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德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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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华德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院办学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学院、教职员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令、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华德学院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5 号;(邮政编码150025)学院网址: 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由以顾德库为代表的投资者举办。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是本科层次的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五条第五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

2、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第六条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社会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紧紧把握培养社会需求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部门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创建民办高等应用型工科名校,培养高级应用型优秀专门人才,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应有贡献。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发展思路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确立“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

3、的育人理念,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树立大众化教育下的多元质量观,坚持个性发展原则和创新原则,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在办学中确立下列定位:(一)类别定位:以工科为主、多学科的教学型院校。(二)办学形式、层次定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学制为四年。 (三)学科专业定位:以工学为主,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各学科和专业之间互相支撑、互相渗透,协调发展。(四)办学规模定位: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科在校生控制在 8000 人左右。(五)服务面向定位:服务龙江,面向全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

4、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坚持“以理念建院、以质量立院、以特色兴院、以人才强院”的发展思路。在未来发展中,努力实现三个转变:由以外延式发展为主向以内涵发展为主的转变;由传统教育质量观向大众化教育下的多元质量观转变;由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向现代个性化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转变。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在未来发展中,实施“三步走”战略:在“十一五”末期,按照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设置标准,以实现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高校为目标;“十二五”期间,加强内涵建设,以实现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成为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民办本科高校为目标;“十二五”末期到 2

5、025 年,学院核心竞争力大大提升,优势更加突出、特色更加鲜明,成为国内一流的高等应用型工科民办本科院校。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进一步凝练和培育以下两方面特色:(一)不断实践和总结“侧重个性培养,全员成才教育”的育人理念和“整体建设”的治校理念,构建具有华德特色的校园文化,巩固和强化整体育人氛围。提升学院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二)在办学特色上,坚持以工科为主的专业特色和高等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大力实施政、校、企合作。坚持走“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之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全院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都要努力做好服务工作。第十三条第十

6、三条 在全院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呜”的方针,营造思想解放、学术民主的氛围。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和学术治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创建和谐校园。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由 13 人组成,其成员包括学院创办人、热心高等应用型教育事业的知名人士以及教育专家、学院院长、学院教职工代表等人。在“过渡期”内还要有一定名额合作举办独立学院的大学代表参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应具有 5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历或管理经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

7、理事长 1 人,名誉理事长 1 人,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理事会设秘书一 1 人,由理事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 4 年。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与院长确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后每届理事会应分别由举办者推选、院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理事会成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报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产生;增补名誉理事长由举办者推举,报理事会按照议事规则表决产生。增补的名誉理事长、理事报学院上级审批机关备案。在任期中补选的名誉理事长或理事,均以补足原任者的任期为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8、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理事会秘书整理存档,长期保存。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

9、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除紧急事项外,可暂不作最后决定,留待协商后下次会议再定。在讨论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学院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合并、终止;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理事会章程执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依法行使教

10、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二)具备本科以上(含)学历,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技术职务;(三)具有 10 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历;(四)熟悉高等教育教学业务,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组织管理能力;(五)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 70 岁。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院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院长任期 4 年,期满离任;经理事会决定,报经审批机关同意后也可连聘连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11、:(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议;(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聘任和解聘学院教师和内部工作人员,实施奖惩;(五)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学籍管理,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活动;(八)行使理事会授权和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院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一)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办学规定的;(二)不能全面履行院长职责的;(三)学院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四)由于身

12、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院正常工作的;(五)本人提请要求解聘、经理事会同意的;(六)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院长因故暂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院长代理行使职权。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办公会制度。党政联席办公会实行院长主持、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制度。院长在行政管理中,具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事项承担责任。党政联席办公会议做出的决策,由院长签发和公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特聘专家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招生就业指导委员会、安全保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委派的督导专员,自觉接受监督和指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院

13、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人事、财务、资产管理、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为教学、科研服务。合理设置校内党政机构的管理人员编制,科学设岗,合理定编。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图书馆、网络中心、培训中心等教学辅助单位和非学历教育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处)两级管理体制。系、部、处实行主任或处长负责制。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制定教学质量标准和评估方案,监督人才培养质量。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的生师比及学历、学位、职称结构比例,规划和建设专职师资队伍,建立相对

14、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各系按照师生比 1:200 的比例配备专职辅导员,同时每个班级都要配备由专业课教师担任的责任导师,实行学生工作的“双覆盖”体制。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社会服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以现代教育理念为先导,以社会需求为依据,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计教学环节和课程体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为实现培养目标,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大力采用现代化教学和管理手段,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按照学院定位,科学设置学科门类和专业。优先发展符合学院定位和社会急需的特

15、色新兴专业。努力形成优势学科和专业群,打造学院的特色专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突出工科特色,加强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打造省级重点建设实验室和实验中心。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积蓄力量,创造条件,在学院优势学科专业中努力争取举办工程硕士研究生教育。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院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形成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以教育、教学科研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院努力承担工程科研项目,大力开展社会服务,为高教强省做贡献。第五十一条

16、第五十一条 发挥“全国职业教育师资培训重点建设基地”的作用,搞好国家级和省级中职师资培训及其他各类培训。第五章 党组织与群众组织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理事会和院长依法办学,保证学院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在机关和教学单位设立党总支或党支部,在教职工和学生中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建立院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党委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就业等重大事项,参与决策。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院党委领导下,以学生和教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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