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绿色金融法律问题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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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 颖 近日 , G20 峰会轮值主席国德国发布 2017 年 G20 绿色金融综合报告 (以下简称 报告 ) , 这与我国 “一带一路” 建设中强调的 构建绿色丝绸之路、 发展绿色金融等议题, 有 着共通之处。 报告 提出的推动金融机构开 展环境风险分析和改善环境数据可获得性的 倡议是对之前绿色金融议题的延续, 而我国 “一带一路” 建设中关于构建绿色丝绸之路的 核心就是引入绿色金融机制, 体现高标准的环 保要求, 以鼓励绿色投资和建立负面清单的方 式, 促使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绿色金融成为 “一带一路” 建设中的一个重点。但也应注意 的是, 目前我国 “一带一路” 建设中的绿色金 融发展仍存

2、在一些法律问题。法律滞后 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在 “一带一路” 建设的绿色金融发展过程 中, 仍面临法治缺失等问题。 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一带一路” 建设涉及欧亚大陆多个国家, 这些国家普遍存 在着对外开放程度低、 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和社 会经济发展水平低等问题。因此, 一些国家的 经济发展模式较粗放、 二氧化碳排放超出世界 平均等问题突出。 环境风险及社会风险积聚。部分国家政 局复杂、 社会动荡、 不确定因素较多, 各方势力 极易炒作环保议题, 使海外投资企业被动卷入当地的纷争, 从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部分 国家的法律和管理体系不完善, 这也增加了海 外投资企业的风险评估难度。我国绿色金

3、融法治缺失。我国目前环境 立法与金融立法中存在较多需完善的地方, 尤 其是相关的绿色金融基础制度, 如商业银行的 环境法律责任缺失等问题。在欧美等发达国 家, 商业银行如果为污染性项目提供了融资并 由此导致了环境危害, 就可能被依法起诉。这 种由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所构成的威慑 力, 在很大程度上可约束商业银行的贷款行 为, 迫使其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环境影响。国际间的交流合作不畅。目前, 我国缺少 统一完善的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同时对于进出口管制、 资源国有化、 法律援助、 贸易争 端解决等相关规定不全面。一旦发生纠纷, 易 造成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完善立法 探索纠纷解决机

4、制在 “一带一路” 建设中, 要体现 “绿色化” 原则, 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与规范金融机构的实 践, 具体到法律层面来说, 有以下几方面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国外在绿色金融方 面的相关立法和准则具有前瞻性, 如, 2001年, 英国制定 气候变化法 , 成为首个将温室气 体减排目标写入法律的国家等。我国目前关 于绿色金融的法律法规较滞后, 应适时制定较为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 规范社会行 为和各方权责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生态环境风险管理制度。由我国倡 议并主导成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金砖 银行和丝路基金等区域性金融机构应参考赤 道原则等国际标准, 建立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

5、管理制度, 逐步将绿色金融理念融入银行风险 管理范畴。在风险管理的机制设立中, 应建立 法律风险评估标准, 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 风险控制措施和法律风险缓释措施。同时, 应 立足于东道国法律, 对拟投资项目基于东道国 法律做出初审和预判, 依据东道国法律对项目 项下合同作出理解、 预期并履行, 一旦出现纠 纷根据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确定权责。 注重发挥律师的作用。国内大型律师事 务所和 “一带一路” 建设沿线国家中的律师事 务所存在合作、 交流的深层次往来。在双边或 多边的金融合作项目中, 金融机构应充分挖掘 并运用这一资源, 引导和鼓励涉外专业律师提 供法律服务, 切实防范融资风险。此外, 在

6、基 础设施重大工程项目上, 应组织和引导律师围 绕交通、 能源、 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大工程、 重大 项目的立项、 招投标等活动, 提供法律尽职调 查服务, 防范投资风险。 司法层面应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依法及时化解涉 “一带一路”建设、 绿色金 融的相关争议争端。同时, 同步加强与 “一 带一路” 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 切实保 障我国金融机构在海外的合法权益。此外, 金融机构还应及时关注并跟进司法机关的 纠纷化解举措, 掌握多种纠纷化解途径。 “一带一路” 建设中绿色金融法律问题待解相关链接为构建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案件风 险防范长效机制, 去年以来, 农行江西余干 支行积极

7、开展 “三线一网格” 管理工作。 为保证 “三线一网格”管理工作稳步开 展, 该行从组织构建和加强领导管理入手, 成立了 “三线一网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 “三线一网格”管理工作的决策、 指挥 和调度。通过分别指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 协调工作, 形成齐抓共管、 分工负责、 层层落 实的格局。同时, 该行还强化各单位之间的 沟通交流, 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在操作、 管理 上, 积极主动发现问题、 反映问题、 解决问 题, 不断探索积累经验, 持续做好管理工作。为推动 “三线一网格”管理工作实施, 该行召开 “三线一网格” 管理工作动员大会, 会议由主管行领导亲自宣讲、 辅导。同时, 该行要求

8、组织辖内网点集中开展 “三线一网 格”管理工作相关文件的学习。同时, 全面 启动岗位履职监督、 员工行为排查、 预警信 息处置等履职事项, 确保及时掌握一线员工 案件风险防范动向。 该行把 “三线一网格” 管理工作的推广, 纳入各部门、 各营业网点综合绩效考核, 加 大问责力度, 充分调动广大员工做好 “三线 一网格” 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周锋荣)银行同意抵押物转让意味放弃抵押权吗中国城乡金融报A42017.8.7 星期一编审 白莲 编辑 张敏E-mail:法治为确保消防安全, 近日, 农行河北承德分行特邀消防专家, 对员工 进行消防培训。于绍礼 孙超摄影报道近日, 农行福建泉州丰泽

