 就叫作自然法。 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的

12、法律, 是永 恒法在理性动物人类身上的体现。 三、 人法。 人法是现实国家所制定 的法律, 是以自然法的原则为基础而制 定的。 阿奎那说:“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 自然法的箴规出发, 仿佛从某些普通 的、 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 达到其 他比较特殊的安排。 这种靠推理的力量 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 ” 他把 人法分为万民法和市民法两类, 认为万 民法的规则是直接记录自然法的; 市民 法的规范是根据各城邦的特殊需要制 定的, 但也是对自然法的个别、 具体的 应用。 人法既然是以自然法为基础, 而 自然法又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所以人法 最终的依据当然就是上帝的永恒法。 四、 神法。 阿奎那所称

13、的神法就是 圣经 , 他把神法看成是来自上帝的直 接启示。 为什么阿奎那要在自己已经无 孔不入地渗透了神意的法律体系中再 加上一个神法呢? 首先他认为, 人法从 属于自然法, 但自然法是普遍的、 抽象 的, 人们难以完全、 透彻地认识; 其次, 人法天然地具有内在缺陷, 对此他主要 给出了三点理由:(一) 人法注定要追求 一种永恒的福祉, 而这是人类天然的才 能所不能达到的;(二) 人类的判断不可 靠, 不同的人会做出不同的判断, 并且 从这些判断中产生不同乃至相反的法 律;(三) 人法不能指挥和规定人的内心活动, 而人的最终目的是要过一种有德 行的生活。 因此, 人们必须要接受绝对 无误的,

14、 能够深入内心的、 由神所赋予 的法律( 圣经 )的指导, 作为对抽象的、 普遍的自然法的补充和对易发生错误 的人法的修正。 通过对法的分类, 阿奎那构造了一 个以永恒法为核心, 以神法、 自然法和 人法为具体体现的神学法律体系。 永恒 法是首要的, 是上帝的意志, 是万事万 物的最高主宰; 自然法是理性的人对永 恒法的参与, 而人法是自然法的具体 化, 自然法和人法最终都受永恒法的支 配; 神法是神意的直接体现, 用以弥补 自然法和人法的不足。 这也是阿奎那心 目中的宇宙秩序, 即将国家、 法律、 君主 和臣民都置于上帝的统治之下, 并且基 督教会享有特殊而优越的地位。 这一体 系为中世纪基

15、督教会统治整个世俗世 界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武器, 得到了教 会的大力推崇和广泛传播。 教会在阿奎 那生前就给予他极大的支持和极高的 声誉, 称他为最光荣的 “天使博士” , 1323 年教皇追封他为 “圣徒” , 1567 年他又被命名为 “教义师” 。 直到今天, 阿奎 那的思想在资本主义世界仍有不小的 影响。 此外, 去掉神学的光环, 阿奎那的 法哲学理论, 尤其是他关于自然法和人 法的一些论断也为近代资产阶级所吸 收, 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律故事一切法律只要与真正的理性相一 致, 就必须从永恒法中产生。 托马斯阿奎那世说新语三联生活周刊第 908 期封面文章 鲜花是情感的寄托 郝铁

16、川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出现了法学院 专业设置越来越细的新情况, 把原来一 个法学院拆分为民商法学院、 经济法学 院、 法律学院、 行政法学院、 国际法学院、 刑事侦查学院、 应用法学院等、 国际金融 法律学院、 国际航运法律学院、 知识产权 学院、 律师学院等。 这样的设置所培养的 学生很难避免知识领域不够广泛的弊 端, 教师长期在这样的专业分工下从事 教学和研究, 也很难避免学术视野愈来 愈狭窄的缺陷。早在上个世纪 40 年代, 担任中国比 较法学学会会长、 刑法学会会长、 国际刑 法学会副会长、 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 长、 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 国际行政法学 会理事等职务的杨兆龙教授, 在 新法 学 月刊 1948 年第 1 期上发表了 法学界 的贫乏 一文, 分析上个世纪 40 年代法 学界存在严重的营养不良、 精神萎靡的 衰弱症, 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法学内容的陈腐。 很多法学界 人士抱残守缺, 不喜欢吸收新知识和研 究新问题。 有许多在别的国家早已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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