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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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村观察 2007.4 - 61 - 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 王彩芳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婚姻自主权、生育权、家庭事务决策权、财产权等多个体现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权利的调查分析,对照法律赋予妇女的权利,提出了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利意识的缺乏是影响其 婚姻家庭地位的重要因素的观点,并就如何培养、唤起和维护她们的权利意识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农村妇女 婚姻家庭地位 权利意识 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往往与其在婚姻家庭中享有的权利是一致的。中国现行法律通 过赋予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益,为切实维护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但是,现实中, 法律的完美与实践的

2、差距还是存在的。 本文对1000名已婚农村男性和女性进行问卷调查, 其 中,男性200名,女性800名。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权利,从中找出影响农村妇 女婚姻家庭地位的因素,得出了有关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较为客观的结论。 一、中国妇女婚姻家庭方面权利的内涵 妇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主要指在婚姻家庭中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宪法 、 婚姻法 、 民法通则 、 继承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是指妇女在婚姻问题上有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许一方对 他方进行强迫或任何第三者进行干涉。 2.人身自由权。人身

3、自由权包括妇女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名誉权;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工 作、生产、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抚育子女的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实 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3.财产方面的权利。财产方面的权利是指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妇女继承权与男性平等;妇女在特定情况下有要求丈夫扶养的权利。 二、对农村妇女享有家庭权利的调查分析 (一)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反映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重要内容,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点的包办婚姻,到婚姻当事人做主决定,这是一个历史的进步,也是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标 志。 从表1可以看出,在婚姻

4、问题上,多数女性比较尊重父母的意见,表示“本人决定,征求父母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 -62-的意见”的高达55.2%,大大超过完全由“本人决定”的27.2%的比例。在“男婚女嫁”上,女性 比男性显得更为谨慎些,更乐意听取父母的意见,有62.1%(包括“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和 “父母决定, 征求本人意见” ) 的女性都征求过父母的意见, 而由父母决定或征求过父母意见的男性占42.2%。 表1 对“初次婚姻由谁决定?”问题的回答 单位:% 男性 女性 父母决定 5.1 10.6 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 9.0 6.9 本人决定 52.5 27.2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33.2 5

5、5.2 其他 0.2 0.1 从表2可知,女性的婚姻自主程度与其所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女性回答“本人决定”或“本 人决定, 征求父母意见” 的比例, 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占66.6%, 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占79.4%, 受教育程度为高中及以上的占87.3%。可见,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对于提高婚姻自主性,促进两性平等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 表2 不同教育程度的妇女对“初次婚姻是谁决定?”的回答 单位:% 小学及以下 初中 高中及以上 父母决定 7.1 3.4 1.2 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 25.9 16.9 11.1 本人决定 16.0 23.1 30.7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50.6

6、56.3 56.6 其 他 0.4 0.3 0.4 调查还显示,年龄越轻,妇女婚姻自主程度相对就越高。回答“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在不同年龄组的比例分别为:1825岁组占84.4%,2635岁组占80.1%,3645 岁组占76.5%,4655岁组占70.2%,5665岁组占66.3%(见表3) 。 表3 不同年龄组的妇女对“初次婚姻是谁决定?”问题的回答 单位:% 1825岁 2635岁 3645岁 4655岁 5665岁 父母决定 1.2 1.9 4.7 10.6 18.5 父母决定,征求本人意见 13.2 18.8 18.5 19.2 15.0 本人决定 16.9 18

7、.6 25.1 20.1 18.1 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 67.5 61.5 51.4 50.1 48.2 其他 1.2 0.2 0.3 0.2 (二)初婚年龄和生育权 现今的农村年轻女性更愿意迟一些结婚。 从年龄上看,1825岁组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3.38岁,2635岁组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2.1岁,3645岁组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1.2岁,4655岁组的平均 初婚年龄为20.6岁,5665岁组的平均初婚年龄为19.2岁。 农村妇女的初婚年龄与受教育程度密切相关,受教育程度越高越趋向于晚婚。其中,受教育程 度为小学及以下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0.3岁, 受教育程度为初中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1.8岁,

8、 受教育程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 -63-度为高中及以上的平均初婚年龄为22.7岁。 在传统社会里,农村妇女被视为生育工具,根本说不上有什么生育权。因此,农村妇女的婚姻 家庭地位的高低,也可以透过其生育行为的决定权(什么时候生孩子,生几个孩子)反映出来。从表4不难看出,虽然在生育问题上,妇女有一定的权利,但总体说来,女性在这方面的决定权还是 比较小,由女方决定“什么时候生孩子” 、 “生几个孩子”的比例只有3.5%和13.11%,而由男方决定的比例占21.6%和45.17%。 表4 妇女生育行为 单位:% 夫妻商量 男方决定 女方决定 顺其自然 什么时候生孩子 29.4 21.6 3

