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用实务指引(以附录3及争议金额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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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仲裁費用實務指引仲裁費用實務指引 (以附錄以附錄3及及爭議金額爭議金額為基礎為基礎) 2016年年6月月1日起生效日起生效 1 適用範圍和解釋適用範圍和解釋 1.1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本實務指引適用於依 2013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香 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仲裁規則(下簡稱“規則”)第 10.1 (b) 款及附 錄 3 確定仲裁庭的收費和費用的仲裁(包括於 2016 年 6 月 1 日前開始且 目前正在進行的仲裁)。 1.2 本實務指引不適用於規則第 23.1 款和附錄 4 下的緊急仲裁員程式。 1.3 本實務指引取代於 201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的仲裁庭的收費、費用和任

2、職 條件實務指引(以附錄3及爭議金額為基礎)。 1.4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簡稱HKIAC)可就本實務指引的條款及其適用範圍作 出其認為合適的解釋。 2 接受指定和公正性與獨立性聲明接受指定和公正性與獨立性聲明 在被確認前,仲裁員人選應依規則第 11.4 款簽署一份聲明,確認其有處 理爭議的時間及其公正性與獨立性,並披露任何可能導致對其公正性與獨立性 產生合理懷疑的情況。 3 向仲裁庭支付向仲裁庭支付 3.1 應仲裁員要求,HKIAC可於仲裁過程中或完結時向仲裁庭支付其收費和費 用。HKIAC應參酌案件情況考慮該要求。 3.2 通常應由HKIAC從當事人依規則第 40 條及以下第 7 節預付的

3、款項向仲 裁庭支付。若需要支付時預付金不足,可向當事人提供帳單而由當事人直接支 付。 3.3 仲裁員可隨支付要求向HKIAC提交帳單,說明其已經完成的工作及截至當日 為仲裁已花費的時間。 2 3.4 HKIAC在收到仲裁員依第 3.1 節和 3.3 節提交的支付要求後,應在向仲裁員 支付前,將要求轉發當事各方及(如適用)仲裁庭其他成員。 3.5 在考慮中期支付要求時,HKIAC可參考以下指導,以決定合適的支付金額。 3.6 上述第 3.5 節所述比例指的是規則附錄 3 第 6 節下可支付給一名仲裁 員的最高收費的比例。 3.7 除非HKIAC另行決定,上述 3.5 節不適用於規則第 41 條規

4、定的簡易程 式。 4 仲裁庭的收費仲裁庭的收費 4.1 依規則第 5.5 款,HKIAC應在收到被申請人對仲裁通知的答覆後,依 規則附錄 3 和第 10.3 款核定仲裁庭的收費。HKIAC可以隨後調整仲裁 庭的收費,即根據規則第 10.3 (c) 款、第 18.2 款、第 27.14 款、第 28.9 款或在其他特殊情形下,仲裁庭的收費可以超過依附錄 3 第 6 節計算 所得的金額。 4.2 在爭議金額不能確定的案件中,HKIAC在計算仲裁庭的收費時應考慮規 則第 10.3 (a) 款所列的除爭議金額外的各項因素。 4.3 除非仲裁庭另行同意或HKIAC另行決定,在提交給三位仲裁員的案件中,首

5、 席仲裁員一般應收取仲裁庭全部收費的40%,其他兩位仲裁員各收取30%。 4.4 若仲裁員依規則第 12 條、27 條或 28 條被替換,HKIAC應參酌案件情 況(包括規則附錄 3 第 5 節所列因素及上述 3.5 節所述指導),決定 支付給被替換的仲裁員的收費(如有)。 仲裁所處階段仲裁所處階段 收費比例收費比例 作出臨時、中間或部分裁決或作出關於實體問題 的決定,包括管轄權和臨時措施 可達 20% 實體問題開庭審理完畢 可達 50% 3 4.5 若仲裁依規則第 36 條和解或終止,HKIAC應參酌案件情況(包括規 則10.3 (a) 款所列因素及上述 3.5 節所述指導),決定仲裁庭的收

6、費(如 有)。 5 仲裁庭的費用仲裁庭的費用 5.1 仲裁庭的合理費用應由各方當事人承擔並按以下第 5.2 節至 5.5 節予以補 償。 5.2 仲裁員為規則下的仲裁而需出差離開其經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應獲得如 下補償: (a) 離開和返回其經常居住地或工作地所產生的合理的差旅費用,包括但 不限於機票費、火車票費、前往或離開機場或火車站的交通費。相關 帳單或收據應提供給HKIAC核驗。可予補償的差旅費用僅限於靈活經 濟艙、特選經濟艙或商務艙的費用。 (b) 仲裁員需留夜住宿的,每日可獲 5,500 港幣的津貼;不需留夜住宿的, 每日 1,500 港幣。下列費用包含在津貼內,不再另行計算: (i

