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汇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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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1、 法的概念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 统。 本质: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 2 2、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 (1)法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讨论;(3)法案的表决通过;(4)发的 公布 3 3、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 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 不同的 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系: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中华法系也即封建中国法律体系) (4)我国的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刑法、 诉讼法、军事法 4 4、法的效力、法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 (一)法对人的效力原则 (1)属人主义即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 外;非本国公民即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 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本国公民不在 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 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 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原则

3、:以属地主 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 主义相结合。这是近代以来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原则。我国也是如 此。(二)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1、对中 国公民 的效力(2)在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但对于适用中国法律与适用所在国法律的关系,应区别情况,依法分别 对待。 2、对外 国人和 无国籍 人的效(1)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 国法律。 有特殊身份的或者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主体,如外国元首、外交使者、外 国政要以及他们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结婚的女儿,中国法对其2不加以直接适用;注意:周旺

4、生说的是, “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未成年的儿子以及未 婚的女儿婚的女儿” ,但我国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规定的是与外交代表共同 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 外国人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中华人民 1 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的除外。力(2)外国人和 无国籍人在中 国领域外在民事或商事活动领域,可以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 2 规定或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来加以确定。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1、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辅导用 书有误

5、!应为“领陆” ) 、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国的部分 领域,如我国的特别行政区法律 2、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 及飞机。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 无溯及力。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1、法的生效时间(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 43 条规定: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 试行,试行的具体部署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1)明示的废止,即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

6、明文规 定废止旧法。2、法终止生效的时间(2)默示的废止,即当法律适用中出现新法与旧法冲 突时,依“新法优于旧法” 、 “后法优于前法” ,适用新 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 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 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 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 利原则” 。3、法的溯及力(也称 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 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 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 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 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 及力)(3)在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 比如,著作

7、权法第 59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 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 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 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35 5、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称 为权利人)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 。 1、公民(自然人)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 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1)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等) (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 合资

8、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2、机构和组织(可笼统地称为 “法人” ,包括公法人和私法人。 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 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 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而定)(3)各政党和社会团体3、国家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如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在国内法 上,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 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由国家机关或其授 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既不同于一般 公民,也不同于法人。 (2)法律关系客体 应得到法律之认可。 1 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不可认识和控制 2 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体)不能成为法律关系 客体

9、。 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 3 价值。(1)作为法律关系客 体的物与物理意义上的 物既有联系,又有不同, 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 而且应具有法律属性。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法 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 下条件: 第四,须具有独立性。不可分离之物(如道 4 路上的沥青、桥梁之构造物、房屋之门窗)一 般不能脱离主物,故不能单独作为法律关系 客体存在。 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 1 山川、水流、空气; 文物; 2 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 31、物(2)在我国,大部分 天然物和生产物可以成 为法律关系的客体,但 有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 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 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0、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4 。 2、人 身 (不 仅是 指作(1)人身是由各个生 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 (有机体)。它是人的物 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 利益的体现。不仅是人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 1 “物” ,不能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将整个身体作为“物” 参与有偿的经济法律活动,不得转让或买卖。 贩卖或拐卖人口,买卖婚姻,是法律所禁止4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应受法律的制裁。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 2 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 人格。例如,卖淫、自杀、自残行为属违法 行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为。作为法律关

11、系主体的承 载者,而且在一定范围 内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但须注意的是: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 3 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 行行使权利。例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 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当人身之部分尚未脱离人的整体时,即属 1 人身本身; 当人身之部分自然地从身体中分离,已成 2 为与身体相脱离的外界之物时,亦可视为法 律上之“物” ;为物 质实 体的 人身, 也包 括人 身的 延展 物。 如姓 名、 荣誉 等等)(2)人身(体)部分(如 血液、器官、皮肤等) 的法律性质,是一个较 复杂的问题。它属于人 身,还是属于法律上的 “物” ,不能一概而论。 应从三方面分

12、析:当该部分已植入他人身体时,即为他人人 3 身之组成部分。 不同于有体物,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 1 承载的信息、知识、技术、标识(符号)和其 他精神文化。3、精 神产 品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 物体(如书本、砖石、 纸张、胶片、磁盘)或 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 传的思维成果,属于非 物质财富。西方学者称 之为“无体(形)物” 。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 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不同于人的主观精神活动本身,是精神活 2 动的物化、固定化。一种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劳动) 1 凝结于一定的物体,产生一定的物化产品或 营建物(房屋、道路、桥梁等);4、行行 为结为结 果果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

13、为结果是特定的,即义 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 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 要求的结果。这种结果 一般分为两种:另一种是非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没 2 有转化为物化实体,而仅表现为一定的行为 过程,直至终了,最后产生权利人所期望的 结果(或效果)。例如,权利人在义务人完成 一定行为后,得到了某种精神享受或物质享 受,增长了知识和能力等。 (3)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6 6、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为: (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 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 1 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

14、危害性5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 2 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责任有明显区 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 转移。 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 3 最严厉的一种。 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但某些情性下 4 也包括集体责任,有些国家称为“法人犯罪”的刑 事责任,在我国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 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特点是: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刑 5 法定。 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 1 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 然

15、,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容。 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 2(2.1)民事责任,是指由于 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 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 法律责任。特点是: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 3 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生的违约责任; 1 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 2 任;(2.2)民事责任根据承担民 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 分为: 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侵权责任。 3 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 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 2 法律

16、规定的特定情况。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规定 3 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 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 承担的法律责任。特点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 广而言之,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 1(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 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 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 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 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 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宪法 2 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依据,它还有自己特 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 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 范的行为,是不能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 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 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1 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为。(5)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 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 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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