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惯技与标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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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什么是犯罪惯技和标记行为?谈谈二者的区别和联系。材料:犯罪惯技具体指特定犯罪人或特定犯罪团伙所选择的犯罪途径或方法。犯罪人在从 事故意犯罪之前,常常会根据自己的职业、技术技能、知识结构、身体条件。行为习惯等 因素来考虑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因为要想达到同一犯罪目的,可能有多种途径或方法,如 犯罪的准备工作,作案的时间、地点、工具,侵害目标,逃跑路线等,特定犯罪人或犯罪 团伙总是根据自身特点来决定采取何种途径或使用哪种方法。犯罪惯技是通过后天的操作 经验学来的,并随着时间而进化或发展的行为。当犯罪人越来越有经验时,往往会变得更 为隐蔽、老练、狡猾,但也可能由于其精神状况恶化或过度地吃老本而变得

2、技不如前,显 得力不从心。不论哪种情况,犯罪惯技都是为达到某种目的并具有一定特征的行为。犯罪 惯技通常包括如下一些种类:1作案人数。2犯罪前的预谋程度。3作案地点的选择。 4通往作案地点的路线。5现场守候或对被害人的监视。6作案时涉及的被害人7作 案时使用的凶器。8作案时为控制被害人使用的捆绑方式。9对被害人伤害的特点和程 度。10杀人的方法。11反侦查的特点和程度。12被害人衣服的弃置地点和位置。 13被害人尸体的弃置地点和位置。14为获利或不被发现从被害人身上或犯罪现场拿走 的物品。15进出犯罪现场的交通工具。16离开犯罪现场的逃跑路线或方向。作为实施 犯罪的必要手段,犯罪惯技并不同于犯罪

3、人的标记,它是犯罪的必需特征。 标记行为是描述独一无二的、个人必须做的、稳定的行为特征,是指犯罪人为了满足某种 心理上或情感方面的需要而实施的某一特殊行为。该行为是一种超越了案犯实施犯罪所 需的行为。案犯不需要它来成功地完成犯罪,但是此种行为是案犯犯罪的先决条件。某一 行为在多起案件中的简单重复出现是否标记行为,要看是否具备了下列特征:1花费额外 的时间,超出犯罪行为惯技的范围。2就实施犯罪而言,属于没有必要的行为。3其行 为刻意表现某种情绪或情感。4或许涉及某种幻想或想象的实现。如果某一行为符合其中 的标准,那么这一行为就是标记行为,即这一行为满足了犯罪人的心理需要即某种幻想或 动机,而不仅

4、仅是犯罪的实用需要。 区别:某一行为既可能是犯罪惯技也可能是标记行为或者二者兼有。二者的区别主要有:1.就 行为主体范围而言,犯罪惯技的主体对象宽广,包括特定的犯罪人或特定的犯罪团伙,而 犯罪标记行为仅是某个独特的犯罪人。犯罪惯技的主体对象为特定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 特定的犯罪人,也可以为犯罪团伙。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为同一犯罪主体实施的主要依据是 根据犯罪所选择的作案方式。而标记行为的主体对象只能是特定犯罪人,标记行为是一个 特定人格的独特行为,这一行为的产生只能针对于某一特定犯罪主体,且只能为自然人, 犯罪团伙无人格问题,也就不可能出现犯罪标记行为。2. 就行为稳定性而言,犯罪惯技具 有稳定性

5、的同时还表现出变异性,而标记行为稳定性极强。心理学研究表明,一个人如果 用一种方法帮助他解决了一个问题,那么以后他就会倾向于用同一方法解决类似的问题。 犯罪人如果第一次实施犯罪并成功得手,那么犯罪手段会得到他的认同并产生心理上强化 效应,以后他很可能会选择同样方法实施犯罪。通过不断的作案,伴随着作案经验的丰富, 技术的熟练,犯罪惯技便在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上的形成定势,日趋稳定,并逐渐形成自 身特有的作案习惯,支配其重复使用同样的犯罪惯技进行犯罪,犯罪惯技的重复性是其稳 定性的主要表现。但是对于随着经验和学习而不断丰富犯罪技巧的犯罪人而言,他会对作 案手段不断加以改进,克服缺点,使犯罪行为更加高

6、效,从而犯罪的初次作案方式与后来 的犯罪会产生较大差异。因此,犯罪惯技的变异性说明其稳定性只是相对的稳定。标记行 为具有极强稳定性,由于犯罪人先天人格上的障碍及其强制力,每次犯罪时都会反复出现 同一心理特征,从而实施相同 的标记行为。不管初次犯罪,还是惯犯,虽然犯罪惯技会越来越成熟和高超,但其标记行为却不会改变,表现为极强的稳定性。3. 就成功达成犯罪目的而言,犯罪惯技具有必然存 在性,标记行为超出犯罪所需行为之外,显然属于非必要。犯罪惯技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 方法或途径,无论是侵财犯罪还是凶杀犯罪,犯罪人都必须采取一定方法或途径来实现犯 罪 行为。犯罪惯技是犯罪行为实现的保证,没有犯罪惯技犯罪

7、活动就无法完成,犯罪惯技具 有必然存在性。标记行为对于犯罪人来说不是犯罪的核心行为,这一行为不一定有助于犯 罪的完成,也无助于犯罪人逃避侦查,甚至增加了犯罪行为被发现的危险性,但他觉得非 做不可。因此,案犯实施标记行为已超出犯罪手段所需的范围,如果去掉这一行为并不会 影响整个犯罪的完成,这是标记行为在形式上的重要特征。标记行为重要的是实现某些心 理上的快感;而犯罪惯技则是为了逃避警方的侦查及方便杀人、弃尸等犯罪行为的实施。4. 就行为的内容而言,犯罪人依据自己的习惯、能力、知识、成功率、便利性等因素在选择 犯罪惯技,但标记行为则完全受制于犯罪人心理上的特质。在心理上的特质强迫下犯罪人 必须做该

8、行为,犯罪人无法抑制,也无法控制自己,通过该行为犯罪人可以获得犯罪的快 感,从而实现某种 幻想、心理需求的满足或表达某种情绪、情感。因此,标记行为的成因与犯罪惯技截然不 同,在连续性暴力犯罪中,犯罪人的标记行为,通常都旨在支配、操弄、控制被害人,从 而满足其心理上的幻想或特殊愿望。个人心理特征是标记行为区别于犯罪惯技的决定性因 素。 举例: 1.在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了她的脸,这一行为可能是 一种心理需求,能使犯罪人产生幻想,把被害人当做另外一个人,这就是标记行为。 2.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犯罪人在实施强奸时也用被害人的衬衫蒙住她的脸,但这一行 为可能是为了不让被害人看到他的摸样,以防以后被认出。这时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惯 技的一部分。这是我和雨阳找的材料,你可以根据需要精简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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