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反腐功能不应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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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声 音主编: 彭闽湘编辑: 张竹 E ma i l : d z w b f k b s i n a . c o m0 62 0 1 3 年6 月2 5 日 星期二深圳海关 “为解决员工住房难问题” 而修建的福 利房深圳海馨苑, 不断有房源放租, 并已有出售 或准备出售房屋套现的案例, 随便一转手就赚了 4 0 0 多万。(6 月2 2 日中国广播网) 深圳海关日前被曝光的 “员工福利房” 事件, 不 过是国内公务员 “福利房” 乱象的一个侧影, 也是一 个 “撑死胆大的、 饿死胆小的” 福利分房现实。只要 胆子大, 在已经取缔多年的 “福利分房” 上就有巨大 实惠可捞。2 0 1 1 年7 月

2、媒体曾报道, 一些部委、 央企 甚至高校, 虽然周边商品房单价上涨到4 万元甚至5 万元/ 平方米, 但他们还能享受到5 0 0 0 元至6 0 0 0 元/ 平方米的 “成本价” 。 同样是深圳, 今年3 月份, 深圳宝安坪洲新村一 期小区共有7 7 6 套住宅, 可小区竣工至今, 已逾4 年, 仍然空置, 就是不分房。住宅局答复 “房子的面积超 过标准, 怕分了会出问题。 ” 那么, 当地如果胆子大一 些, 是不是一些公务人员也可以像深圳海关那样倒 手获利 “4 0 0 余万” ? 胆大就 “捞钱” , 胆子小就 “受穷” , 本质上是公权 力的严重失范问题。“捞不捞钱” 竟然完全取决于公

3、 权单位和公务人员自觉, 这样的 “自律” 当然是靠不 住的。 能不能搞福利房, 仅仅有一个原则性 “不允许” 的说法, 却没有配套性的 “禁令” , 缺乏全国性统一的 制度性安排, 这就造成了各地此起彼伏的公务员福 利房 “牛栏关猫” 现状。频发的 “涉房腐败” 案件, 让社会各 界对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 “反腐属性” 寄望颇高。 然而近日媒体曝出, 有关部 门和地方签署了 “安全协议” , 明确不设 住房产权查询端口、 不设授权查询权 限、 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 罚依据。 业内人士认为, 住房信息联网 数据仅用于宏观分析, 反腐功能或落 空。(6 月2 3 日 华商报 ) 由于实现

4、个人住房信息联网, 有利 于更为全面地掌握官员拥有住房信息 情况, 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查处与遏制腐 败, 所以社会各界对 “个人住房信息系 统” 联网工作的 “反腐功能” 一直寄望颇 高, 希望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实现, 能 对反腐败工作的更好开展起到推进作用。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实现 “反腐” 功 能, 也是当前依然较为严峻的反腐败形 势提出的要求。 近些年来,“房姐” 、“房 嫂” 、“房叔” 、“房爷” 等时有出现, 部分 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的与其收入严重不 符的庞大房屋数量, 深深地刺痛了公众 的神经。 而在公众看来, 如果实现个人 住房信息联网后, 可通过个人住房信息 查询系统查询相关官员的

5、个人住房信 息情况, 就可以及时查处那些以权谋房 的公职人员, 并更好地遏制腐败的发 生。 而有关部门与实现个人住房信息 联网的城市签订 “安全协议” , 意味着个 人住房信息联网的 “去反腐化” , 而这显然不利于更好地促进反腐败工作的开 展。 而个人住房信息联网 “去反腐化” , 也将会对部分官员以权谋房等腐败行 为客观上起到保护作用, 从而进一步助 长其腐败胆量, 愈加胆壮地实施包括以 权谋房等在内的腐败行为。 须看到, 政府官员与国家公职人员 的隐私权有所受限, 是实现公众对其监 督的必要条件, 所以以 “保护隐私” 为由 拒绝对特定主体个人住房信息进行查 询, 是站不住脚的。 唯有有

6、力地破除部 分地方与官员基于对相关与自身利益 的保护所制造的阻力, 包括特定个人住 房信息查询等各项有利于反腐败的工 作, 才可能真正得到推动, 反腐败与廉 政建设才可能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促进。“目前学校和教委以抑制炒房 为由,不允许二手房业主的子女上 景山远洋分校” 北京夫妻花尽积蓄买到二 手学区房,学校仍拒收其孩子就读。“杀人后要判死刑,所以就想 把妈妈杀掉” 泰兴一男子疑自己得性 病,轻生不成遂杀母求死刑。“为什么是解约卡马乔,而不 是炒掉足协” 卡马乔下课的消息引起热 议,有网友表示球员不努力,谁来 执教都没用。“丢了面子啦” 北京一男子因在K T V包房 撒尿被制止而感没面子,威胁俱乐

7、 部给个说法遭拒,便召集众人打砸 抢。“我要偷到 2 7 0 万元,然后我 就可以盘下一个店面” 杭州一贼老大偷书运至异 地获利,日记上写着如此人生目标。南方某大城市龙舟表演赛, 连续三年的冠军都 是市委书记和市长率领的 “书记市长队” , 另外参赛 的 “市领导队” 和 “区领导队” 都不是对手。 (6 月2 3 日 羊城晚报 )4 9 岁的望城人刘利华女士在长沙从事环卫工 作时中暑昏厥, 经抢救无效身亡。在回应家属的工 伤赔偿请求时, 长沙雨花环卫局的一名相关负责人 表示, 由于刘利华没有环卫所编制, 缺乏赔偿依据。 (6 月2 3 日 长沙晚报 ) 刘利华是替其姐姐代工, 还是与环卫所之

