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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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2017医疗保险医疗保险 008 号号 1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附加附加百万守护百万守护意外意外伤害伤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 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1.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

2、保险人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治疗治疗的的,我方我方将将不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的责任责任。 5 5. . 请请留意留意本附加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保险期间的条款款。 2.2. 6 6.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释义。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效力 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 投保范围 4. 保险责任 5. 责任免除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基本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

3、费 6. 保险期间 7. 基本保险金额 8保险费的支付 第第四四章章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领领及其他及其他 9. 诉讼时效 10. 受益人 11. 保险金申领资料 12. 保险单借款 2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附加附加百万守护百万守护意外意外伤害伤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1. 合同合同的的构成构成 招商信诺附加百万守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 方的申请,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 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2.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

4、 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 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章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 3. .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附加合同投保范围同主合同投保范围。 4 4. .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 1, 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且我方认可的医院医院2 2治疗,对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因该意外伤害 所所实际支出实际支出的的符合当符合当地地社

5、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3 3支支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付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 (以下简称 “医疗费 用” ) ,我方将按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医疗保险金: 1.1. 如如该次索赔的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或商业商业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则 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医疗费用中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的医疗保险获得的 补偿或赔偿补偿或赔偿)100100% %; 2. 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如该次索赔的医疗费用未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商业商业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

6、医疗保险获得补偿或赔偿,则则 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医疗费用医疗费用8 80%0%。 在每一保单年度保单年度4 4内, 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当我方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之和达到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时,本附加 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该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第 180 天。 5 5. .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治疗的治疗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

7、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 体受到的伤害。 2 2 医院: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 的分类标准划分的。本附加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我方所认可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 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 疗病人或伤员, 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 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 本附加本附加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不包括:一、

8、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 复治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疗的科室或病区;二、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 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区;三、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3 3 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和政府 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及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导的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项目。 4 4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指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或者每一年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时间相对应的时间

9、起 1 年,如果该月份 无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3 一、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 三、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在精神精神或或行为障碍行为障碍5 5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四、四、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前前已存在的已存在的症状症状6 6或身体损伤;或身体损伤; 五、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怀孕(含宫

10、外孕) 、分娩(含剖腹产)(含剖腹产) 、流产、流产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及前述任一情况的并发症;发症; 六、六、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牙齿修复、牙齿整形、牙齿治疗及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 康复治疗康复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非意外非意外伤害伤害所致的整容手术;所致的整容手术; 七、被保七、被保险人险人非遵医嘱使用药物非遵医嘱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物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酒精、受酒精、毒品毒品7 7、管制药物影响期间、管制药物影响期间遭

11、受的意外伤害遭受的意外伤害; 八、八、椎间盘膨出和突出椎间盘膨出和突出; 九、九、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在酒后驾驶酒后驾驶8 8期间期间、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期间、期间、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的机动车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 十、十、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被保险人进行跳伞、滑翔、潜水、滑雪、滑水、攀岩、攀登雪山、探险、武术 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比赛、摔跤比赛、拳击运动、特技表演、赛马、机索跳(蹦极) 、赛车、赛车等高风险运等高风险运 动;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12、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作为职业运动员参与任何体育竞赛; 十一、十一、战争、战争、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暴乱暴乱或或武装叛乱;武装叛乱; 十二、十二、核核爆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6.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算。 保险期间届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7 7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 8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除另有约

13、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第四四章章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领领及其他及其他 9 9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方请求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0.10. 受益人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1111 保险金申保险金申领资领资 料料 申领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 ,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入院、出院证明; 4. 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费用清单; 5 5 精神精神或或行为障碍:行为障碍

14、: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 为准。 6 6 症状:症状:指机体内的一系列机能、代谢和形态结构异常变化所引起的主观上的异常感觉、异常表现或者通过 检查而检出的异常体征和异常结果。症状可以在疾病诊断前已经出现。 7 7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 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 8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4 5. 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我方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12.12. 保险单借款保险单借款 本附加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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