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

上传人:mg****85 文档编号:36344304 上传时间:2018-03-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国楹联学会颁布联律通则(试行) 中国楹联学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报告指出,楹联作为独立的文体, 应该有自己的理论体系,运行规则。长期以来,联界在很大程度上习惯于套用 诗律,没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易于掌握的联律,长此下去,势必影响楹联文 化事业的发展。这一论述,在 我国楹联界引起了广泛的共鸣。进一步把握楹联 发展规律,尽快制订出一套既符合楹联文体自身特点,又切合时代发展需要的 联律,已成为楹联文化事业蓬勃、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中国楹联学会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开展联格文则讨论并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 基础上,遵循“求大同,存小异”、 “严而不死,宽而不滥”的原则,适时地制订了 联律通则(试行) 。这是

2、楹联学术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是我国楹联文化发 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实施联律通则(试行) ,必将对进一步提高楹联创作水平,普及楹联知 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联律的 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由衷地希望广大联友在实践中继续关注联律通则(试 行) ,使其不断充实和完善,无愧于联界的基本法则。联 律 通 则(试行)中 国 楹 联 学 会第一章 引 言第一条 楹联作为有一千多年历史的独立文体,根植于中华民族悠久传统文 化的沃土之中。从各种文学形式来看,楹联与包括骈赋、唐诗、宋词、元曲、 民间韵律性文学等在内的其它文学体裁、语言、文论术语之间,既有互相包容、 渗透、扶翼的

3、共性,又有自己的规律、定则。第二条 楹联是传统的格律文学,具有格律性、典型性。凡不符合联律基本 要求的作品就不应称其为楹联。第三条 楹联的基本特征是词语对仗和声律协调。每一副楹联,由上联、下 联两部分构成。上下联从形式到内容均为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第四条 楹联文体质的规定性、适应性,要求创作与赏评坚持创新而不离传 统体范,重律而尤见时代风徽的原则。第二章 总 则第一条 字句对等。上下联句的字数及其句数要相等。第二条 词性一致。上下联句法结构的对应位置用词的词类属性要相同。第三条 结构对应。联文用词的构成、词义的配合、修辞的运用,上下联要 对应平衡。第四条 节律对拍。联文语句的语流节拍,上

4、下联要一致。第五条 平仄对立。联文用词缀句按节奏安排平仄交替;上下联对应节奏点 位置的用字平仄要相反。对于单边两句及两句以上的复句联,每句句脚之平仄 按音步递换,句脚拼节形成“仄顶仄,平顶平”的格局。上联收于仄声、下联收 于平声。第六条 语意相关。上下联所表达的内容相关联,统一于主题。第三章 附 则第一条 用字的平仄声调遵循汉语音韵学的成规。 (1)在近古与近代通行 的韵书中,字分四声, “平声”不分阴阳,统称为“平”, “上声”、 “去声”、 “入声”三种 声调为“仄”;(2)现代汉语字音以“阴平”、 “阳平”为“平”, “上声”、 “去声”为“仄”。 判别声调平仄遵循“双轨制”,但旧声、今

5、声在同一联文中不得混用。第二条 语句的平仄结构以两字(两个音节)或一字(一个音节)为一个节 奏,节奏点在每个节奏的第二字(一字节奏,节奏点即为该字,诵读时隔占一 节奏) ,以此安排平仄重复交替。第三条 语句的语流节律按“二字而节”的常规节奏安排。在其与句法结构的 语意节拍不一致时,平仄结构是不变的,可据联文表达需求、作者态度表现与 诵读需要组织或划分为种种相应的语意点顿句式。一副楹联,或依节奏,或依 意顿,只用一种方式,上下联要一致。第四条 使用领字,在上下联相应位置要一致,词性要相同,允许不拘平仄 相反律,且不与被领词语一起计节奏。第五条 原则上按现代汉语语法学体系的词性分类属对。据历史上诗

6、联家创 作、鉴赏实际,允许异类相对的范围大致包括: 形容词和动词(尤其不及物动词) ; 在以名词为中心的偏正词组中充当修饰成分的词; 按句法结构充当状语的词; 同义连用字、反义连用字、方位与数目、数目与颜色、同义与反义、 同义与联绵、反义与联绵、副词与连介词、连介词与助词、联绵字等常见形式; 某些成序列(或系列)的事物名目,两种序列(或系列)之间相对, 如,自然数列、天干地支系列、五行、十二属相,以及即事为文合乎逻辑的临 时结构系列等。第六条 对于历史上形成且沿用至今的几百种属对格式,例如:字法中的嵌 字、衔字,音法中的借音、谐音,词法中的交股、转品,句法中的当句、鼎足、 流水,等等,不能尽入于律,未列本通则者,以“律有,因律;律无,循例”原 则定可否;凡对偶类修辞格运用得当,合于本通则要求即可视为成对。第七条 巧对、趣对、借对(或借音或借义) 、摘句对、集句对等允许不受 典型对式的严格限制。第八条 避忌: 合掌。 不规则重字。 上联尾三仄、下联尾三平。第九条 本通则作为楹联创作、评审、鉴赏的依据,由中国楹联学会解释。第十条 本通则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