8、间存 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核实, 因为这直接关系着刘利华的身亡是否属于工伤。但 不论两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环卫局负责人所称的没 有编制就缺乏赔偿依据的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编制 早就不是能否获得工伤赔偿的依据。有编制, 就能 证明劳动者是该单位的正式职工, 在工作时间工作 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伤亡事故, 只要不是属于法律 明确规定的情形, 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享受工伤赔偿 的待遇。然而, 在现实生活中, 也有一些劳动者并不 具有编制, 与工作单位之间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 但 这并不妨碍他们与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 动关系。只要存

9、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那么就能 够享受工伤待遇, 在发生事故时获得工伤赔偿。 正式工与临时工, 都与劳动单位之间存在着劳 动关系, 都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因此, 用编 制来界定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是缺乏常识的。对环 卫局来说, 事故已经发生, 依法积极应对才是正当的 合适的做法, 现在让人看到的是推卸责任, 于情于 法, 都不像话。2 0 1 1 年6 月2 0 日, 郭美美以 “中 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 的认证身份 网上炫富, 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 落千丈, 但红会至今未起诉郭美美的 侵权行为。 然而, 我国法律规定 “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 , 因此, 有网友担 忧, 起诉郭美

10、美侵权的诉讼时效即将 到期。 笔者认为, 如果红会现在着手起 诉郭美美, 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不晚。 一是我国法律 “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被侵权的日期开始计算时效” , 这既包括知道侵权行为, 还要求 知道侵权结果。 红会并不是在郭美美 行使冒用行为之日就能够知晓该行 为的发生, 更难以在当天就预见到该 行为将给红会带来如此大的名誉侵 害。 因此, 时效的起诉时间不能以 2 0 1 1 年6 月2 0 日计算。 二是郭美美实施的是一系列侵 权行为, 具有连续、 继续性。 今年 4 月, 在得知有人提议重启 “郭美美事 件” 调查消息后, 郭美美发微博称: “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

11、 我立即公布红十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 污内幕! 资料我已寄到美国, 有胆的 你们放马过来! ” 如果红会并没有所 谓贪污内幕的话, 这就是明显的诽谤 行为, 将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是即使侵权行为过了时效, 法 院也不会主动以红会权利过了时效 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 只有郭美美方 提出过了时效的主张, 法院才会对此 进行裁判, 进而作出对红会不利的判 决。 可是, 红会如果连诉都不诉, 那么 从一开始就已经输了。6 月2 1 日, 南京市一居民家中, 一名1 岁和一名3 岁女童被发现独自 死于家中, 尸体已经腐烂。 据了解, 两 女童的父亲李某因容留他人吸毒入 狱, 母亲乐某有吸毒史一度下落

12、不 明。 警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将女童 母亲刑拘。 如此人伦悲剧, 不能不令人黯然 心碎。 作为两名女童亲生母亲的乐 某, 乃是首当其冲的元凶, 必须接受 严厉的法律追究。 但在强烈谴责乐某 个人之余, 还应进一步站在社会层面 做更多更深入的检讨反思。 应该说, 从现有信息来看, 对于 两名女童的不利生活处境以及可能 面临的种种养育风险, 当地社区和政 府职能部门并非完全没有察觉, 也并 非完全没有采取帮扶救济、 防范措 施。 可尽管如此, 仍没能阻止悲剧的 发生。 问题究竟出在哪儿? 不得不说,更深层的根源其实主要还在于, 在保 护类似深陷问题父母困境的儿童问 题上, 目前我们还存在不少法律

13、漏 洞, 难以为此提供完备有效的法治救 赎手段。 对于像乐某这样严重不称职的 母亲,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可操 作的剥夺其抚养权的规定。 尽管 未 成年人保护法 第5 3 条规定,“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 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 经教育不改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 撤 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 但该条法律规 定中的一些关键性可操作问题, 如 “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 、“依法另行 指定监护人” 的具体内容究竟是什 么, 都一直缺乏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和 司法解释。 这导致在具体的儿童权益 保护中, 这一条款很难得到落实。而在儿童收养上, 同样存

14、在漏 洞。 如 收养法 虽规定,“有特殊困难 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可以作送养 人” , 但又要求 “须双方自愿” 。 这意味 着, 若其拒绝送养, 外人也很难为了 孩子的利益而依法强制将他们从其 不够格父母身边拯救出来。 依据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 ,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 均应以儿童 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 而我 国 未成年保护法 也明确,“国家根 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 优先保护,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侵犯” 。 而这种儿童保护的 “最大 利益” 、“优先” 原则, 父母显然也不能 例外、 同样适用于其抚养监护行为。 而要真正充分落实这样的保护原则, 无疑还亟需相关儿童保护法律法治 的全面细化完备, 尽快堵住其中存在 的各种漏洞。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反腐功能不应落空? 魏文彪 ?图说世相海关福利房 揭出 “撑死胆大” 怪相? 毕晓哲 ?工伤赔偿岂能为编制左右? 庾向荣 ?一语惊人起诉郭美美为时不晚? 舒锐 ?幼童饿死家中考验儿童保护法制完备? 张贵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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