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

上传人:艾力 文档编号:36359465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 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 15 个部门关于大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意见的 通知(内政字2000262 号)文件中给予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残 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一定资助的政策,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对在院舍中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活动的 扶持政策,通过对社会福利机构接受服务对象入住开展服务活动的补助,以鼓 励社会力量兴办开展集中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并提高服务 质量。 第三条 我区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执业,由法人(

2、非政府机构)、自然人及其 他组织举办的,在我区相关部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非营利性 社会福利机构。第四条 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三种方式与政府合作经营的非营 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作为“公办民营”类型的社会福利机构纳入资助范围。第五条 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范。残疾人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儿童福利机构必须达到民政部颁发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通过民政部门的年度检查。(

3、三)资助年度内无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四)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 90%。第六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 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 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 且 100 元。第七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由法人(非政府机构)、自 然人及其他组织举办的,由上级国有资金补助经营或以“公办民营”形式经营的 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补 助 50 元。第八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服务机构(医疗性 质的机构

4、除外)。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张床位 补助 50 元。第九条 凡属资助范围内、符合资助条件的为孤儿弃婴开展养护、托管、 康复服务的儿童福利机构按入住满一个月的托养人员实际占用床位数,每月每 张床位补且 100 元。第十条 自治区民政厅成立社会办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 的社会福利机构每年考核评定资助一次。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 3 月 20 日至 4 月 20 日, 向所在地旗县(区)民政局申请资助逐级上报到民政厅。申请资助时,社会福 利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各两份:(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补贴资助申请书(样本见附件一) 。(二)

5、民政部门颁发的、具有当年年检合格印章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公办民营”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基层政府与社会经营者签订的 合作协议复印件,如有补充协议的,还应提供补充协议的复印件。(四)服务 满意率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时间、调查范围、调查方式、 实施人员、调查结果等。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 卷、调查记录等,以备检查。调查结果应在福利机构内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 送养人评议。第十二条 盟市旗县区民政局按照资助范围、资助条件等规定对申请资助 的机构进行核查。对符合资助要求的,填写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一式五份(见附件二),连同申请人申请材料报送

6、自治区民政厅。第十三条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盟市 民政局上报的申请资助机构的材料进行评定,对 2008 年以前社会力量兴办社 会福利机构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资助,对 2008 年之后, 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符合资助条件的所需资助经费由盟市和旗县按 5:5 的比例列入盟市、旗县财政预算配套解决。第十四条 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机构的设施改造、完善和改善服 务。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 得挪作它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转移资助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第十六条 使用资助资金购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的要严格执

7、行固定资产 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民政部门对受资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监督 检查,对违法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资助资金,直至收回已拨资金;对转 变基本功能转作非社会福利用途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申请资助、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 齐备的信息和材料,不得虚报接受资助的床位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 实,自发现之日起取消资助资格,不再予以资助。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申请书(样本)二、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附件一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申请书(样本)内蒙古自治区

8、民政厅:*年度,本机构恪守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 制度,诚信经营,服务为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资助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 机构实施细则,现申请资助。*年,我机构共住*名服务对象,其中入住满一月、符合资助条件的服务 对象共*名,每名每月申请资助金标准为*元,拟申请资助金总额*元。本机构郑重承诺,在申请资助中提交的各种资料文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全责。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1、* 2、* 申请机构(盖章): 时间: 附件二 资助社会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 盟市、旗县: 福利机构填写机构名称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资产性质 服务对象 实有床位 经营方式 公办民营 或 自主经营符合资助条件人数 合计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民政部门填写 资助年度 资助金额 盟市、旗县民政局意见 盖章日期自治区民政厅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日期自治区民政厅意见 盖章日期自治区财政厅意见 盖章日期备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