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482777 上传时间:2018-03-29 格式:PDF 页数:1 大小:1.1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常州毒地案,诉讼费不是问题(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编辑: 凌锋孟伟阳 校对: 买玉莲 电子信箱: 微博: 2017 年 2 月 8 日常州毒地案, 诉讼费不是问题原告方 “绿发会” 和 “自然之友” 完全可以依法向上诉法院要求减免诉讼费, 而法 院也应该予以支持 叶 泉有媒体报道, 最近,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 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简称 “绿发会” ) 准备 在网上发起募捐活动, 以筹集近 100 万元的 诉讼费, 每人限捐两元。 此事的源头是春节前,“常州毒地案” 的 一审宣判。 1 月 25 日,“常州毒地” 公益诉讼 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原告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 (简称 “自然之友” ) 与 “绿发会” 败诉

2、, 案件受理费 人民币 189.18 万元, 由两名原告共同负担。 一石激起千层浪。 环保组织依法提起 公益诉讼, 旨在维护社会公益, 并没有私利 在其中, 这本身似乎就具有了天然的正当 性, 承担高额的诉讼费引起很多人的不满, 甚至有人借机开始唱衰环保公益诉讼, 提 出环保公益诉讼正在进入严冬。 事实真的如此吗? 显然不是。 自从 2015 年 1 月 1 日新环保法正式实施以来, 各地 的环保公益诉讼在 “史上最严环保法” 的力挺之下,可以说是一路高歌猛进, 屡战屡胜, 鲜有败绩。 有人说,“常州毒地案” 是各地环 保公益诉讼的第一个失败案例。 因为没有 看到相关统计数据, 所以不敢肯定这

3、种说 法, 但这至少说明了在国家和民众对环保 事业高度重视的大背景下, 这两年来, 环保 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家和环保组织依法保 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但是, 只要是打官司就会有输有赢, 谁也不能保证每一个案子都会胜诉, 而败 诉方要承担诉讼费用这是法律的基本原 则。 一般来讲, 诉讼费是根据案件的标的 按比例来计算的。“常州毒地案“的标的是 3 . 7 亿, 计算下来大概就是 189 . 18 万元的诉讼费。 但是这笔高额的诉讼费是否一定 要交呢? 那也不一定。 公益诉讼案件与一 般案件不同, 原告方, 也就是环保组织提 起诉讼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而且一般情 况下他们不可能从案件中得到任何好处

4、, 所以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有特别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 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33 条规定,“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依法申请缓交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而 且根据这条司法解释, 各地法院也作出了 相应的规定, 比如,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规定,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律 缓交案件受理费。 既然如此, 为什么 “常州毒地案“的原告 方在接受媒体采访的时候表示交不起诉讼 费, 甚至要通过发起网上募捐来筹集诉讼费 呢? 这里面可能还是有些别的原因或者误 会。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上诉案 件由上诉人向上诉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常

5、 州毒地案” 已进入了上诉程序, 按法律规定, 诉讼费用应该由原告方与上诉法院协商解 决。 笔者猜测, 如果 “绿发会” 向常州中院要 求减免诉讼费, 那可能是找错了对象。 也就 是说, 就目前案件的整体进展情况看, 还没有到必须要交诉讼费的程度, 即使必须要 交, 原告方 “绿发会” 和 “自然之友” 也完全可 以依法向上诉法院要求减免诉讼费, 而法院 也应予以支持。 所以, 就 “常州毒地案” 本身来讲, 所谓 诉讼费用其实根本不成为问题, 完全可以依 法解决,“绿发会” 更是没必要大张旗鼓地搞 什么网上募捐, 这种行为的目的有些让人无 法理解。 主观上虽然我们不好判断, 但其客 观结果就

