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于欢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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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检: 于欢行为构成防卫过当最高检调查认为于欢案一审认定事实情节不全面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解读5月26日,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5月27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法庭审理结束后,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认为,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和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 情节不全面, 对于案件起因、 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 一审认定有遗漏; 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根据我国刑法第2

2、0条第2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的规定, 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2017年5月29日星期一06国内新闻编辑/朱振华倪家宁 美编/杨信 责校/李萌错误理解防卫保护对象 从防卫意图看, 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 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为了保护合法 的权益, 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合法的权 益, 并不限于生命健康, 还包括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 等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 于欢在认识到自己和母亲的人身自 由、 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不法侵害、 人身安全受到严 重威胁的情况下, 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为, 正 是为了

3、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而实施的。 一审判决书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 派 出所已经出警、 其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 较小” , 这一法律评价忽视了对于欢及其母亲人身 自由、 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是对正当防卫 保护对象的错误理解。于欢完全具备防卫前提 从防卫起因看, 本案存在持续性、 复合性、 严重 性的现实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 防卫, 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不法侵害, 既可 以是犯罪行为, 也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 包括非法 拘禁。 本案中, 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 害行为, 按时间顺序可分三个阶段, 具有持续性 且不断升级, 已经涉嫌

4、非法拘禁违法犯罪和对 人身的侵害行为。面对这些严重的不法侵害行 为, 于欢为了制止这些不法侵害, 反击围在其身 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 完全具有防卫 的前提。 聊城市检察院起诉书没有认定作为防卫起因,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 “不存在正当 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 , 是错误的。一审认定的事实不全面 从防卫时间看, 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 不法侵害实施的。防卫适时, 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性 条件。 本案中, 杜志浩一方对于欢的不法侵害行 为, 没有因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在苏 银霞、 于欢急于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时, 杜志浩一 方不让于欢离开, 使于欢处于更加孤立无援的 状态。

5、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时, 不法侵害 的现实危险性不仅存在, 而且不断累积升高, 于 欢面对的境况更加危险。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 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 他遭受的侵害行为将会 更加严重。 一审判决书认定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显然 是对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这也是在 认定事实不全面情况下得出的错误认定。被捅刺者是不法侵害人 从防卫对象看, 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 行的反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 这 是正当防卫的对象性条件。 本案中, 于欢持刀捅刺的对象, 包括了杜志浩、 程学贺、 严建军、 郭彦刚四人。 在案证据证实, 这四人均属于参与违法讨债、 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6、的共同行为人, 杜志浩还在非法 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污秽语言辱骂和暴露阴部、 扇拍 于欢面部等严重侮辱行为。 虽然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严建军、 郭彦刚、 程 学贺三人对于欢母子有言语侮辱和暴力殴打行 为, 但他们围挡在于欢身边且在杜志浩被捅刺 后仍然没有走开, 同样限制了于欢的人身自由, 于欢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 均是不法 侵害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负责人表示, 于欢的 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 但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 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 应当认定为防卫 过当。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这 是正当防卫的适度性条件, 也是区分防卫适当与 防卫过当的重要标准。 本案属于违法逼债激

7、发的防卫案件。杜志 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钱要回, 手段相对克制, 没有暴力殴打于欢母子的意思和行为; 讨债一方 (李忠) 对杜志浩脱裤暴露下体的行为给予了制 止; 当于欢捅刺杜志浩、 程学贺后, 严建军、 郭彦 刚、 么传行等人围站在于欢身边, 也没有明显的 暴力攻击。最后, 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比明显 不相适应。 本案中, 于欢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摆脱困境, 使用致命性工具刺向加害人, 造成一死、 二重伤、一轻伤的后果, 其行为结果明显属于 “重大损害” 。 从不法侵害行为看, 虽然加害人人数众多但 未使用工具, 未进行严重暴力攻击, 于欢身上伤 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从防卫紧迫性看, 出

8、警民警已到场, 虽然离 开接待室, 但仍在源大公司院内寻找报警人、 了 解情况, 从接待室可以清晰看到门前警车及警灯 闪烁。从防卫行为保护的法益与造成结果体现的法 益衡量看, 要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造成 结果体现的法益是生命健康, 两者相比不相适应。 从防卫行为使用的工具、 致伤部位、 捅刺强度 及后果综合衡量看, 于欢使用的是长26厘米的单 刃刀, 致伤部位为杜志浩身体的要害部位 (肝脏) , 捅刺强度深达15厘米, 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的 严重后果, 其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于欢的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 院专案组先后询问了

9、所有处警人员和主要的在场 证人, 提取了执法记录仪、 处警记录等重要物证、 书 证, 反复查看了案发地源大公司的厂区监控录 像;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也对案发 当晚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犯罪问题进行了 专门调查。经过调查得出结论: 案发当晚处警民警 并不涉嫌渎职犯罪。对于2016年4月14日当晚发 生的情况, 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是: 22点07分许, 山东源大工贸公司员工报警称 “有人打架” 。 22点17分许, 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女民警朱秀明带辅警2人到达现场。处警民警联系报警人, 电 话未能接通。 民警发现公司办公楼一层接待室聚集多人, 遂进 入接待室进行询问。室内双方

10、均表示没有报警并各 执一词, 民警警告在场人员不准打架。于欢的母亲苏 银霞提出可能是外面员工报的警, 民警于是准备出去 寻找报警人。苏银霞母子打算与民警一同离开接待 室, 被讨债人员阻拦, 民警再次警告不准动手。 22点22分许, 处警人员走出房间, 源大公司员 工 (非报警人) 上前向民警反映情况, 民警听取情况 并给副班民警打电话, 通报 “现场很多要账的, 双方 说的不一样, 挺乱的” , 通话记录和相关证据证实,副班民警表示马上开车过来增援。民警再次安排 辅警 “给里面的人说不能打架” 。 22点23分许, 处警民警进入警车商量要不要给 领导打电话, 商量的结果是先不打, 约40秒后处