9、支行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演练, 以提升员工 的消防意识和水平。张瑞德 傅纯静 摄影报道以案说法王立明 近日, 一则 金融传销谁在设局 的新闻 引人关注。即以微信等社交平台为途径, 靠拉 “人头” 发展下线牟取虚高利润, 这明显是一个 有组织有计划的金融传销庞氏骗局。实际上, 庞氏金字塔骗局不是特别新鲜的事, 骗术也并 非高明, 但却由于找准了普罗大众的心理弱点 和社会管理规制的瑕疵而屡试不爽。 那么, 为什么大众容易被金融传销洗脑 呢?首先, 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增值神话大大 刺激了人们快速致富的欲望, 于是, 诸如五行 币、 恒星币、 亚欧币等便应运而生。其次, 不法 分子打亲情牌、 爱心牌, 成

10、功激起人们的善心, 这使得不法分子的设局有时甚至能战胜真正 的亲情劝导和道德感化, 比如善心汇, 打着 “扶 贫济困、 均富共生” 口号, 将打款行为称为 “布 施” , 收款行为称为 “受助” , 给受害者时时在行 善积德的错觉。再次, 相关的金融监管手段仍 滞后。 刑法 对传销的定性并未明确涵盖金 融传销, 而金融传销的去商品化、 去服务化, 则 决定了对其调查取证的难度要远远大于传统 传销。此外, 刑法规定的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 罪要求组织、 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 30 人以 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但由于金融传销的分散 化、 隐蔽性而使取证、 立案更加难上加难。监 管部门面对似有七十二般

11、变化的金融传销, 迟 迟未能进行定性, 监管的缺位也就在所难免。 当然, 金融传销终其实质还是传销, 甚至其危害性还远远大于传统传销。它也许没有 非法拘禁、 限制人身自由的表象, 但其给受害 人洗脑, 造成精神的囹圄, 以及拉人头、 收取入 门费、 发展下线、 按层级敛财, 均使其传销本质 一览无余。 是传销, 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刑法 定义的的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的是传销的 组织策划者和具有介绍、 胁迫加入等行为的积 极参与者。就金融传销而言, 为数众多的 “投 资者” 即一般参加者, 并不会构成本罪。但金 融传销的组织者, 即使未达情节严重不构成犯 罪, 也会因其违反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

12、例 , 视 情节轻重被处以 50 万元至 200 万元不等的罚 款, 对其他积极参与者, 罚款金额是 10 万元至 50 万元。值得注意的是, 屡教不改且造成他人 损失的一般参与者, 虽刑责可免, 但也难逃一 定金额的行政罚款。此外, 金融传销依靠互联 网传播, 面对不特定公众, 层层推介拓展下线, 又以虚拟货币、 金融互助、 慈善捐款等为形式 或噱头, 涉及金额巨大, 常常形成资金池, 极易 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如组织者以非法占有 资金为目的的, 则很有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金融传销迷雾重重且变化多端, 唯有各方 合力方能根除。首先在立法层面, 应完善司法 和行业监管制度; 其次在技术层面,

13、 应通过技 术手段进行监管, 及时发现互联网中的金融传 销苗头。最后, 还要引导大众树立健康的投资 理念, 规范民间投资渠道, 确保公众投资安全。多方合力让金融传销难遁逃时事法苑分行资讯防患于未 “燃” 确保消防安全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 不得转载 违者必究社址: 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邮编: 100036本报每周一、 三、 五出版 在以下各地同步传版印刷: 北京 上海 广州 郑州 成都 兰州总编室: 68298931 68298853(传真) 发行部: 68297536国内发行: 全国各地邮局 定价: 每份1.50元 全年219.00元关于绿色金融的定义目前说法不一, 一 般意义上是指金融机构在

14、实际的金融活动 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 将和生态环 境密切相关的潜在回报、 风险和成本融入 到金融机构日常的业务中, 在具体的金融 经营工作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尽可 能地降低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影响 程度, 通过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 逐步促进 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2016 年 8 月 31 日, 央行等七部委发布 关于构 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 绿色金融发展的总体目标、 框架和路线, 当 中将绿色金融定义为, 支持环境改善、 应 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 动, 即对环保、 节能、 清洁能源、 绿色交通、 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 项目运营、

15、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尽管绿色 金融的内涵比较丰富, 但核心是通过金融 体系的构建, 达到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 境的可持续发展及银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 共赢的目的。 在全球经济复苏和气候发生严重变化 的大背景下, 在 “一带一路” 建设和发展过 程中, 应注重绿色金融体系的构建和实施, 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 引导和鼓励更多金 融资源投向绿色产业, 积极控制并减少污 染性投资, 从而有效改善 “一带一路” 沿线 国家的生态环境, 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 境的可持续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承担 社会责任的同时, 亦应积极转型, 寻找新的 利润增长点, 同步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金融核心内涵是什么农行余干支行稳步推进 “三线一网格” 管理东方 IC本案中银行的抵押物优先受偿权未能得 到法院支持的原因在于, 在未准确认识到同 意抵押物转让的法律后果情况下, 致函抵押 人同意抵押物转让。这也是基层行操作中容 易忽视的一个问题, 需警惕。银行允许抵押人出售抵押房屋有错吗2015 年 7 月, 某银行与甲公司签订借款 合同和抵押合同, 约定该行向甲公司发放贷 款 1600 万元, 甲公司以某处房产作为抵押担 保。合同履行中, 该行向甲公司出具 关于允 许抵押人出售抵押房屋的函 , 同意 “甲公司 在抵押期间可以出售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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