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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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1 总则总则 1.1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组成。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1.2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年龄在 10周岁(释义见 8.1)至 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 的投保团体中的成员或其家庭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65 周岁以 下) 、子女(指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 23 周岁)和父母 (65 周岁以下)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但需该部分人员书面同意

2、。 1.2.11.2.1 被保资格的获得被保资格的获得 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 以上人员即可获得被保资格, 成为被 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 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1.2.21.2.2 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的丧失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 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1 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若某一被保险

3、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 被保资格丧失,被保资格丧失,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 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释 义见 8.2) ; (2 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 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 2424 时丧失时丧失,保险人将 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现金价值。 2 2 保障内容保障内容 2.12.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4、释义见 8.3) ,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残疾的, 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2.1.12.1.1 身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 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 意外伤害身故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 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 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

5、前保险人已给付 2.1.2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扣除 已给付的保险金。 2.1.22.1.2 残疾保险责任残疾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 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释义见 8.4) (简称 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 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 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保险人根据评 定标准规定的多处伤残评定原则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

6、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 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 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2.22.2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2.12.2.1 原因除外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而导致身故或或残疾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2)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

7、斗、被袭击或被谋杀;)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4)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 5)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 6)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猝死(释义见 8.58.5) ;) ; (9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

8、感染;)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 伤、污染或辐射;伤、污染或辐射; (1111)恐怖袭击。)恐怖袭击。 2.2.22.2.2 期间除外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险金责任: (1 1)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2 2)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从事

9、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3 3)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国际统计分类(ICDICD- -1010) 为准)期间;) 为准)期间; (4 4)酒后驾)酒后驾驶驶(释义见(释义见 8.68.6) 、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无有效驾驶证(释义见 8.78.7)驾驶或驾驶无有)驾驶或驾驶无有 效行驶证效行驶证(释义见(释义见 8.88.8)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 5)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从事高风险运动(释义见 8.8.9 9)期间)期间,

10、 , 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 其专业运动除外其专业运动除外; (6 6)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7 7)患有艾滋病()患有艾滋病(AIDS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HIV) (释义见) (释义见 8 8.1.10 0)期间。)期间。 2.32.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 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每次意外伤害限额(释义见 8.11)的,保险人对所有被保 险人于任一次意外伤害中实际给付的保险

11、金的总额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每次意外 伤害限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和每次意外伤害限额一经确定, 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 更。 2.42.4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1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 3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3.13.1 交费义务交费义务 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3.23.2 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3.33.3 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被保

12、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减低的, 保险人 自接到通知后,自职业变更之日起,退还变更前后职业或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在接到通知后, 自职业变更之日起,增收变更前后职业或 工种对应的保险费差额。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 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被保险人变

13、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 若依照保险人职故的, 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按其原保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 保险人按其原保 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 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任,保险人退还现金价值。 3.43.4 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

14、务住址或通讯地址变更通知义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3.53.5 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被保险人变动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 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 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 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零时起, 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 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减少后的被保险人 人数不足其在职人员 75%或人数低于 5 人时,保险人有

15、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约 定退还现金价值。 3.63.6 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其他内容变更通知义务 在保险期间内, 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其他内容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 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3.73.7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4 4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4.14.1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释义见 8.12)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 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4.1.14.1.1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 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1.24.1.2 残疾保险金申请残疾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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