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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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草案) 序 言 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是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前身是创建于 1955 年的湖南工业学校, 历经湖南机械工业学校、 长沙汽车机修工具厂, 1978年复校更名为湖南省机械工业学校。1999 年,与湖南省机械工业厅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为促进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学院名称为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全称为“Hunan Industry Po

2、lytechnic”,英文缩写为“HNIP”,学院域名为“”。 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法定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山大学城含浦科教园。 第三条 第三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与湖南省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院人、财、物由省教育厅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第五条 学院实行依法治校, 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 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 第六条 学院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对接机械装备制造业,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技术教

3、育,适当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富有良知和责任感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第八条 学院遵循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致力于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职院校。 1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办学行为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条第十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以下权利: 1、指导学院的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 2、对学院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

4、整; 3、考核评估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等; 4、根据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院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为学院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 2、为学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3、保障和维护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 4、 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院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院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1、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及相应的学

5、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录取学生的标准及程序,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2、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自主与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3、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配置内部组织机构人员,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5、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

6、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 22、自觉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3、自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自觉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中国共产党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学习、

7、宣传、贯彻党的理论、纲领、路线,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2、领导制定学院规划,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中的重大事项; 3、领导和落实学院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正建设,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考核和监督; 4、制定学院人才政策,创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环境; 5、领导学院的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7、组织讨论并确定学院的章程; 8、其它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

8、人,落实党委决定的相关事项。副院长和校部机关协助院长对学院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学院规划、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事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3、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学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34、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考核、奖惩、晋升等管理工作; 5、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6、拟订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7、拟订学院章程; 8、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9、。 9、其它需要院长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大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学院重大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1、提出须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院领导组织调研; 2、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 部分重大事项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的任免,会前应征求院长和分管院

10、领导意见;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作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1、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2、会议议题材料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准备,对重大问题和重要

11、议题,在会前充分调研,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书面意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院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会讨论确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44、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对任用干部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党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5、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

12、过的决议,均应记录在案,并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会议做出的决议、决定的事项,应当明确承办人和部门,由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院领导进行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主要领导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复议。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主持,成员可以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副院长、学院纪委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2、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院领导提出,院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3、 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 分管院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

13、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4、院长办公会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5、院长办公会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会议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院党委会决定。 6、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

14、要等相关会务工作,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院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是本院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院各专业领域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拟定并决策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学术奖励条例、院系评估办法等; 2、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学术单位设置方案、重大专项建设计划等,并在5学术层面上提出决策性意见; 3、制定教师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本院教学工作的决策

15、机构。 教学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系(院)领导、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教学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议并决策专业设置标准; 2、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3、审定课程建设标准,指导课程建设; 4、其他需要教学工作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教师工作委员会是本院教师队伍建设的决策机构。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拟定并决策教师工作规范、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2、拟定并决策兼职教师、名誉教授聘任条例; 3、决定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面的重大事项。 4、其它需要教师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制

16、度。 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有: 1、审议通过学校工作报告、学校规划、学校章程、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项; 2、讨论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和医疗保险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 3、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推荐学校行政领导等; 4、其它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院实行决策咨询制度。设教授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和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等咨询机构。 教授委员会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有较大的国内外学术影响、在教职工中享有较高声誉的教授组成。教授委员会在主任6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对学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的咨询意见,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充分听取教授委员会的咨询意见。 院务委员会由本院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员工代表及校外知名人士组成,负责本院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战略发展咨询委员会负责专业发展、外部关系和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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