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链条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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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 16-499414-2010 摩托车链条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Motorcycle Chain 2010 年 8 月 16 日发布 2010 年 8 月 16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 CQC/RY198-2004CQC 标志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链条。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 年。 本规则于 2011 年 11 月 14 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为依据

2、标准 GB/T 14212-2003 换版为 GB/T 14212-2010。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西安)。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 CQC16-499414-2010 摩托车链条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链条(节距从 6.35 mm 到 19.05 mm 的滚子链和套筒链)(以下简称链条)的 CQC 标志认证。 2. 认证模式 链条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跟踪检

3、查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 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按链条的链号划分认证单元。生产场地(工厂)不同的链条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申请认证。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CQC 提供表格文件) a.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 产品描述(CQC16-499414.01-2010) d. 能够清楚表达产品结构的外形尺寸图和内部结构图。 3.2.2 证明资料 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 生产许可证、CCC 证书(如有) c. 申请人为销售者、

4、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型式试验 4.1 样品 4.1.1 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此型号的样品。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典型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每型号链条送 15 条样品。申请人负责把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4.1.2 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型式试验 4.2.1 依据标准 GB/T 1

5、4212-2010 摩托车链条 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4.2.2 试验项目及判定要求 第1页 共1页 CQC16-499414-2010 摩托车链条 摩托车链条型式试验项目见表 1。 表 1 试验项目 型式试验 监督抽样试验指定试验 外观质量 灵活性 内链接内宽 预拉 滚子/套筒直径 链长精度 抗拉强度 疲劳性能 链轮尺寸(如有) 型式试验应达到 GB/T 14212-2010 的要求。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整改后重新进

6、行检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终止认证。 4.2.3 检验时限 样品检验时间一般为 20 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2.4 试验报告 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生产厂)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3 关键原材料零部件要求 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见 CQC16-499414.01-2010摩托车链条产品描述。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必要时通过

7、工厂检查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 5.1 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 2。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1.1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 制造商应按附件 1 第 2 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1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

8、审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 0.51 个人日。 5.1.2 工厂现场检查 5.1.1.1 工厂现场检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工厂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有申请认证的产品在生产。 5.1.1.2 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工厂检查组应在生产线末端或仓库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认证产品的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的检查: a.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 第2页 共2页 CQC16-499414-20

9、10 摩托车链条 b. 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见表 1,可采用企业标准); c. 认证产品的标识。 工厂检查组对抽取的检查样本负责。工厂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工厂检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检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检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检查。 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 1 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 5.2 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

10、品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产品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每个工厂为 24 人日。 5.3 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评定 6.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产品检验、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结果、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

11、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6.3 认证时限 完成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30 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4 认证有效性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 7获证后的监督 7.1 监督检查 7.1.1 认证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 12 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

12、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 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 有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 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 2 个人日。 7.1.3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3页 共3页 CQC16-499414-2010 摩托车链条 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质量体系的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CQC 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 2)的第 3 条和第 4 条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采购和

13、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出厂检验和确认检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是每次监督的必查内容;另外,前次工厂检查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内容。 7.1.4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 CQC 报告。监督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按监督检查不通过处理。 7.2 监督抽样 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在获证产品中抽样进行产品检验,具体抽样方法及要求按 CQC 的有关规定执行。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

14、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抽样后,持证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寄/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否则暂停相关证书。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 20 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选择典型单元(应覆盖不同型式和材料的车轮/轮辋)的典型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依据及项目见表 1。如果抽样检验不合格,CQC 暂停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证书。 7.3 监督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监督抽样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试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8.3 规定处理相关认证证书。 8. 认证证书

15、8.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2 认证产品的变更 8.2.1 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发生变更时,或认证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8.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变更评价的基础。试验和工厂检查按认证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证书内容发生变化的,换发证

16、书,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不变。 8.3. 复审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4 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申请资料同本规则 3.2 条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机构要求送样品至指定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从本规则 4.2 条规定的认证标准中选取。复审当年度的工厂检查按本规则第 5 条执行。复审评价合格后,颁发新证书。 8.4 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书。 第4页 共4页 CQC16-499414-2010 摩托车链条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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