9、.5 45.5 生几个孩子 36.6 45.17 13.11 5.12 笔者在调查中还发现,受教育程度低的妇女比受教育程度高的有更多小孩,同时在小孩的性别 偏好上更倾向于男孩。 (三)婚嫁模式和婚后居住模式 从总体上来看, 男女双方结婚时费用完全由男方负责的占43.3%, 主要由男方负责的占了36.1%,男女双方差不多的占20.6%。也就是说,近8成的结婚费用还是主要依靠男方。可见,传统的婚嫁 模式在当今农村仍然占主导地位。 在婚后居住模式方面,调查显示,当今农村女性的婚后居住模式基本与过去一样。 “住男方家” 的比例高达82.1%, “独立门户”的仅占17.4%, “住女方家”只占了0.5%

10、。这种婚后居住的实际状 况,与他们希望的居住模式也是完全吻合的。认为婚后应“住男方家”的比例,男性占85.7%,女 性占81.6%(见表5) 。 表5 婚后居住意愿 单位:% 住男方家 住女方家 独立门户 其他 男性 85.7 0.5 14.1 女性 81.6 4.1 13.2 (四)家庭事务的决策权 家庭事务决策权也是衡量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从表6可知,对于比较重要 的家庭事务, 夫妻双方共同决策占了主导地位,但决策权仍主要掌握在丈夫手中。例如,在购买高 档商品、大型农机具时,有44.9%的家庭主要由丈夫做决定,而由妻子决定的比例仅为6.5%;在孩子的升学、 就业问题上, 由

11、丈夫决定与由妻子决定的比例之差达25个百分点; 在买房、 盖房问题上, 妻子的决定权更小,其比例仅为5.3%,而由丈夫决定的比例为38.5%;在决定从事什么生产方面, 丈夫的决策地位也颇为明显,丈夫拿主意的比例高达36%,妻子仅为11%。另外,在投资或贷款问 题上,夫妻悬殊也很大,相差46.4个百分点。可见,在家庭重大事务上,虽然妻子参与决策的机会大大增多,其意见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但丈夫的决策权限仍比妻子大。 表6 家庭事务的决定及参与情况 单位:% 丈夫 妻子 夫妻共同 家庭日常开支 35.0 28.3 36.7 购买高档商品、大型农机具 44.9 6.5 48.6 是否要孩子 40.8 5

12、.5 53.7 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与权利意识 -64-(续表6) 孩子的升学、就业 31.4 6.4 62.2 买房、盖房 38.5 5.3 56.2 从事什么生产 36.0 11.0 53.0 投资或贷款 50.2 3.8 46.0 丈夫在家庭中更有实权, 还表现为丈夫的个人花费和应酬往往多于妻子。 由表7可知, 有64.9% 的人认为“丈夫”个人花费大,只有15.9%的人认为“妻子”的个人花费大。在个人应酬上,有73.3%的人表示“丈夫”的个人应酬要多于“妻子” ,只有11.4%的人提出“妻子”的个人应酬要多于“丈 夫” 。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农村“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

13、仍占主导地位;另一方 面也说明,男性作为一家之长, “抛头露面”的情况要远多于女性。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未随 着受教育程度的改变而改变。换言之,无论受教育程度是小学及以下,还是初中、高中及以上, “丈夫”的个人应酬多于“妻子”的状况均没有明显的变化。 表7 对“夫妻个人花费谁大、应酬谁多?”问题的回答 单位:% 丈夫 妻子 差不多 个人花费 64.9 15.9 19.2 个人应酬 73.3 11.4 15.3 夫妻的权力状况在回答“你们夫妻二人相比较,谁在家庭中更有实权?”的问题上也得到进一 步确证。52.9%的人回答是“丈夫” ,表示“差不多”的为40.5%,认为是“妻子”的仅占6.6%

14、。 调查还发现,夫妻平等意识与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有极大的相关性(见表8) 。总体而言,女性的 受教育程度越高,表示夫妻的家庭实权“差不多”的比例也就越高。 表8 不同受教育程度的女性对“谁在家庭中更有实权?”的回答比较 单位:% 丈夫 妻子 差不多 小学及以下 55.6 6.2 38.2 初中 46.4 3.9 49.7 高中及以上 42.6 7.6 49.8 (五)有关家庭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处理权 虽然家庭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完全以登记人为判断标准,但这可以从侧面反映出农村妇女的婚 姻家庭地位。在男性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里,男性对家庭财产具有占有权、分配权和继承权,而 女性的低下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家庭财产的处置上遭到排斥。如今,这种情况已发生了较大变化,但仍不尽人意。 从表9可知,农村的住房,以夫妻名义登记的占7.6%,以妻子名义登记的占2.1%,而以丈夫名义登记的高达90.3%;家庭存款以妻子名义登记的占11.9%,以丈夫名义登记的占79.3%。此外, 在日常生活中,列在父辈名下,或子辈名下的住房或存款,男性依然占据明显的优势。这从另一侧 面再次确认了男性在当今农村家庭的地位仍占上峰。 表9 农村有关家庭财产登记情况 单位:% 夫妻共同 丈夫 妻子 其他 住房 7.6 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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