11、警人 员下车往室内走, 源大公司两名员工 (仍不是报警 人 ) 继续向民警反映情况。 22点25分许, 接待室突然传出吵闹声, 民警闻 讯跑进室内, 发现有人受伤、 于欢手里拿着刀, 民警 立刻将刀收缴、 将于欢控制住, 同时安排打120电 话, 伤者同伴表示开他们自己车去医院更快。民警 随后对现场及证据做了保护和固定。 22点35分许, 副班民警带两名辅警赶到现场。副班民警是从家中赶过来, 大约在接到电话12分钟 左右, 这个速度也是比较快的。另外, 公司厂区监控 录像显示, 警车到达现场后未再有任何移动。 检察机关调查认为, 案发当晚处警民警按照公 安机关相关工作程序迅速开展了处置工作,

12、但民警 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 未能有效控制、 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 警不够规范的问题。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案发当晚处警民警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山东 省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 案。聊城市冠县纪委、 监察局已对相关处警民警作 出了党政纪处分。本组文/新华社为何处警民警不涉嫌渎职犯罪近日, 一则犬只主人 “随机托运的金毛犬在 (武 汉) 天河机场被打成重伤” 的消息, 在网上引发众多 动物保护人士关注。对此, 涉事机场方面回应称, 托运犬只到达机场后在卸货时跑丢, 随后工作人员 抓捕时 “对该金毛犬进行了控制和应急围捕” 。目 前, 机场

13、方面表示正在协调航空公司联系旅客, 做 好后续处置工作。托运金毛满身是伤 5月27日晚, 一名犬只主人在微博上发布消息 称, 自己5月24日乘坐东航MU2544航班, 从上海飞 往武汉, 并在浦东机场托运了自己的金毛犬 “二毛” 。 但25日凌晨, 他到达目的地武汉天河国际机 场时, 却被告知二毛 “卸货时 (从航空箱) 跑出去 了” 。随后, 机场工作人员表示会帮忙寻回犬只, 其 间, 犬只主人称曾提出一起寻找自己的金毛犬, 但 被拒绝。他回忆, 大约一个多小时后, 自己的金毛 犬被寻回。但当事人称, 领回二毛时发现它 “身上 到处是伤口和血” 。 随后, 犬只主人将金毛犬送医检查, 他描述

14、称 二毛被剃光毛后露出来的伤口 “惨不忍睹” 。当事 人发布的照片显示, 金毛犬身体一侧有十多处疑似 尖锐物体造成的伤口, 与此同时, 金毛犬头部和脸 部也有外伤。犬主称, 除了身上的外伤, 金毛犬还 被诊断为 “眼角膜受损严重” , 被兽医告知 “有失明 的危险” 。机场证实金毛逃跑 犬只主人就此提出质疑, 疑问自己的金毛犬如何会从打包好的航空箱中 “跑出来” , 并质疑称金毛 犬当时在天河机场 “被工作人员打成重伤” 。该消 息发布后引发众多网友强烈关注。不少网友对当 事人及其金毛犬的遭遇表示同情, 并指责涉事机场 工作人员处理不当; 也有网友怀疑金毛犬身上的伤口是疑似气枪类物体造成的,

15、希望天河国际机场能 就此做出解释。还有不少网友关注金毛犬病情, 并 希望提供帮助。 5月28日下午, 武汉天河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在其官方微博上, 就 “5月24日宠物狗托运事件”做出回应。对于 “犬只跑丢” 这一细节, 声明内容 称, 5 月 24 日一名旅客托运的宠物狗经东航 MU2544航班从上海浦东机场出发到达武汉天河 机 场 。 5 月 25 日 凌 晨 零 点 28 分 , 保 障 东 航 MU2544 航班行李分拣员在打开航空器后舱门 后, 发现有一活体动物跳出货舱门并迅速逃离, 东 航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抓捕措施未果。声明未提抓捕手段 声明内容称, 当天凌晨1时, 东航请求机场协

16、 助, 机场立即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1号令 (货 物运输部门所载运的动物在机场内逃逸时, 应当 立即抓捕并及时通知机场管理机构) 启动活体动 物逃逸应急处置预案, 派出8名工作人员参与围 捕, 经过40多分钟分区搜寻, 在机场西飞行区环 场路围界处发现该宠物。 对于犬只受伤这一细节, 声明中并未直接回 应, 但表示, 机场工作人员发现丢失的宠物犬 后,“由于该宠物是高约1米的金毛犬, 属于中型 犬, 当时处于受惊状态, 工作人员无法近身靠 近。为避免该犬逃窜上跑道、 机坪, 对运行中航 空器产生严重安全影响, 甚至造成机毁人亡的 惨剧, 机场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民航局的有关规 定和机场应急处置预案, 对该金毛犬进行了控 制和应急围捕。 ” 随后, 机场工作人员将金毛犬 交还给犬只主人。声明内容还提到, 目前, 机场 正在协调航空公司, 及时与旅客取得联系, 做好 后续处置工作。 文/本报记者张雅昨天上午, 武警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支队的工 作人员告诉北青报记者, 27日大兴安岭地区一天内 发生3起森林火灾, 由于发现及时, 迅速扑救, 火情 均已得到有效控制。 5月27日11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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