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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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电话 010-803558481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条款约定不明应如何理解裁判要旨 在保险合同中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案情 2007 年 3 月 16 日,投保人苗华涛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下称财保公司)签订驾幸福(A)卡人身伤害保险单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苗华涛,其父母、妻子和孩子 4 人为受益人;身故保险金额 10 万元,保险期限 1 年,保险费 10

2、0 元;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苗华涛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了保险费。5 月 7 日中午 12 时许,苗华涛驾驶农用运输车行驶至河南省虞城县贾寨镇利刘路东转盘西 100 余米处,由于后车厢升起,苗华涛下车查看检修时被车厢砸中头部致死。该事故系非道路交通事故,苗华涛的亲属当日告知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询问情况后,答复该意外事故不是在驾驶车辆行

3、驶中发生的,不属理赔的范围,拒绝赔偿。受益人魏美平作为原告诉至虞城县法院,要求被告财保公司给付保险金 10 万元。 裁判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苗华涛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苗华涛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限内,驾驶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下车查看检修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否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电话 010-803558482受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没作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

4、十八条、合同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以及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财保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 10 万元。 财保公司提出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条款中并未对“驾驶车辆过程中”作特别解释,亦不包含检修车辆时发生伤亡不支付保险金的免责条款。双方对该条款有争议,应作出对受益人有利的解释。 “驾驶车辆过程中”应理解为驾驶车辆的整个过程中,即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过程中,包含驾驶过程中检修车辆的行为。苗华涛在驾驶车辆途中,发现车辆发生故障,后车厢升起,在下车检修时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应属于在驾驶车辆过程中遭受意外伤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

5、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如何 适用适用 裁判要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行为方式不存在选择性,犯罪对象存在选择性。犯罪所得收益应当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案情 李胜义、耿守军伙同兰新(另案处理)经预谋后,于 2007 年 3 月 2日和 7 日,在北京市首都机场至西单的机场巴士行驶过程中,分别窃得祝显伟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 1 台(价值 4080 元) 、姬侃的 9000 余元及惠普牌 4200C 型笔记本电脑 1 台(价值 5738 元) ,并将这两台电脑分别以1800 元

6、、2600 元的价格出售给徐大连。徐大连明知笔记本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以 3300 元的价格将后一台电脑出售给李文兵。李文兵明知该电脑系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又加价 100 元卖予他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胜义、耿守军犯盗窃罪,徐大连、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电话 010-803558483李文兵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裁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李胜义、耿守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徐大连、李文兵明知是犯罪

7、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亦应予惩处。耿守军协助抓捕徐大连,属一般立功,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李胜义、耿守军在归案后,坦白了第二起盗窃犯罪事实,依法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上述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对四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故分别以盗窃罪判处李胜义有期徒刑四年,罚金 4000 元;判处耿守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 4000 元;分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大连、李文兵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 1000 元;并责令李胜义、耿守军退赔犯罪所得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徐大连、李文兵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四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

8、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刑法修正案(六) 第十九条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 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确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对该罪名如何适用,司法解释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分歧较大。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就是对徐大连、李文兵收购赃物并出售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准确适用罪名。分歧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掩饰与隐瞒之间是否存在选择关系,二是犯罪所得收益应当如何理解。 一、本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作为行为方式的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9、布的三个关于确定罪名的补充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电话 010-803558484规定中所确定的罪名,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性罪名。选择性罪名的选择性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三类。根据选择性要素种类的单复,选择性罪名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前者如生产、销售假药罪,只涉及一种选择性要素;后者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包括两种选择性要素。选择性要素之间存在选择关系是选择性罪名成立的前提。所谓选择关系,是指各个选择性要素的涵义要有显著的区别,不能属于同义词或者近义词,外延不存在包容、交叉或

10、重合。否则,实践中就无法进行选择,无法准确适用罪名。 修改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四种行为方式能够明确区分,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但修改后将行为方式由窝藏等四种方式扩大到一切掩饰、隐瞒行为,将犯罪对象由犯罪所得的赃物扩大到所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名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按惯例,本罪应属于复合式选择性罪名。笔者认为,本罪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只存在犯罪对象之间的选择,掩饰与隐瞒之间不存在选择关系。 首先,掩饰与隐瞒的涵义难以准确区分。生活中,二者的涵义都是使真相不让别人知晓,属于近义词,大多数情况下均混同使用。其次,由于二者涵义近似,许多行为

11、客观上无法准确认定是“掩饰”还是“隐瞒”。再次,如果必须对二者选择适用,审判实践难以操作。修改后,本罪的行为方式扩大到所有的其他掩饰、隐瞒行为。毋庸置疑,随着赃物种类的不同,具体的掩饰、隐瞒行为将非常繁杂,不胜枚举。司法解释不可能对各种具体的掩饰、隐瞒行为一一界定,而要求审判实践就案件中涉及到的每个掩饰、隐瞒行为都加以区分,既难以操作,也容易产生分歧,而且也无太大必要。 二、犯罪所得收益应理解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超过犯罪所得的利润 对于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存在选择关系,实践中没有争议,但对于“收益”如何理解,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是指将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

12、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电话 010-803558485生的利润;有的认为是指将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货币收入。 笔者认为,犯罪所得收益应当理解为将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产生的利润。首先,收益可以理解为利润。其次,这样才能将“犯罪所得”与“及其产生的收益”加以准确区分,避免产生包容、交叉或重合的现象。实践中只需将犯罪所得处理后的收入与犯罪所得进行比较,即可认定是否存在收益以及收益的多少。 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界定侵犯商业秘密及著作权的构成要件及责任界定裁判要旨 非法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著作权分别构成侵权,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可将两种侵权

13、行为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参考依据,按每一侵权行为酌定损害赔偿数额,此种情形下,不发生请求权的竞合。 案情 通用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晓辉任美国通用公司(下称通用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通用公司 CT 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并对其所掌握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之后,王晓辉多次参加通用公司的内部培训,并取得了仅限内部使用且存储有通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培训资料等文件。通用公司在前述文件上均标明“仅供通用公司内部使用”、 “严禁复制”及“严禁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等内容。2002 年 7 月王晓辉从通用公司辞职后,投资设立了西安九翔公司(下称九翔公司) ,利用其非

14、法持有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诸多医院维修设备,通过其成立的网站发布培训广告,并在西安、杭州举办 4 期培训班,由王晓辉讲授 CT 设备维修技术。九翔公司、王晓辉在培训时将容量近 4G 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 CT 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通用公司认为,九翔公司、王晓辉非法获取、持有、使用、披露以及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其未经许可在培训中复制、发行通用公司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侵犯了通用公司的著作权。通用公司诉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国家司法考试远程培训中心 重要内部资料每外传一个人,您就多了一个强劲的对手全国十佳网络教育机构

15、电话 010-8035584861.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2.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3.九翔公司、王晓辉因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通用公司损失 1937700 元,赔偿制止侵权的费用 184602.2 元;4.由九翔公司、王晓辉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王晓辉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人员讲授、发放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西安九翔公司明知王晓辉的行为违法,仍举办维修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九翔公司、王晓辉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医院和医疗机构提供 GE CT 设备的商业维修。故九翔公司、王晓辉的行为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的侵权行为,共同侵害了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九翔公司、王晓辉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与通用公司主张的作品内容相同,且以商业经营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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