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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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市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惠州市区包括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条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2、原则,招投标过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路灯、公共建筑等公用设施(场所)上设置的各种户外广告设施,其设置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实行有偿使用,所得收益归政府所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非固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广告,无须进行招标投标。第五条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投标活动,2由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所在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 惠州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布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二)出具满

3、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的招标,由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布点规划和市场行情等情况分期分批进行。第八条第八条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投标人的资格,招标的广告媒体的数量、设置地点和使用期限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文件由招标人组织编制。第十条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投标人应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户外广告经营资质的企业。 被管理部门处罚过的广告企业,一年

4、内不得参与招投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户外广告设施设3置场地使用权合同。明确设置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期限、使用费的缴交办法及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间、设置标准、安全要求、应承担公益广告比率等双方共同遵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中标人未及时缴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标人必须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并发布户外广告。逾期未设置、不按要求设置或版面空置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招标。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5、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期满后,其设施归政府所有,重新组织招标投标。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合同期限内如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退回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费,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造价进行评估后作出补偿。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投标所得收益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设计、规范管理和专项整治等。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2002 年 6 月 11 日颁布的惠州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场地使用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 5 号)同时废止。其他县可参照执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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