7、.) 酒店住宿費(如適用); (ii.) 餐飲費; (iii.) 洗衣費、乾洗費、熨燙費及其他家政服務費用; (iv.) 市內交通費(不包括前往和離開機場或火車站的費用); (v.) 通訊費(電話費、傳真費、網路費、郵費等);及 (vi.) 小費。 仲裁員無需提交收據或帳單,僅需證明是為仲裁出差即可。 5.3 仲裁員不需為規則下的仲裁而出差離開其經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的,應獲 得如下補償: (a) 離開或前往其經常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市內交通費;及 4 (b) 餐飲費。 相關帳單或收據應提供給香HKIAC核驗。 5.4 仲裁員的複印費用可予補償。相關帳單或收據應提供給HKIAC核驗。 5.5 任何上述

8、第 5.2 節至 5.4 節所述之外的合理發生的費用均可予補償。相關帳 單或收據應提供給HKIAC核驗。 5.6 若仲裁員依規則第 12 條、27 條或 28 條被替換,HKIAC應依規則 附錄 3 第 5.1 節和上述 5.2 節至 5.5 節決定支付給被替換的仲裁員的費用 (如有)。 5.7 依上述第 4 節確定的仲裁庭的收費不包含依本第 5 節確定的仲裁庭的費 用。 6 仲裁庭秘書的收費和費用仲裁庭秘書的收費和費用 6.1 仲裁庭依規則第 13.4 款指定了秘書的,秘書的收費應計入仲裁庭收費的 一部分。 6.2 仲裁庭秘書的合理費用應由各方當事人承擔,並比照上述第 5.2 節至 5.5

9、節 予以補償。但仲裁庭秘書為規則下的仲裁而出差離開其經常居住地或工 作地且需留夜住宿的,每日可獲 4,500 港幣的津貼;不需留夜住宿的,每日 500 港幣。 7 HKIAC管理費管理費 7.1 當事人對HKIAC的管理費承擔連帶責任。 7.2 當仲裁被撤回或終止時,一般適用以下百分比計算應向HKIAC支付的管理 費。 (a) 從HKIAC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至提交對仲裁通知的答覆 (“答 覆”)的截至之日止:可達50%。 (b) 從提交答覆的截至之日起至案件材料移交至仲裁庭之日止:50% 80%。 5 (c) 從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至裁決作出之日止:80%100%。 7.3 上述百分比僅供參考之

10、用,反映出HKIAC的大部分工作是在仲裁前期完成。 在考慮了個案情況(包括其所承擔的工作量)後,HKIAC可能採用不同的收 費百分比。 8 費用預付費用預付 8.1 在收到仲裁通知之後,HKIAC將儘快(通常在15天內)要求當事各方繳付首 期預付款,預付規則第 33.1(a)、(b)、(c)和(f)各款所述的費 用。 8.2 在收到反訴或抵消答辯後,HKIAC可能會儘快(通常在15天內)要求當事人 增繳預付款。 8.3 HKIAC可隨後依規則第 40.3 款要求當事人再繳預付款。 8.4 若新增當事人依規則第 27 條被加入仲裁,可在加入決定作出後要求包 括新增當事人在內的各方當事人增繳預付款

11、。 8.5 若兩個或多個仲裁依規則第 28 條合併,可在合併決定作出後要求合併 後的仲裁中的各方當事人增繳預付款。 8.6 若依上述第 8.1 節至 8.5 節要求的預付款未能在收到要求後 30 日內向 HKIAC繳足,HKIAC應通知當事人,以便由其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繳付。若仍未 繳付,仲裁庭可指令中止或終止仲裁,或在其認為合適的基礎上,就其認為恰 當的請求或反訴繼續仲裁。 8.7 若一方當事人代另一方當事人繳納了預付款,經代繳方請求,仲裁庭可以專 門作出補償代繳費用的裁決。 8.8 仲裁庭的收費、費用以及HKIAC的管理費應存於兩個分開的銀行帳戶,相關 細節請參見網頁 http:/www.hkiac.org/arbitration/fees. 9 管理支援管理支援 6 HKIAC可在其場所為開庭和會議提供最先進的設施。詳情請參見其網頁中“設 施 與 服 務 ” 一 欄 ( http:/www.hkiac.org/our-services/facilities )或 聯 繫 arbitrationhkiac.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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