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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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保寿险2016定期寿险 035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B 款)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 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1. 关于本合同关于本合同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2 活产婴儿 1.1 合同构成 4.1 受益人 6.3 全残 1.2 投保范围 4.2 保险事故通知 6.4 妊娠疾病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3 保险金申请 6.5 酗酒 4.4 保险金的给付 6.6 毒品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4.5 诉讼时效 6.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

2、病 2.1 基本保险金额 6.8 酒后驾驶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5.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3 保险期间 5.1 投保人解除合同 6.10 无有效行驶证 2.4 保险责任 5.2 年龄错误 6.11 治疗性流产 2.5 责任免除 5.3 地址变更 6.12 战争 5.4 失踪处理 6.13 军事冲突 3.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 5.5 争议处理 6.14 暴乱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5 现金价值 3.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 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本合同中的重要术语 6.16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3.3

3、 保险费的交纳 6.1 周岁 条款特别提示条款特别提示 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投保人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利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4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合同5.1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5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3.1 投保人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4.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6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B 款)条款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中国人

4、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关于本合同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母婴安康定期寿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 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 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未满 45 周岁周岁(见 6.1)、身体健康且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的女性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 保险。被保险人的活产婴儿活产婴儿(见 6.2)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合同成立

5、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 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以该日期计算。 2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

6、合同的保险期间不超过 1 年,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上载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全残(见 6.3),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一般身故 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妊娠疾病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妊娠疾病 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妊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自分娩

7、之日起 7 日内因分娩导致身故或全残; (2)被保险人因妊娠疾病妊娠疾病(见 6.4)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所列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妊娠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 次为限。 连带被保 险人身故 保险金连带被保 险人身故 保险金 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后身故, 本公司按该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连带被保险人人数多少, 本公司按实际出生后身故人数与连带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 乘积给付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 2.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连带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

8、的责任: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特别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的其他监护人对连带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 意伤害、遗弃、怠于抚养照顾;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6)被保险人斗殴、酗酒酗酒(见 6.5)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6.6);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6.7) ; (8)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6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9),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无有效 行驶证(见 6.10)的机动车; (9)被保险人在怀孕前经检查不适宜生育后仍怀孕、分娩; (10)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除治疗性流产治疗性流产(见6.11)以外的人工流产; (12)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不配合治疗的行为; (13)连带被保险人属死胎; (14)战争战争(见 6.12)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见 6.13) 、暴乱暴乱(见 6.14)或武装叛乱; (1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10、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见 6.15)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 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 同的现金价值。 3 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

11、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条款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 5.2 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 使

12、,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3 保险费的 交纳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本合同的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交清或按本公司同意的其他方式交纳。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妊娠疾病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和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

13、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连 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连带被保险 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 一般全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妊娠疾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

14、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 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 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或连带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 保险事故 通知保险事故 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 若

15、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 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 请保险金申 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般身故 保险金、 妊娠疾病 身故保险 金、连带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 金申请一般身故 保险金、 妊娠疾病 身故保险 金、连带 被保险人 身故保险 金申请 在申请一般身故保险金、 妊娠疾病身故保险金或连带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 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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