6、是引起了媒体的夸大和炒作。 很多 人在不了解相关信息的情况下, 认为中国的 法治不健全, 或者对法院产生了误解, 甚至 因此动摇了人们对环保的信心。 青山遮不住, 毕竟东流去。 保护自然环 境, 建设美丽中国是国家战略, 更是人民心 声, 某一个个案的挫折与失利不可能阻挡依 法保护环境的大趋势。 不管怎么说,“常州毒 地案” 现在还在上诉阶段, 还没有终审, 此时 不应该让一些枝节, 特别是一些不成为问题 的枝节扰乱了人们的视野。据媒体报道, 小小的一张 药品说明书往往几十项说明事 项。 因此有患者表示, 与其标注 那么多看也看不懂的化学分子 式, 倒不如把患者看得懂的条 目放大字体、“翻译”

7、 成人人都 看得懂的语句。 记者从药企了 解到, 每个药企的药品说明书 都是根据国家规范填写, 不得 更改。点评: 符合国家规定与保 障患者知情权并不冲突,“天 书” 说明带来的不只是 “难看” , 还有用药安全事故的隐患。立法 “禁啃老” 要考虑周全宋鹏伟2 月 6 日, 南京市政府公布了 关于进一步推进小学 “弹性离校” 工作指导意见 , 自 2017 年春季学期开始, 南京所有公办、 民 办小学从每学期开学第二周起实行 “弹性离 校” , 学生参与一律免费。 同时, 市财政安排 “弹性离校” 市级专项奖补经费, 为全市小学 生提供延时照顾服务, 以缓解部分学生家长 接孩子难问题(2 月

8、7 日 现代快报 )。 所谓 “弹性离校” , 就是为了解决 “四点 半难题” , 即 “孩子放学后、 家长下班前” 的接 送和监管问题。 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 事情 在向好的方向发展, 但能否长久和多赢, 也 许更能考验 “做好民生实事” 的智慧。 近年来,“四点半难题” 日渐凸显, 尤以 一二线城市为甚, 原因大概有三: 一是 “就近 入学” 在大城市落实不力; 二是大城市外来 人口较多, 老人接送孩子困难较大; 三是城 市面积大、 工作压力多, 按时准点接送孩子 确有难度。 在政府出台相关制度以前, 以 “小 饭桌” 为主要形式的校外托管成为很多家长 的首选, 即使有人觉得收费高昂、 管

9、理混乱, 却也只能如此。 那么,“弹性离校” 是更好的选择吗? 以 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 多遵循免费与自愿两 大原则。 自愿自不必说, 免费主要是因为相 关法律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禁止收费。 因此, 为了让没有放学后看管学生义务的学校和 老师有积极性, 各地纷纷以财政补贴的形式 “做好事” 。 然而, 问题还是没有全部解决: 托管一小时是否足够? 托管时间内的活动质量 如何保证? 其间孩子出了意外谁来承担责 任? 凡此种种, 都需要做出妥善安排。 简单来说, 就是时长、 责任、 费用和内容 四大问题。 首先, 既然目标是解决家长接孩 子难的问题, 托管时间最好是足够家长下班 后赶来, 而不是象征性

10、地一小时; 其次, 虽然 有了一定的补贴, 但让学校承担在此期间的 一切责任, 不仅于法无据, 而且显失公平, 由 此很多学校根本无积极性; 再次, 老师的能 力和精力有限, 在非集体补课的前提下, 想 要真正满足学生多样化和个性化的课外需 求, 也存在不小的难度。 为了解决相关难题, 就需要打开思路, 不必被 “公办学校” 四个字束缚手脚, 积极寻 求社会力量的介入。 例如, 完全可以外聘若 干有特长的老师, 不以考试为目的地开展体 育、 文化、 艺术和科技实践活动, 丰富学生的 课余生活。 事实上, 放学后的时间已不属于 义务教育范畴, 即使引入一些特色培训机 构, 适当收取费用, 也并不

11、违反政策精神, 其 实质与参加校外培训并无二致, 优势却十分 明显 安全(不必离校)、 价廉(学校提供场 地)。 至于安全问题, 可以引入保险机制, 通 过参保的方式降低各方风险。 就像减负不是将负担甩给家长, 零收费 不是拒绝托管的理由, 如果不同主体间的合 作能够优势互补、 多方共赢, 就完全应该大 胆探索和尝试, 以差异化的选择满足不同家 长的现实需求。 一句话, 离校可以有弹性, 让 托管时间内孩子们过得更有质量, 同样需要 政策的弹性与包容。“弹性离校” 不妨多些弹性应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 并在文件的形成环节增加由法律顾问或专职 律师参与起草或修改的内容, 确保文件内容经得起

