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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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笔试大庆市事业单位招考笔试准准 考考 证证姓 名:马思研性 别:女身份证号:230602198506235929准考证号:201300034421 报考序号:5350报考单位:萨尔图区春雷小学 报考岗位:英语 考试日期:2013 年 8 月 31 日考试地点:大庆职业学院技师学院 地 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路 118 号 考试时间考试科目 考场 座位 2013 年 8 月 31 日 7:30-9:00公共科目(教育学心理学)44 21 2013 年 8 月 31 日 9:40-11:40专业科目(初中英语 )44 21 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上报考单位、报考岗位等

2、信息。如有异议请于考生打印准考证后,须认真核对准考证上报考单位、报考岗位等信息。如有异议请于 20132013 年年 8 8 月月 3030 日日 11:0011:00 前联系市人社局,电话:前联系市人社局,电话:63631786363178 62821876282187 62829176282917 生自行更改准考证信息或通生自行更改准考证信息或通 过其他方式获取准考证(非网上打印),将视为无效准考证。中小学教师岗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过其他方式获取准考证(非网上打印),将视为无效准考证。中小学教师岗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 专业科目考试;幼儿教育岗笔试只考专业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幼儿教育岗笔试只考专

3、业科目。注意事项和考场规则注意事项和考场规则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军人可持军官证)原件,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考场备有草稿纸,考生用后收回。3、考试期间,考试工作人员将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手机屏蔽器、无线耳机探测仪等设备,打击各种作弊行为。望广大考生予以配合,共同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 考场规则考场规则:一、在考试前 30 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二、开始考试 30 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三、应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携带文具,开考后应考人

4、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四、除规定可携带的文具以外,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他设备带至座位。已带入考场的要按监考人员的要求切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凡发现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试卷发放后,应考人员必须首先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用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准确填写本人姓名和准考证号,用 2B 铅笔在准考证号对应位置填涂,不得做其他标记;听统一铃声开始答题,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公共科目(教育学心理学)一律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未用 2B 铅笔填

5、涂的按零分处理。专业科目分答题卡和答题纸,客观题在答题卡作答;主观题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作答,用铅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严禁交头接耳,不得窥视他人试卷、答题卡及其他答题材料。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答题卡分别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工作人员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六条 报考者

6、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市招录主管部门给予其 5 年内不得报考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市招录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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