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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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域。为加快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具体指标:具体指标: 到 2017 年,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细颗粒物 (PM2.5)浓度在 2012 年基础上下降 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 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 10%。其中

2、,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 60 微克/立方米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 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全部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 4 北京市建成区取消所有燃煤锅炉,改由清洁能源替代。 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35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其他远郊区县的

3、城镇地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所有工业园区以及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的地区,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集中供热。 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燃煤锅炉。 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幅度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 电力、钢铁、水泥、有色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要加快污染治理设施

4、建设与改造,确保按期达标排放。到 2015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 5970 万千瓦,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 1.6 万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 1.1 亿千瓦,新建或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 1.1 亿吨;电力、水泥、钢铁等行业完成除尘升级改造的装机容量或产能规模分别不得低于 2574万千瓦、3325 万吨、6358 万吨。 到 2017 年底,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等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5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 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 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

5、“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 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3.深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到 2015 年底,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各种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加强城市环境管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高效油烟

6、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全面禁止秸秆焚烧。 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继续推进道路绿化、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要强化生态保护和建设,积极治理水土流失,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压畜减载恢复草原植被,加强沙化土地治理。进一步加强京津冀风沙源治理和“三北”防护林建设。 (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二)统筹城市交通管理,防治机动车污染 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开展“无车日”活动,提高绿色交通出行比例。到 6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公共交通

7、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 60%以上。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配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加快建设北京市绕城高速公路,减少重型载货车辆过境穿行主城区。 5.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5.控制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北京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通过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6.提升燃油品质。6.提升燃油品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 2013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 2014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北京市、

8、天津市、河北省重点城市 2015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 2017 年底前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炼化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和改造计划,制定合格油品保障方案,确保按期供应合格油品。 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7.加快淘汰黄标车7.加快淘汰黄标车。到 2015 年底,北京市黄标车全部淘汰,天津市基本淘汰,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淘汰 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 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黄标车全部淘汰。 7

9、 到 2014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8.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到 2015 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全面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于 2017 年底前实施。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实施补贴等激励政策,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9.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济南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 60%左右。 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

10、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三)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10.严格产业和环境准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得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不再审批炼焦、有色、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临近京津冀的地区)不再审批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北京市不再审批劳动密集型一般制造业新增产能项目,现有的逐步向外转移。 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太原、济南、青岛、淄博

11、、潍坊、日照等 12 个城市建设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 8 放限值。 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1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提前一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2015-2017 年,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继续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北京市,到 2017 年底,调整退出高污染企业 120

12、0 家。 天津市,到 2017 年底,行政辖区内钢铁产能、水泥(熟料)产能、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分别控制在 2000 万吨、500 万吨、1400 万千瓦以内。 河北省,到 2017 年底,钢铁产能压缩淘汰 6000 万吨以上,产能控制在国务院批复的河北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确定的目标以内;全部淘汰 10 万千瓦以下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启动淘汰 20万千瓦以下的非热电联产燃煤机组。 “十二五”期间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 6100 万吨以上,淘汰平板玻璃产能 3600 万重量箱。 山西省,到 2017 年底,淘汰钢铁落后产能 670 万吨,淘汰压缩焦炭产能 1800 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到

13、 2017 年底,淘汰水泥落后产能 459 万吨。 山东省, 到 2015 年底, 淘汰炼铁产能 2111 万吨, 炼钢产能 2257 9 万吨, 钢铁产能压缩 1000 万吨以上, 控制在 5000 万吨以内; 到 2017年底,焦炭产能控制在 4000 万吨以内。 (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动能源利用清洁化 12.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按照国家要求, 完成节能降耗目标。到 2017 年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清理违规产能、强化节能减排、实施天然气清洁能源替代、安全高效发展核电以及加强新能源利用等综合措施,北京市、天津市

14、、河北省和山东省压减煤炭消费总量8300 万吨。 其中,北京市净削减原煤 1300 万吨,天津市净削减 1000 万吨,河北省净削减 4000 万吨,山东省净削减 2000 万吨。 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13.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供应和推广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清洁能源使用比重。 到 2017 年底,京津塘电网风电等可再生能源电力占电力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15%,山东电网提高到 10%。北京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 10%以下,电力、天然气等优质能源占比提高到 90%以上。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新增天然气优先用于居民用气、分布式能源

15、高效利用项目,以及替代锅炉、工业窑炉及自备电站的燃煤。 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山东省现有炼化企业的燃煤设施,全部改用天然气或由周边电厂供汽供电。 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14.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 10 自治区和山东省要将煤炭更多地用于燃烧效率高且污染治理措施到位的燃煤电厂,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 限制销售灰份高于 16%、 硫份高于 1%的散煤。 削减农村炊事和采暖用煤,加大罐装液化气和可再生能源炊事采暖用能供应。推进绿色农房建设,大力推广农房太阳能热利用。到 2017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基本建

16、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覆盖所有乡镇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洁净煤使用率达到 90%以上。 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1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 2013 年底,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山东省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并向社会公开; 各城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 80%。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 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16.推动高效清洁化供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到 2017 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80%的具备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 新建建筑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动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平改坡”时,鼓励同步安装太阳能光伏和太阳能热水器。 17.优化空间格局。17.优化空间格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要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制定实施符合当地功能定位、更高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将资源环境条件、城市人口规模、人均城市道路面积、万人公共汽车保有量等纳入城市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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