12、法律检验红头文件需套上法律缰绳史洪举“复婚不准操办酒席”“双方均为再婚的 不准操办酒席”“违者礼金一律 没收 ” 这些限定性极强的规定是贵州某县的县委 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规范管理县辖 区内所有城乡居民操办酒席的 “红头文件” , 文件一经曝出, 引发质疑。 近年来, 一些地方 发布的 “红头文件” 随意任性, 名叫 “规范” 不 规范, 头顶 “红头” 滥用权现象时有发生(2 月 7 日 人民日报 )。红头文件作为政府公共政策的主要表 现形式, 通常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 过于任 性随意的红头文件, 不仅越权, 而且涉嫌违 法, 还容易诱发腐败问题, 既损害政府公信, 又会让群众无所适

13、从。 因此, 必须给红头文件套上法律缰绳, 避免奇葩的红头文件不断 出现。 作为政府部门, 必须牢牢树立 “法无授 权不可为” 的规则意识。 只有这样, 才能在 法律框架内认真履行职责, 才能在制定规 范性文件时多些对法律的敬畏, 少些随意 而为, 少些红头文件与法律法规相互 “打 架” 的情况。 具体而言, 当前首先应严格落 实中央的相关要求, 完成对规范性文件的 清理工作, 不规范的及时改正, 不合法的及 时废止。 同时, 要完善针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 度, 让红头文件的起草、 制定、 会商、 论证、 审 查等程序更加科学合理, 从源头上提高文件 的质量。 比如, 凡是拟出台对多数人有重大

14、影响的文件, 应由法制部门先行把关, 或者 由专家学者参与研讨, 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 性, 且还有必要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试 想, 如果有了这一环节, 那些任性奇葩的红 头文件或规定早已 “胎死腹中” 。 此外, 应推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落 实, 并在文件的形成环节增加由法律顾问或 专职律师参与起草或修改的内容, 确保文件 内容经得起法律检验, 不因违反法律而出 丑, 不因太过奇葩而闹笑话。 值得注意的是, 按照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2020 年) , 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 记、 统一编号、 统一印发制度。 那么, 在制定 文件之前, 务必严格审查, 对于缺乏必要性

15、基础或超越权限的文件不予编号、 不予制定, 就会有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最后, 要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应当在官 网或媒体设立专栏或平台, 对制定中和正在 实施的红头文件进行公开。 尤其应注重对正 在制定的文件进行动态化、 信息化管理, 并 及时吸纳来自公众的意见建议, 确保红头文 件的法律含量更高、 群众基础更好、 更易操 作执行。 与此同时, 还有必要建立问责机制, 让任性红头文件的主要责任人承担不懂法、 不尊重公众合法权益的代价。 简而言之, 只有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时 刻用法治思维考量出台红头文件的全过程, 严格规范红头文件的制定程序。 才能让红头 文件更权威, 更严肃, 更能规范政

16、府行为, 更 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漫画/陶小莫张西流重庆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 益保障法 办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 对 “啃老族” , 草案中也进行了约束: 有独立生活 能力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 其经济资助的, 老年人有权拒绝(2 月 7 日 重 庆晨报 )。 不可否认, 重庆立法规定父母有权拒绝子 女 “啃老” , 释放出了 “以法治德” 的善意。 问题 是, 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 规定再硬, 措施再得力, 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之 人的 “软抵抗” 。 可以预料, 立法 “禁啃老” , 因缺 乏可操作性, 注定会陷入执行难、 损害法律公 信的尴尬境地。 调查发现, 65% 以上的家庭存在 “老养小” 现象, 30% 左右的成年子女基本靠父母供养, 父母的支持和帮助依然是他们生活中不可缺 少的重要部分, 人们把这种社会现象称之为 “啃老” 。 针对 “啃老” 现象, 社会学专家景天魁 曾表示,“应激励啃老族自立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