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

上传人:宝路 文档编号:3631428 上传时间:2017-08-09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摘要:可持续发展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确立的未来共同发展战略, 中国 21世纪议程一中国 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提出了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虽然在环境资源方面我国基本上建立了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尚未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因此,修改我国宪法 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统一的自然资源保护法 环境污染税法 环境保护投资法和环境与资源教育法 ,已成为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当务之急。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资源 立法完善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与我国的环境资源立法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 114个国家代表参加的“人类环

2、境会议”预示着人类环境时代的开始。此次会议最重大的意义是产生了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近的思想。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该报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即“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 ”这标志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成熟。1992 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发展的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赞同。大会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和21 世纪议程 ,第一次把可持续发展由理论和概念推向行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我国于 1992年 8月制定了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 10大对策,明确提出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1

3、994 年 3月,我国发布的中国 21世纪议程中国 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调以下简称白皮书 ,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策及行动方案;1996 年 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 ,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杜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资源的永续利用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不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满

4、足当代人的利益。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改变传统的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改变人类对于自然的态度,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注重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因此,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作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1979 年我国就颁布了环境保护法 ,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1982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外,由全国人大通过和修改通过了许多环境保护的

5、专门法律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管理的法律,其中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 水法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 草原法 渔业法 农业法文物保护法等;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或经国务院批准而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了大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项法规,其中包括为了执行环境与资源基本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或条例以及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领域、新问题所制定的单项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森林法实施细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 ;由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

6、府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颁布了 600多项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另外,我国还制定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标准的法律体系。到 1995年底,我国颁布了 364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为了加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环境权益,承担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我国缔结和参加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 、 南太平洋无核区公约 、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 东南亚及太平洋区植物保护协定等几十项国际条约、公约、协定。虽然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

7、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和以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条约、公约。协定为辅的较为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主体为了达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社会效益和环境保护,加之我国环境和资源的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这就使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的法律体系面临严重的挑战。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我国环填与资源存在的若干问题在 20世纪里,世界环境污染公害事故和公害病显著增加。3060 年代发生了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日本水俟病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疼痛病事件、美国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等“旧八大公害

8、事件” ;80 年代又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化学污染事故、美国三里岛核电站泄漏事故、墨西哥液化气爆炸事件、印度搏帕尔农药泄漏事件、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故、瑞士巴塞尔赞多兹化学公司莱茵河污染事故、全球大气污染和非洲大灾荒等“新八大公害事件”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全球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了严重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 7个方面:“三废”物质污染、噪音污染、水资源污染、土地沙漠化、温室效应、大气臭氧层破坏、核污染。我国在环境污染的防治和资源保护方面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还存在着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我国生态环境存在恶化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实力不断提

9、高的同时,生态环境却在恶化:大气污染居高不下:水资源持续短缺,水质污染明显加重;土地退化与耕地占用严重;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加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不断扩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加快,污染事件不断增多。突出的现象是:水土流失的危害已经扩大到全国耕地面积的 13,500 多条主要河流和几乎所有的湖泊受污染面积达 82以上;全国城市的居民正呼吸着总悬浮微粒日平均值比国际标准高出 10倍以上的污浊空气;而被称为“母亲河”的黄河下游,一年中有 200天可以被改称为“母亲沙滩” 。1998 年夏季长江全流域持续两个月的水灾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也与生态环境遭破坏有很大关系。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

10、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九五”计划期间,我国将重点解决“三河” (淮河、海河和辽河) 、三湖” (太湖、巢湖和滇池)两区” (酸雨污染区、SO2 控制区)的污染控制问题。这也反映了上述“三河”三湖”两区”的生态环境恶化问题已到了非“重点解决”不可的地步了。(二)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不足我国环境保护投资中存在的问题是环境投资总量小,历史欠帐太多。 “八五”期间,国家环保投入 1102亿元,按 1990年的价格计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到 0.69%,没有达到“八五”计划规定的 0.85%的目标,这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我国目前总的环境投资缺口大约为 2500

11、多亿元,而现在的投资额仅占需要投资额的 6.3。发达国家的环境投资通常要占到 GNP的 1.5O%以上。例如,美国每年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在 800亿美元以上,日本在 700亿美元以上,美国每年用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费用超过了 1500亿美元,据一项对 80年代中期情况的研究表明,我国因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 382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遭破坏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达 500亿元,两项合计达 882亿元,占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 15.64%,而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资料的统计,美国等发达国家因环境污染引起的经济损失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一般为 35。可见我国的环境污染比发达国家严重得多。我国现行的

12、环保投资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和在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建立的。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适应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转变的需要,现行的环保投资体制存在着一个如何与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问题。总的来说,我国环保投资体制的改革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投资体制的改革。1984 年初,国家规定了环境保护的8条资金渠道,这标志着我国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开始;1986 年,国家又进行了环保补助资金“拨改贷”的试点;1988 年,国务院发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同时又试点建立环境保护投资公司。从目前现状来看,这些环境投资体制改革和试点涉及的范围有限,改革的力度也不够,远远不能

13、适应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保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三)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1.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尚未成为我国环境与资源立法的指导思想现行宪法虽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但不足的是没有明确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思想。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同样也存在这个问题。然而,我国制定的环境与发展应采取的 10大对策和白皮书以及纲要 ,都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这就说明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的法律和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之间存在脱节的现另外,在我国 80年代制定的单

14、项自然资源法中,由于在指导思想上没有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对自然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缺乏具体的规定,致使这些自然资源的法律难以适应生态的环境保护的需要。2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立法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于 1992年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而环境与资源立法相当一部分是 1992年之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这些带有计划经济特征的法律规定已明显地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下,必须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在政府决策中的份量,增加环保投入,为环境资源计划管理提供现实办法。现行法律确立的以行政区划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已造成了污染

15、范围的扩大、跨区域及跨流域的污染情况严重而得不到有效遏制,以城市为主的污染正逐渐向农村蔓延。目前执行的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只是对超过浓度标准排放污染物者征收排污费,这种超标排污收费制度实质上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以资源分配、无偿使用力主要特征的产品经济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排污者只要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就可以无偿使用环境纳污能力资源,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另外,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的环境保护投资条款与市场经济下环境事权分配和国民经济融资体制不尽符合,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3我国环境与资源的法律、法规之间也不统一我国环境法与资源法之间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16、。例如, 环境保护法第 6条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局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管全国或地方的自然资源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控制工作;然而在各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各自然资源专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却未规定环保主管部门的权限。这种立法倾向显然是把环保主管部门排除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部门之外,明显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相冲突,从而造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清。再如,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对违反者要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行环境法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并不认为超标排污系违法行为。这就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还有,我国虽然已制定了各种环境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但并未将其列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水污染防治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