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仲裁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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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72017 中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经济法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仲裁与诉讼冲刺班重点讲义:经济仲裁与诉讼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 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1)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组

2、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 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 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3)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 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 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 又称再

3、审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 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 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 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 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对再审判

4、决、裁定提 出申请的;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 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但因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而再审 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五)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 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 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2.申请执行的期间为 2 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 讼时效中止

5、、中断的规定。此处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 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査异议成 立的,裁定不予执行。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 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诉讼时效考点 9:诉讼时效的种类及具体规定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上 述“法定期间”

6、即是诉讼时效期间。我国诉讼时效有如下特点: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的情形除外。(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 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 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的,法律不予支持。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

7、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 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 抗辩。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 定行为的权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1.诉讼时效的种类(1)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2)特殊诉讼

8、时效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不同的民 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 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 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自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4)以

9、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 作为之时开始计算。(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 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为防止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与权利人知道受侵害的时间相隔过长,影响诉讼 时效发挥作用,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 院不予以保护。(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1.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

10、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 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 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 况;二是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其他障碍,即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 请求权的客观情况,包括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开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 的

11、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发生 上述事由的,才能中止诉讼时效。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前发生上 述法定事由,到最后 6 个月开始时法定事由己消除的,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 止;但如果该法定事由到最后 6 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 6 个月开 始时中止诉讼时效,直到该障碍消除。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 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 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单选题】(2014 年)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因 不可抗力不能行使

12、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该期间为( )。A.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B.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9 个月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6 个月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 9 个月网校答案:A网校解析: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2.诉讼时效的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 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 讼。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 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 时效期间。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多次进行,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 20 年的最长 诉讼时效期间。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 而予以延长。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长的期间, 也是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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