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讲义(页纸通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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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焦焦宏昌宪法冲刺班讲义(宏昌宪法冲刺班讲义(8 页纸通关页纸通关 23 分)分) 1、 宪法的功能 确 认 功 能 (1)确认宪法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2)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 (3)确认法制统 一的原则; (4)确认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目标和原则。 保 障 功 能 宪法对民主制度和人权的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限 制 功 能 宪法规定限制国家权力行使的原则与程序,确定所有公权力活动的界限。 协 调 功 能 宪法能够以合理的机制平衡利益,寻求多数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规则,以此作为 社会成员遵循的原则。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宪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 2.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实施保障 宪法修

2、改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保障 分 类 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立法机关解释型、 司法 机关解释型、 专门机关 解释型 (1)立法机关保障型、司法机关保 障型、专门机关保障型; (2)事前审 查和事后审查; (3)附带性审查(司 法机关保障型)和宪法诉讼 我 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 15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 23 以上通过 立法机关解释型 (全国 人大常委会) (1)立法机关保障型(全国人大和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 事前审查 (批 准)和事后审查(改变或撤销) 注意,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 (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立法请求、抽象审查性请求、具体审查

3、性请求、个人请求) ; (3)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 (4)宪法解释的审查; (5)宪法解释案的起草; (6)宪法解释的通过(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通过) 。 注意,宪法解释的程序: (1)宪法解释的主体与事由; (2)宪法解释请求的提起(立法请求、抽象审查性请求、具体审查性请求、个人请求) ; (3)宪法解释请求的受理; (4)宪法解释的审查; (5)宪法解释案的起草; (6)宪法解释的通过(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通过) 。 9、 宪法修正案(近 3 年基本不考察) 年份 内容 第 1 修正案:私营经济是补充,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管理 1988 年 第 2 修正案:允许出租、转让土地

4、的使用权 第 3 修正案: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 家 第 7 修正案: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1993 年 第 11 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 12 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邓小平理论指引下 第 13 修正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 年 第 16 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 18 修正案: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5、、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第 19 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社会主义建设者” 第 20 修正案: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土地并给与补偿 第 21 修正案: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导、 监督、管理 2004 年 第 22 修正案: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基于公共地瓜考资 w w w . d ig u a 8 . co m QQ:5114591582 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或征用公民私有财产并给与补偿 第 23 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 24 修正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6、 第 25 修正案:全国人大中增加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人大代表 第 26 修正案: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27 修正案: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28 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第 29 修正案: “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 30 修正案:乡级人大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 第 31 修正案:增加国歌 4、国家基本制度 经济制度 行政区划 土地: (1) 城市的土地, 国家所有; (2)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国家、集体所 有; (3)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集 体所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2)地级市、自治州; (3)县 级市、县、自治县、市

7、辖区; (4)乡、民族乡、镇 自然资源: (1) 矿藏、 水流, 国家所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国家、集体所有 (1)全国人大决定省级的设立、撤销、更名; (2)省级政府决定乡级的 设立、撤销、更名、行政界线的变更和县、市、市辖区行政界线的部分变 更; (3)其余的都由国务院决定 5、5、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 原则 例外 普遍性原则 (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 ; (2)停止行使选举权:精神 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停止行使选举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案被 羁押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

8、使选举权。 平等性原则(一 人一票原则) 9、 实行 4:1:全国、省、自治区、自治州、县、自治县; (2)实行小于 4:1 直至 1:1: 直辖市、市、市辖区或者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不属于县政府领导 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百分之 30的,每一代 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间接选举和直接 选举并用原则 县、乡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 秘 密 投 票 原 则 (无记名投票原 则) (1)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

9、票的,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2)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 员会同意,书面委托其他选民; (3)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被羁押,检察院或者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 被劳动教养的;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 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 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还可以在回原选区亲自参加投票。 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注意,旅居国外的中国公

10、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6、选举程序 选 举 主 持 间接选举(整体上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一级人大的主席团主持) ,直接选举由本级选 举委员会主持。 地瓜考资 w w w . d ig u a 8 . co m QQ:5114591583 特别行政区成立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会议名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选举由主席团主持。台湾 省全国人大代表从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的台湾省籍同胞中选出。 选 区 划 分 针对直接选举,选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 13 名代表 提 出 代 表 候 选

11、人 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 代表,10 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确 定 正 式 代 表 候选人 (1)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表多 131,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 1 倍的,选 民酝酿讨论,酝酿讨论不成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 (2)间接选举差额比例:代表候选人比应选代 表多 1512,代表候选人超出应选代表 12 倍的,预选正式代表候选人 投票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 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

12、当选。 特 殊 情 况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2)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 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 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 13;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 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7、代表的辞职、罢免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辞职 罢免 辞职 罢免 县级向本级人大常 委会辞职,乡级向 本级人大辞职

13、 原选区选民(县级: 50 人以上;乡级:30 人以上) , 向县级人大 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 要求 向选举他的人大 的常委会辞职 选举他的人大: 主席团或者 110 以上代表 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 主 任会议或者 15 以上常委 会委员 8、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 中央 立法 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 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 围的法律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回权(但发回不具有溯及力) ; (2)全国人大常 委会增减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 布战争状态或因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 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

14、,中央政府可发布命令 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司法 权和 终审 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特别 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 审判权 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 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 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政府 的证明书 行政 管理 权 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 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 务 (1)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防务; (2)中央政府任命特别 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在香港,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 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

15、务处处 长,海关关长;在澳门,主要官员包括各司司长、廉政专员、审计长、警 察部门要负责人、海关主要负责人。 地瓜考资 w w w . d ig u a 8 . co m QQ:5114591584 处理 对外 事务 的权 力 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依 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 关的对外事务 中央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 9、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香港 澳门 行 政 长 官 ( 热 点)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代表特别行 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由年满 40 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 连续满 20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 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

16、任期 5 年,可连任 1 次。 同香港 行 政 系 统 行 政 机关 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 续满 15 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 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不要求有“无外国居留权”的条 件。 首长 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 任职资 格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相同。 立法会设立主席、副主席各 1 人,任职资格同澳门特 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立 法 系 统 议员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 2 年外,每届任期 4 年。 立法会多数议员由选举产生 法院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 设立行政法院(相当于初级法院) 、设立检察院。 法官 由独立委员会推荐,行政长官任命;由审议 庭建议,行政长官免职。终审法院法官和高 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经立法 会同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由在外国 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 国公民担任。 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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